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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和任命國務院總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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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選舉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和任命國務院總理的辦法
制定機關: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
1975年1月15日
(1975年1月15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選舉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表決任命國務院總理人選,均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兩種票,一次投票,分別計票。候選人均以到會代表過半數贊成當選。

  二、代表有權對選票中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可不在選票上書寫任何符號;如不同意,即在候選人名字前邊的空格內劃一個「×」號;如另選他人,可在不同意的候選人名字前劃「×」號,然後在後邊的空格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

  在任命國務院總理的表決票上,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提人選。

  三、寫票一律用鋼筆,符號要準確,筆跡要清楚。

  四、每張選票所選舉的人數,和原定的候選人名額相符,或少於原定候選人名額的,為有效票;超過原定候選人名額的,為廢票。

  五、大會設監票人62名,由每個代表團推選2名;設總監票人2名,由大會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

  監票人對發票、投票、計票進行監督。

  六、會場共設30個票箱。在主席台前一、二排就座的代表分別投一、二號票箱,其他座區的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依次投票。

  七、出席大會的代表,行動不便的,由監票人和計票人攜帶流動票箱,請他們投票。

  八、因事、因病缺席的代表,不參加投票。

  九、投票結束後,當眾開啟票箱,由計票人清點票數,並將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選舉和表決有效;票數多於投票人數,選舉和表決無效。

  十、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和表決的結果,由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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