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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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15號
2021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財政部網站

關於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加快壯大航空產業,促進我國民用航空運輸、維修等產業發展,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內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民用飛機整機設計製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維修用航空器材,免徵進口關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述民用飛機整機設計製造企業、國內航空公司、維修單位、航空器材分銷商是指:

(一)從事民用飛機整機設計製造的企業及其所屬單位,且其生產產品的相關型號已取得中國民航局批准的型號合格證(TC)。

(二)中國民航局批准的國內航空公司。

(三)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

(四)符合中國民航局管理要求的航空器材分銷商。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述維修用航空器材是指專門用於維修民用飛機、民用飛機部件的器材,包括動力裝置(發動機、輔助動力裝置)、起落架等部件,以及標準件、原材料等消耗器材。範圍僅限定於飛機的機載設備及其零部件、原材料,不包括地勤系統所使用的設備及其零部件。

航空器材一般具備中國民航局(CAAC)、美國聯邦航空局(FAA)、歐盟航空安全局(EASA)、加拿大民用航空局(TCCA)、巴西民用航空局等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明文件或俄羅斯、烏克蘭等民航製造和維修單位簽發的履曆本。具有製造單位出具產品合格證明的標準件、原材料也屬於航空器材範圍。

免稅進口的維修用航空器材清單,由中國民航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印發。

四、對本通知項下的免稅進口維修用航空器材,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五、本通知有關的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財政部 海關總署

2021年3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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