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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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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20〕56號
2020年10月30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2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具體時間以附件1和附件2列明的匯總納稅時間為準。

附件3所列分支機構,自列明的取消匯總納稅時間起,不再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匯總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所列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具體辦法如下:

1.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託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1%。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1%

2.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為3%。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徵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5〕8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9〕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一)

2.國鐵集團增值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

3.國鐵集團取消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0月3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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