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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關嶺牛保護和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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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關嶺牛保護和發展條例
制定機關: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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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關嶺牛保護和

發展條例

(2019年2月14日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開發利用好關嶺牛品種資源,促進關嶺牛產業發展,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關嶺牛保護和發展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關嶺牛的保護和發展,應當統籌考慮保護關嶺牛品種資源與促進關嶺牛產業發展的需要,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技術支撐、優質高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關嶺牛的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關嶺牛保護和發展規劃,統籌做好關嶺牛保護和發展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關嶺牛保護和發展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關嶺牛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關嶺牛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關嶺牛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依法成立關嶺牛保護和發展產業協會、商會等組織,規範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公平競爭,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第二章 品種資源保護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關嶺牛保護和發展規劃以及品種資源分布狀況劃定品種資源保護區,並在品種資源保護區明顯位置設立保護警示標誌。

第八條 關嶺牛品種資源保護區、保種場、擴繁場、種公牛站應當建立養殖檔案、系譜,準確完整記錄品種資源的詳細信息,並定期將有關工作情況報告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保護區、保種場經公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

第九條 在關嶺牛品種資源保護區和保種場,應當選用關嶺牛特級種公牛及其精液進行選種選配,禁止引入其他品種的牛進行任何形式的配種。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技術推廣等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關嶺牛品種資源的保護、培育、推廣和開發利用。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關嶺牛品種資源保護、培育、開發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三章 養殖及屠宰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關嶺牛保護和發展規劃,統籌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關嶺牛養殖生產布局以及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合理布局,劃定關嶺牛養殖區域,明確關嶺牛禁(限)養區域,鼓勵適度規模養殖。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關嶺牛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扶持採取糞肥還田、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關嶺牛的養殖、屠宰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從事關嶺牛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養殖、屠宰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四條 從事關嶺牛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及其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污水、糞便、檢疫不合格、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及其產品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隨意棄置養殖、屠宰廢棄物和病害牛屍體及其產品。

第四章 飼草飼料保障

第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立飼草飼料體系和生產技術體系,科學規劃種草區域、選擇飼草品種,扶持基礎設施建設並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推廣新技術,扶持秸稈飼料化利用;鼓勵飼草飼料種植規模化、生產現代化、機械化,扶持青(黃)貯窖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種植飼草,開辦飼草飼料加工企業,對規模以上企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七條 養殖關嶺牛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關嶺牛飼養環境、牛肉產品質量、飼草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利用大數據開展產品質量監測,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疫病防治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機構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關嶺牛疫情應急預案,做好關嶺牛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從事關嶺牛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參加關嶺牛養殖保險。

建立養殖業保險和病死牛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無害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處理情況檔案。

第二十一條 關嶺牛保種場、種公牛站、養殖場、養殖小區等應當建立動物疫病防控制度,配備動物防疫人員,自行實施免疫、疫病檢測和淨化等動物疫病預防工作,並定期向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相關單位應當按程序及時上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應急預案,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無害化處理等措施,並做好關嶺牛及其產品的市場監管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疫情處置工作。

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完畢後,自治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疫情風險評估和損失評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環境風險評估。

第六章 市場開發和品牌創建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關嶺牛產業發展。對在培育、養殖、創建品牌、促進關嶺牛產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可以通過發放良種補貼、貼息補助等方式進行扶持。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從事關嶺牛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相關規定申請使用「關嶺牛」農產品地理標誌和「關嶺黃牛」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規範「關嶺牛」農產品地理標誌和「關嶺黃牛」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規範關嶺牛交易市場;鼓勵、扶持經營關嶺牛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建立關嶺牛實體和網絡交易平台。

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關嶺牛及其產品的實體和網絡交易平台進行規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關嶺牛保護和發展相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關嶺牛是指符合關嶺牛地方標準或者規範利用關嶺牛品種資源繁育的牛。

本條例所稱保種場是指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相應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以養殖關嶺牛活體為手段,以保護關嶺牛品種資源為目的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擴繁場是指關嶺牛核心群或父母代繁殖的牛場。

本條例所稱種公牛站是指專門從事關嶺牛種公牛的選擇、培育,冷凍精液生產與推廣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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