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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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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
1991年9月3日
1991年9月3日在北京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於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在北京進行了友好的討論。兩國政府考慮到:

——香港迫切需要一個新機場,以保證並發展其繁榮和穩定;

——機場項目應符合成本效益,而且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不應在財政上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負擔;

——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安排,以使與新機場有關的工程能夠迅速、有效地進行;

為此,達成以下諒解:

一、從現在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港英政府將在最大程度上完成列在本諒解備忘錄附件中機場核心計劃的項目。港英政府將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對包括在本諒解備忘錄中的項目的建設負責。

二、中國政府對新機場及其有關項目的建設將予以支持。中方將按照本諒解備忘錄所載明的原則,向感興趣的潛在投資者表明,港英政府所承擔或擔保的與機場項目有關的義務將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繼續有效,並將得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承認和保護。中國政府同意中國銀行將發揮適當的作用,例如在機場項目的貸款銀團中發揮作用;中國的建築公司可以通常方式競投與機場有關的項目。

三、關於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與機場項目有關的重要事宜,中英兩國政府將本着合作的精神並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進行磋商。為此將成立一個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領導的機場委員會,中英雙方成員人數相等。該委員會的任務如下:

(1)港英政府在批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主要的與機場有關的專營權或合約前,或在為跨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與機場有關的債務擔保前,英方將通過機場委員會同中方磋商。中方對於此種專營權、合約和擔保將持積極態度。在英方提供這些建議的細節後,雙方對個案討論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在作任何決定時都將充分重視中國政府的意見。盈利和效益是批出某項專營權的標準。

(2)在港英政府實施下列項目前,英方將通過機場委員會同中方磋商:未列入本諒解備忘錄附件的主要機場項目;其政府開支大部分需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支付的任何屬於列入該附件的現行機場核心計劃的項目。上述項目只有在雙方就此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開始進行。

四、中國政府對於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償還的必要和合理的港英政府的政府舉債將採取積極態度。如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償還的債務總額不超過50億港元,港英政府將根據需要自行舉債,並通報中國政府。超出50億港元總額的舉債,須由雙方對該舉債建議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進行。

五、在以上諒解的基礎上,港英政府在安排財政計劃時,將以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留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使用的財政儲備不少於250億港元為堅定目標。

六、為便於進行香港的新機場建設,將成立機場管理局和諮詢委員會。

(1)機場管理局條例將儘量以地鐵公司條例為模式。港英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將保留對機場管理局的領導權以及對政策的主要領域的責任。港英政府在起草管理局條例草案時將願意考慮和顧及中方的意見。

(2)港英政府願意從中國銀行集團中委任一位常駐香港的人士作為機場管理局董事會的正式成員。該成員同其他成員擁有同等權利。中方無疑將就具體人選向港英政府提出一些建議。

(3)港英政府將成立一個新機場及其有關項目的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可以討論任何有關事宜,但不具決策權,而且不應該拖延工程的進行。

(4)港英政府將把準備委任的機場管理局和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知會中方,並願意在最後決定委任前聽取中方的任何意見。港英政府願意在機場管理局成立約兩年時,考慮委任一位副主席。

七、兩國政府都希望隨着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的臨近而就香港問題加強磋商和合作。作為加強磋商的一部分,中國外交部長和英國外交大臣將每年會晤兩次來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和香港總督也將定期進行會晤。

本諒解備忘錄將於兩國政府首腦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上各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其中涉及的問題所達成的諒解。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
李鵬
(簽字)
梅傑
(簽字)

附件:機場核心計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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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第一條跑道和有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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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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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一期發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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