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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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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又名:工齡清零文件
1959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上海市人民委員會人事處:

  (59)滬會人工字第34號函收悉。所詢問題答覆於下: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均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二、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他們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來源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他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的計算,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勞動教養(沒有開除公職)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計算一般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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