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內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內江市甜城湖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12日經內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甜城湖的保護與管理,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規劃、建設、保護、監督和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分為水域和陸域。
水域為沱江內江城區段花園灘大橋至天宮堂水電站攔河壩之間江面的區域。
陸域為沱江內江城區段花園灘大橋至天宮堂水電站攔河壩之間已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至臨湖已建道路(含兩側人行道)之間區域;未建防洪堤段的常年蓄水位水岸200米以內根據道路、建(構)築物、地形等因素劃定的區域。
甜城湖保護範圍界線,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甜城湖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嚴格保護、持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甜城湖保護工作,將甜城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甜城湖保護的統一管理和協調。
環保、水務、規劃、住建、農業(漁政)、林業、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甜城湖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甜城湖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各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甜城湖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參與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甜城湖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引導、監督。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有保護甜城湖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舉報。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與建設應當有利於甜城湖的保護、建設、管理和發展,與沱江流域綜合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城管、水務、住建、國土、環保、交通(海事)、農業(漁政)、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
第十一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甜城湖保護規劃因公共利益確需修改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充分論證後,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甜城湖保護規劃應當確定甜城湖建設用地控制區的規模、用途、形態及市政基礎和公用設施、園林綠地布局要求等事項。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及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建設、維護甜城湖保護範圍內市政基礎和公用設施、園林綠地、海事碼頭,完善防洪堤或者生態護坡、截污系統和生態綠地等區域和設施,建成沿江生態走廊。
第十四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市人民政府和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及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對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進行改造,實現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應當與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環境相協調,並配套建設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的濕地應當加強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確保濕地資源的持續利用。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應當與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三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甜城湖水質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Ⅲ類標準進行保護。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甜城湖保護範圍內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並定期發布監測結果。
第十八條 甜城湖常年蓄水位保持在海拔高度296-297米範圍內。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甜城湖水域實行河道疏浚和調水換水;需非正常泄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中區、東興區人民政府及內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流入甜城湖的壽溪河、謝家河等主要支流水質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依法嚴格控制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第二十二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禁止砂(石)開採作業。
第二十三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有害生物防控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進實用技術,嚴控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的經營性活動應當符合環保、市容市貌、行洪等要求。
第二十五條 甜城湖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亂扔煙蒂、紙屑、果皮及食品包裝等廢棄物,隨地便溺;
(二)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築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
(三)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
(四)燃放煙花爆竹;
(五)占用道路、橋梁、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
(六)屋頂、陽台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
(七)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各種宣傳品;
(八)攜帶寵物到甜城湖保護範圍內未及時清除寵物排泄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後,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甜城湖保護範圍內違法開採砂(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採砂機具,並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 非法開採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開採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開採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開採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開採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七)(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審批甜城湖保護規劃;
(二)未經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護規劃;
(三)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劃改變甜城湖保護範圍內土地用途;
(四)違反規劃改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用途。
第三十二條 甜城湖保護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