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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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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追加地方、部門一九八五年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國發〔1985〕116號
1985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追加地方、部門

一九八五年

  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通知

 

國發〔1985〕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使國家現匯結存保持一定水平,保證對外開放、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並儘可能幫助地方、部門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國務院決定,削減今年中央進口用匯二十億美元,轉用於追加地方、部門的用匯指標。這樣,地方、部門自有外匯用匯總額增加到八十六億美元。分地區、分部門追加的用匯指標,隨後由國家計委、經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下達。

   現就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給地方、部門追加的用匯指標,是在國家外匯很緊的情況下,盡了很大努力才調劑出來的,今年不再追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對自有外匯的使用,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定期檢查;要顧全大局,嚴格按照國家批准下達的用匯指標控制使用,不得突破。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均應指定一個主管單位做好自有外匯用匯指標的統一安排,加強管理協調,確保重點用匯。對已簽進口合同要進一步清理審查,儘可能推遲一部分到明年用匯,對新簽合同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在今年用匯。對進口原材料、零散件維持工業生產「超高速」的用匯、國家暫停進口的生產裝配線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化纖,以及展覽會、洽談會、出國團組等方面的用匯,要從嚴控制。

   三、對有關用匯指標的監督、控制和預簽明、後兩年進口合同,仍按國發〔1985〕61號文的要求執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都要從國家全局利益出發,努力做好對內對外工作,維護國家對外信譽。同時,要積極採取各種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用匯指標不足的困難。凡有現匯存款的地區、部門都應先用現匯支付,或者利用銀行外匯貸款、外資等支付以應急需。更重要的是,要狠抓出口和非貿易收入,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今年國家下達的出口創匯和非貿易外匯收入任務。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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