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
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8〕1442號 2018年11月13日 發布機關: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 證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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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相關機構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各證監局:
為有效動員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擴量提質,按照《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的意見》(國發〔2016〕54號)及附件《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規定,現就鼓勵保險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各類機構依法依規積極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設立專門實施機構從事市場化債轉股,允許保險業實施機構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實施機構的管理參照《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二、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可以獨立開展或與其他機構聯合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項目,資金募集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三、鼓勵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規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參與市場化債轉股,資金投向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公募資管產品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非上市企業股權。
四、鼓勵暫未設立實施機構的商業銀行利用現有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單獨或聯合或與其他社會資本發起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五、支持外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允許外資依法依規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六、上述各類機構發起或參與市場化債轉股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項目信息。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指導意見》和《關於做好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信息報送平台上線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826號)對市場化債轉股項目信息進行管理,並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合法合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
證監會辦公廳
2018年11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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