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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17)內0502刑初838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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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內0502刑初838號

2018年2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內05刑終80號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潘彤,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公民身份號碼:×××,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曾因故意毀壞財物,於2014年1月17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越級到北京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秩序,於2015年3月27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越級到北京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秩序,於2015年5月30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再因故意毀壞財物,於2015年6月8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現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6月2日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科檢公訴刑訴(2017)7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潘彤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1月29日、2018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宇東、白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潘彤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杜紅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潘彤編造杜紅因舉報通遼政府高官夥同白某某巨額洗錢,被公安機關打擊報復,杜紅母親因此事喝藥自殺等虛假信息,在互聯網天涯社區、凱迪社區、齊魯社區、通遼團等網站散布,致該信息點擊瀏覽約17萬次,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被告人潘彤編造其因舉報通遼市領導職務犯罪,而遭到多人持槍追殺、跟蹤、威脅以及杜紅被關押可能被吃藥、被打針,被酷刑的虛假視頻,在其微信的多個群內散布,致該虛假視頻被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6月2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對上述虛假信息及視頻進行了闢謠。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潘彤被公安機關抓獲。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戶籍信息、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及逮捕手續、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物證手機、尖刀及電腦、協助調查回復函、關於長期上訪纏訪鬧訪人潘彤在互聯網上發布捏造事實的文章和虛假視頻的告知、情況說明、關於彭桂蘭死亡證明的說明、介紹信複印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關於對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違規情況的通報、網頁截圖、手機微信截圖、行政案件卷宗、關於杜紅案的立案決定書及起訴意見書、不予立案通知書、關於杜紅申請立案監督一案的報告、關於移交杜紅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函、信訪答覆意見書、說明、互聯網截圖、抓獲經過、證人證言、司法鑑定意見書、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光盤、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潘彤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潘彤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沒有散播謠言,發布的都是事實,有證據可以證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潘彤和杜紅系朋友關係。2017年2月27日,杜紅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潘彤編造杜紅因舉報通遼政府高官夥同白某某巨額洗錢,被公安機關打擊報復,杜紅已家破人亡,還要趕盡殺絕等虛假信息,在互聯網天涯社區、凱迪社區、齊魯社區、通遼團等網站散布,該信息點擊瀏覽約17萬次,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被告人潘彤編造其因舉報通遼市領導犯罪,而遭到多人持槍追殺、跟蹤、威脅以及杜紅被關押可能被吃藥、被打針,被酷刑的虛假視頻,在其微信的多個群內散布,致該虛假視頻被大量轉發,引發大量網民對政府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質疑。

2017年6月2日,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對上述虛假信息及視頻進行了闢謠。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潘彤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人潘彤的自然情況及無犯罪記錄。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證明本案經公安機關網絡巡查自行發現犯罪行為及相關辦案程序事實,以及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手機: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國產山寨T808、三星GT-S5360及尖刀一把被公安機關扣押。

4.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證實檢查出檢材中(扣押的1號手機OPPOA33)有宣讀「遺書」視頻、遺書內容照片及在天涯論壇瀏覽相關網頁的記錄。

5.調取證據清單、海南凱迪網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調取證據通知書》回執,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內蒙通遼0」在凱迪社區發貼:一、不要讓杜紅命喪非法截訪,點擊量1112次;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1121次;三、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1548次;四、通遼政府求求你了放過他們一家吧,點擊量1515次;五、獻給通遼政府和科區公安分局,點擊量1729次。爆料人內蒙通遼潘彤,×××。

6.調取證據清單、天涯社區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調查回復函,證實天涯社區註冊用戶「u_110505302」的註冊信息和登錄日誌,手機號碼為:×××,在天涯論壇發貼主題標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點擊量348次,回復13條;發布內蒙古扎魯特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最牛逼的法院,點擊量121次,回復3條;發布中國銀行和通遼政府你們誰是那把殺人不見血的刀,點擊量190次,回復13條。爆料人內蒙通遼潘彤,×××。

7.調取證據清單、山東廣播電視台齊魯網調取證據通知回復函,證實用戶通遼人註冊手機號為×××,在該網站發布帖子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實際瀏覽數106477,回復20條;發布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截止2017年5月11日10:00瀏覽數58798,回複數4,爆料人內蒙通遼潘彤:×××。

8.證明一份,證實通遼市通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通遼團網上的註冊網名「豆沙包粘豆包哪個更好吃」,註冊手機:×××,2017年3月1日22時32分發貼主題標題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此人發布此信息共25篇。

9.科爾沁區公安機關在網絡上發布的「關於長期上訪纏訪鬧訪人潘彤在互聯網上發布捏造事實的文章和虛假視頻的告知」截圖,證實公安機關為消除影響穩定民心在通遼團公眾平台、平安科爾沁公眾平台發布的闢謠告知。

10.情況說明、關於彭桂蘭死亡證明的說明,經杜紅的母親彭桂蘭居住地的社區民警、遼河鎮衛生院醫生證實,在彭桂蘭死亡當日,其子杜輝持村上開的介紹信到遼河鎮衛生院開死亡證明,當日杜輝持死亡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後續事宜。

11.介紹信複印件,證實濱河街道辦事處興隆村為杜剛開具介紹信,內容為彭桂蘭(杜紅母親)因病正常死亡,其子杜剛到遼河衛生院辦理彭桂蘭的火化證明事宜。

1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證明彭桂蘭死亡後由家屬杜輝辦理火化手續。

1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遼監管分局「關於對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違規情況的通報」通銀監發(2007)78號文件,證實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因借用結算帳戶等問題,直接責任人被處分及相關事項處理情況。

14.網頁截圖,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在凱迪社區發布主題標題為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人的悲慘遭遇的貼子,內容為通遼高官夥同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分理處主任盜用杜紅帳戶巨額洗錢,杜紅受到打擊報復,母親彭桂蘭因此自殺,父親杜文學自焚一次,點擊量16215次;發布主題標題為通遼政府求求你了放過他們一家吧的貼子,內容同上,點擊量14342次;發布主題標題為拿下政法委書記,即可剷除一切邪惡的貼子,點擊量6160次。

15.潘彤手機微信截圖,證實被告人潘彤通過白色OPPO手機微信號「八百標兵進北京」向微信群發布「遺書」視頻。

16.行政案件卷宗四冊,證實被告人潘彤因損壞小區設施及因非正常上訪多次觸犯行政法規,被公安機關四次行政處罰的情況。

17.杜紅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實杜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及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偵查查明,杜紅在相鄰的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分理處旁成立弘旭複印社,在該行開立了存取款帳戶,原永清分理處主任白某某因與杜紅關係極為密切,借用其帳戶辦理存取款業務,後因二人斷絕關係,杜紅產生報復心理,連續向有關部門以洗錢、辦理業務有欺詐等行為為由四處告狀,經執法機關對杜紅反映的問題進行詳細核實未發現白某某有私自挪用貪污他人款項、洗錢等違法行為,鑑於永清分理處主任白某某存在違規操作問題,中國銀行通遼分行對其下發了處分決定,但杜紅從此走上了非正常信訪之路並多次被行政處罰。

18.不予立案通知書、關於杜紅申請立案監督一案的報告、關於移交杜紅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函、信訪答覆意見書,證實杜紅舉報的白某某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及關於杜紅申請立案監督,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結論意見是因未發現違法之處,同意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針對杜紅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窮盡法律程序,通遼市委政法委員會將此事移交科爾沁區人民政府,請落實教育幫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信訪答覆對杜紅此違規事件做出了處理。

19.說明、互聯網截圖,證實用戶名「八百標兵進北京」、「內蒙通遼0」在網上散布的虛假信息及潘彤「遺書」視頻。

20.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6月12日潘彤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21.證人於某詢問筆錄,證實其系彭桂蘭居住地的村委會會計,經手為彭桂蘭的二兒子杜剛出具村委會介紹信,杜剛說要用介紹信到醫院開死亡證明,平時了解彭桂蘭有心臟病,總在村上診所打針吃藥,丈夫杜文學有食道癌,當時對彭桂蘭的死亡,子女沒有提出過疑義,村里人都知道,很正常的事。

22.杜文學訊問筆錄,證實因杜紅被拘留,杜文學夫婦倆上訪,因在途中老伴心臟病發做,想做手術,當地政府不給錢,杜文學夫婦商量到天安門自焚引起政府注意,後在公安部正門往東50米便道處自焚,並拋灑杜紅上訪材料的事實經過。

23.彭桂蘭訊問筆錄,證實其自稱患有高血壓、心絞痛,去北京看心臟病,因當地政府不給出錢看病,和丈夫杜文學商量去天安門自焚和反映女兒杜紅的問題,後在公安部北門附近自焚,並拋灑杜紅上訪材料的事實經過。

24.被告人潘彤詢問筆錄,證實潘彤的手機號碼×××,也是其綁定的微信號,手機號的戶名是誰記不清了,用了好幾年了,有好幾個微信名,現在叫「八百標兵進北京」,以前記不住了,在通遼團、齊魯社區、凱迪社區、天涯論壇等網上發布過有關杜紅的文章,在手機朋友圈發過自述「遺書」的視頻,發布的目的為舉報辛某、姜某、耿某、任某血葬命案,王某、孫某行政不作為,壓案不辦打擊報復杜紅和本人,耿某、辛某和血案有關,自己掌握着這方面的證據但不能提供給公安民警。

25.被告人潘彤訊問筆錄,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均表示記不清了或沉默不語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26.鑑定聘請書、情況說明、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對送檢的潘彤手機及電腦內數據進行檢驗,出具情況說明,三星GT-S5360、ZTE-UV880、uPOO-F201、LenovoMA308、T808手機內未發現與委託要求相關的數據,changhongK238手機由於沒有電池無法提取相關數據;另鑑定送檢的xiaomi2014011手機中發現與委託相關視頻文件14個,總計大小694MB;送檢的OPPOA33手機中檢驗提取登錄微信賬號「×××-pcgwb65exmja22」暱稱「八百標兵進北京」的聊天記錄及相關瀏覽器歷史記錄,內容包括內蒙古通遼市潘彤舉報政法委書記被多人持槍追殺110不立案,對杜紅下死手,杜紅一家被他們害得太慘了的相關內容;送檢的筆記本電腦硬盤中有凱迪社區、天涯論壇、齊魯社區、通遼團的多次歷史記錄、訪問記錄、搜索記錄,內容包括望正義人士各界媒體關注杜紅一家的悲慘遭遇等。

27.視聽資料光盤、電子數據檢查光盤,證實被告人潘彤上網散布虛假信息、遺書視頻、現場抓獲情況及審訊情況。

28.物證尖刀一把,系抓獲潘彤時從家中扣押。

29.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偵查人員劉明輝出庭所作證言,證明公安機關於2017年6月2日從潘彤處扣押xiaomi2014011手機等共九部手機及ASUS筆記本電腦一台(串碼AINOAS252991036),因被抓捕時被告人的家人一直在鬧,沒辦法將扣押的物品拿走了,第二天到看守所向潘彤核實,但潘彤不配合,另外,因將xiaomi2014011手機和筆記本電腦的扣押清單裝訂在副卷里了,所以在2018年1月份的時候才向公訴機關提供。

30.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OPPOA33、uPOO-F201、小米2013023WCDMA、changhongK238、LenovoMA308、ZTE-UV880、國產山寨T808、三星GT-S5360、xiaomi2014011手機狀態,其中OPPOA33手機內的卡號為×××,ZTE-UV880手機內的卡號為×××,其餘手機內均無卡。

31.張國祥詢問筆錄及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預審大隊出具的說明,證明×××手機號的登記機主為張國祥,張國祥證實他的名字登記的手機號有一個是138號段的,尾號為41,有十多年了,始終是潘彤在用。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經質證,被告人潘彤對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異議,對公訴機關出示的其他證據質證意見為:對受案登記表有異議,認為無人舉報,公安機關非法受案,公訴人也沒有說明是什麼時間發現其尋釁滋事行為,且沒有辦案民警簽字及相關戶籍信息,不認識受案表上的二個民警,自己是實名舉報;對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拘留及逮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認為是對其變相體罰,地點及時間均不對,拘留通知書具體時間不對;對扣押物品清單記不清了,認為辦案單位是非法進入他人住宅;對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認為公安機關非法立案、非法偵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對調取的網絡公司證據,認為自己不屬於尋釁滋事行為,自己的網名是否有八百標兵記不清了,網上發布的東西都是經管理員同意的,有罪的應該是網絡公司,發表的東西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對公安機關的闢謠告知,認為自己不屬於纏訪鬧訪,是實名舉報;對公安機關關於彭桂蘭死亡的調查核實材料,認為彭桂蘭是喝藥死的,彭桂蘭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不屬實;對「關於對中國銀行通遼分行永清辦事處違規情況的通報」,認為不真實,和自己掌握的通報不一樣,是辦案單位後補的,自己知道2009銀監會73號通報才是真實的,該份通報能夠證實他們是盜用賬號而不是借用賬號;對網頁截圖、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認為與指控的尋釁滋事罪沒有關係;對不予立案通知書、關於杜紅申請立案監督一案的報告、關於移交杜紅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函、信訪答覆意見書,認為均不真實;對抓獲經過,認為部分警察沒有穿警服,沒有表明身份,陌生人手持鎬把闖進其家中,自己在家吃飯,就拿刀了,自己拿刀是為了自衛,對方將槍掏出來了,自己進臥室打了110,110沒接;證人於某的筆錄不屬實;杜文學、彭桂蘭的詢問筆錄與本案無關;對自己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有異議,認為做筆錄的時候是在開發區公安分局而不是在科爾沁區公安分局,辦案民警沒有出示警官證,並多次向其索要自己持有的舉報人的犯罪證據,變相體罰;對鑑定聘請書、情況說明、內蒙古允正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認為辦案單位是犯罪分子的幫凶,是對被告人人為製造冤假錯案;對視聽資料光盤、電子數據檢查光盤,認為視頻不完整,能夠證明非法侵入住宅,遺書的視頻是在2017年5月26日中午12時在批發城回家的路上遭到陌生人的衝撞,車上四個人掏出手槍對其追殺,自己撥打110無果後為了保護自己和父母的生命安全,為尋求正義人士的幫助而製作的視頻,不屬於尋釁滋事行為;對物證尖刀要求提供執法記錄儀,不能確定是在其家中扣押的;對情況說明有異議,要求提供執法記錄儀,認為該證據可以證明公安機關暴力執法;對張國祥的詢問筆錄有異議,認為可以證明公安機關暴力執法事實成立;對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認為該證據是在2018年1月25日提供的,不予質證;對扣押xiaomi2014011手機和ASUS筆記本電腦清單認為是偽造的證據;對偵查人員劉明輝出庭所作的證言,認為不屬實,相互矛盾,自己當時正在吃飯,以為是搶劫的,拿起刀到臥室打電話報警可以證明公安機關暴力執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並要求重新播放現場視頻光盤;對公訴機關出示的其他證據表示不予質證。

本院審查認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可以證明本案程序事實及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潘彤在網上散布相關杜紅的虛假信息、編造因舉報政府領導職務犯罪遭到威脅等虛假信息及「遺書」視頻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採信,被告人潘彤的質證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採信。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潘彤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彤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潘彤提出的發布的信息均屬實,自己無罪的辯解意見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對當地社會評價和政府公信力產生了極為嚴重和惡劣的負面影響,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潘彤經四次行政處罰不思悔改,觸犯刑律,酌情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潘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潘彤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二、對作案工具OPPOA33手機一部、xiaomi2014011手機一部、ASUS筆記本電腦一台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胡紅梅

代理審判員  劉 蒙

人民陪審員  朱曉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李 哲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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