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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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重新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財稅〔2015〕20號
2015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後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證券、期貨業監管費

  (一)證監會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股票年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證券業務監管費。對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免收證券業務監管費。

  (二)證監會對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期貨年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期貨業務監管費。

  (三)證監會對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每年按其註冊資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機構監管費。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註冊資本金的具體數額以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的上年末會計報表為準。

  二、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費

  (一)中國證券業協會在組織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二)中國期貨業協會在組織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組織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三、上述收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使用財政部統一印製的票據。

  五、上述收費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證監會開展證券、期貨業監管工作,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考試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六、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或調整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免或緩徵收費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於收取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的通知》(財綜字[1995]146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證券、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等收費的通知》(財綜字[1999]14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變更證券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報名考試費和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執收單位等問題的復函》(財綜[2004]91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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