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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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
農漁發〔2021〕1號
2021年1月6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

農漁發〔2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廈門市海洋發展局、深圳市海洋漁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管理,依法打擊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根據《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含義

各級地方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要準確把握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含義及管理範疇,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於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主要包括:血清製品、疫苗、診斷製品、微生態製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應按獸藥監督管理。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經工業化加工、製作的供水產養殖動物食用的產品,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應按飼料監督管理;在水產養殖用飼料加工、製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應按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各地對無法界定的相關產品,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請求明確。

二、強化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管理

各地要依法加強對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等環節的管理,壓實屬地責任,形成監管合力。水產養殖用投入品,應當按照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的,無論冠以「××劑」的名稱,均應依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准文號,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水產養殖用獸藥的研製、生產、進口、經營、發布廣告和使用等行為,應嚴格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監督管理。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生產、進口、經營水產養殖用獸藥和發布水產養殖用獸藥廣告。市售所謂「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製劑」等產品中,用於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應按照獸藥監督管理。禁止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禁止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和原料藥。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審定、登記、生產、經營和使用等行為,應嚴格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監督管理。依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水產養殖中禁止使用農藥。

三、整治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違法行為

我部決定2021—2023年連續三年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各級地方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要將專項整治列入重點工作,落實責任,常抓不懈。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要設立有獎舉報電話,加大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製劑」等名義生產、經營和使用假獸藥,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以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漁政執法機構要依法、依職能,對生產、進口、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地要強化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和考核,我部將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四、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

我部決定在全國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白名單制度是指:將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及其制定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所列物質納入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白名單,實施動態管理。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除合法使用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白名單投入品外,不得非法使用其他投入品,否則依法予以查處或警示。對發現養殖者使用白名單以外投入品養殖食用水產養殖動物的,由地方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以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漁政執法機構依法、依職能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各級地方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公開發布其養殖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警示信息。

五、提升普法宣傳教育和行政審批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在相關行政審批業務,以及水產養殖者在規範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方面提供服務,優化審批流程,引導其規範生產、經營和使用。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普及和政策宣傳工作,地方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應準確把握獸藥含義,不被部分生產者宣傳的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製劑」等名稱蒙蔽。要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進口)企業、經營門店和水產養殖場等場所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相關企業不生產、進口和經營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以及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教育養殖者應使用國家批准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自行配制飼料嚴格遵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範。教育養殖者應認準獸藥標籤上的獸藥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書號)和二維碼標識,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產品標籤、生產許可證、質量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等信息,拒絕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以及禁用的、無產品標籤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教育相關企業杜絕生產假、劣獸藥等違法行為,依法科學規範生產、銷售和使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工作實施方案,請於2021年3月31日前同時報我部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2021—2023年,每年開展專項整治和白名單制度試行等工作情況的總結,請於當年11月30日前同時報我部畜牧獸醫局、漁業漁政管理局。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部相關司局聯繫。

畜牧獸醫局聯繫電話:010-59191430(獸藥),010-59192831(飼料)

漁業漁政管理局聯繫電話:010-59192976

農業農村部

2021年1月6日

附件:

農漁發【20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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