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地政司對目前城市房產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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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部地政司對目前城市房產問題的意見
1950年8月31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
發布於中央政法公報
中央政法公報1950年8月31日第15期發布

  根據近來各地報告,目前城市公私房產存在如下嚴重情況:房屋不積極修理,不加愛護,並有故意拆毀破壞,致使房屋損失很大。如河北通縣公私房產共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三間,去年倒塌破漏不能居住者即達一萬○四百五十五間,占總數29.17%。保定市倒塌一千八百二十間,其中僅四個會館即倒塌二百七十八間。造成上述嚴重情況的原因:

  (1)房主怕分配房屋,致將房屋分散、送禮、變賣或由大房改小房,樓房改平房,增大門走小門,趁下雨扒房變賣磚木等現象。

  (2)房客方面有的仍企圖平分房屋,住房不交租,甚至有的集體抗租。據保定一個居民街的調查,不交租占租戶53%以上,唐山市三區不交租的占58%。

  (3)許多地方租金仍相當低,如通縣過去二十多斤租金的房子,今日只租六、七斤。保定中等房屋過去租七、八斤,現在租三、五斤,下等房子過去租三、五斤,現在租一、二斤。石家莊過去一般瓦房租二十四斤至三十斤,現在只租六斤至八斤,土房過去一般租八斤至十斤,現在四斤至六斤。

  (4)機關、團體、學校等對公房占用多寡不均,有的住房不加修理而遭破壞,有的機關部隊住民房不交租,甚至不出水電費。

  這些現象已經深深影響了對城市房屋的保護,以致影響城市的整個發展,故必須予以糾正。如有上述現象的城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加強城市房屋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說明保障私人房屋所有權及其合法的租賃關係是當前的城市房屋政策,因為城市的房屋占有,一般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出租也是一種固定資本的貸放形式,與封建地主對土地的占有和出租根本不同。所以在現階段除應沒收的某些漢奸、賣國賊、官僚資本家及戰爭罪犯等房產外,其餘城市房屋皆應受到保護,並允許房產所有人對其房產有出賣、租賃、典當、贈與等自由,使有房屋者釋去疑慮。

  (2)政府應制定保護房產方法,如公產管理辦法及私產租賃條例,說明出租房屋應收租金,住房應交租,租金不宜過高也不宜過低。租約在自由協議的基礎下議定後,必須切實遵守。對於過去房屋糾紛,如欠租及租額過高過低等,給以適當的清理,以便建立租賃中的正常關係,只有如此,城市房屋才能得到保護與修建新房的可能,也才能解決無房人的住房問題。

  (3)幹部在房屋問題上的錯誤觀點必須糾正,有的認為私人房屋是私人事情,採取不管態度,或糾紛來了處理一下,糾紛不來不聞不問。這都是不對的。應該將私人房產看做國家財富的一部分進行愛護,並應經常了解城市房屋情況,以便及時解決。

  (4)各城市領導機關,應加強房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無管理委員會的迅速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統一對公房的管理。對公產應進行徹底清理,並進行統一調配和有計劃的管理、出租、修繕。對不負責任不執行房產辦法的應給以批評教育。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需住民房者,亦須在自由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租賃關係。


內務部地政司

195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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