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止墨西哥和美國豬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關於防止墨西哥和美國豬流感傳入我國的公告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2009年第31號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通報,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近日發生人感染豬流感疫情,已造成數十人死亡。此次引起疫情的H1N1 亞型為豬流感病毒新變異型,可同時感染人和豬。為防止豬流感疫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輸入豬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啟運的來自墨西哥和美國德克薩斯州、加利福尼亞州、堪薩斯州的豬及其產品,經豬流感(H1N1)檢測合格後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墨西哥、美國的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墨西哥、美國的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豬,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來自疫區的交通工具作防疫消毒處理。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墨西哥、美國的非法入境的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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