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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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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匯報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薛駒
1996年12月3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1996年12月30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匯報

本次會議於12月25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草案修改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於12月26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委員們的意見,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香港駐軍人員應「愛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產和香港居民的私有財產」。有的委員提出,除了應愛護香港居民的私有財產外,還應愛護在香港的其他人的私有財產。因此,建議修改為:「愛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財產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財產。」

(二)有些委員提出,應對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修改為:「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香港駐軍人員並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其他任何活動。」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以上修改意見,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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