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9號 2018年4月13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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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現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徵收標準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一降低25%。調整後的徵收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規定的徵收標準×(1-25%)×(1-25%)。
徵收標準降低後南水北調、三峽後續規劃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適度壓減支出、統籌現有資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礎上,由中央財政通過其他方式予以適當彌補。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及時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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