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的通知 農政改發〔2020〕5號 2020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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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的通知
農政改發〔2020〕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
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範發展,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我部擬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現予以印發。請各地參照本示範章程,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或完善其章程。
農業農村部
2020年11月4日
( 年 月 日成員大會通過。〔 年 月 日成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濟發展,規範集體資產管理,維護本社和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組經濟(股份經濟)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註: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條 本社以維護集體成員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為宗旨,堅持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本社集體資產包括:
(一)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資源性資產;
(二)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
(三)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本社接受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社會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五)依法屬於本社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根據資產清查結果,截至 年 月 日,本社集體土地【註: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總面積為 畝,集體賬面資產總額為 元,負債總額為 元,淨資產總額為 元。經營性資產總額為 元。
第五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並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並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護運營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社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
第七條 本社在黨的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本社重大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即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本社理事會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集體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本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舉、罷免以及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章程規定程序決策、報批和實施。
第二章 成 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身份確認基準日為 年 月 日。
本社遵循「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範、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係、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共確認成員 人(名單見本章程所附成員名冊)。
基準日以後,本社成員身份的取得和喪失,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
第九條 戶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長期在本社所在地生產生活,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義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經書面申請,由本社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取得本社成員身份:
(一)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社成員的;
(二)與本社成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
(三)本社成員依法收養的;
(四) ;
……
第十條 下列人員喪失本社成員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與本社沒有隸屬關係的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三)自願書面申請放棄本社成員身份的;
(四)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五) ;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喪失成員身份的。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享有參加成員大會,並選舉和被選舉為本社成員代表、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二)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三)監督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有權查閱、複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議記錄等相關資料;
(四)依法依規承包經營土地等集體資產、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體資源性資產權益;
(五)依法依規享有集體經營性資產收益分配權;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務、集體福利的權利;
(七)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承擔集體資產對外招標項目的優先權;
(八)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關心和參與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依約開展集體資產承包經營;
(四)積極參加本社公益活動;
(五)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社設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註: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其他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
(二)審議、修改本社各項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相關人員取得或喪失本社成員身份事項;
(四)選舉、罷免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准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任期;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薪酬;
(八)審議、批准本社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審議、決定土地發包、宅基地分配、集體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量化等集體資產處置重大事項;
(十)對本社合併、分立、解散等作出決議;
(十一)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應由成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不少於一次。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召開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參加。成員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決定相關人員取得或喪失本社成員身份,本社合併、分立、解散以及變更法人組織形式,以及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為選擇性內容,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集體經濟組織須在章程中寫明相關條款。】
〔第十七條 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以戶為單位選出成員代表 人【註:一般為每五戶至十五戶選舉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成員在五百人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不得少於三十人】。〔除以戶為單位選出的成員代表外,本社另選婦女成員代表 人。〕
成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條除第一項以外的第 項至第 項規定的成員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成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對一般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須經成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當至少公示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三)監事會提議;
(四)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召集臨時成員(代表)大會職責的,監事會(執行監事)在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日常決策、管理和執行機構,由 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 名〕。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長主持理事會的工作。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的理事會成員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須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一定文化知識、較高政治素質以及相應經營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成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二)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擬訂本社章程修改草案,並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起草本社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成員身份變更名單等,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五)起草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等方案,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六)提出本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其薪酬建議並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員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資產和財務,保障集體資產安全;簽訂發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監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資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覆、處理本社成員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定,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簽訂合同;
(五)代表本社簽署並頒發份額(股份)證書;
(六)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理事會形成決議,須集體討論並經過半數理事同意,出席會議的理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理事會的決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本章程、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贊成該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內部監督機構,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 名〕。【註:成員少於五十人的,可以只設執行監事一名】
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以差額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須為年滿十八周歲、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知識和較高的政治素質的本社成員。理事會成員、財務會計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罷免理事會成員以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建議;
(三)監督檢查本社集體資產發包、出租、招投標等各項業務經營及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審核監察本社財務情況;
(四)反映本社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本社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工作;
(七)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監事會形成決議,須集體討論並經過半數監事同意,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決議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載入會議決議並簽名。
第二十八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理事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二十日內召集成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體資產;
(二)違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將本社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五)泄露本社商業秘密;
(六)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監事及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章程規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員合法權益的,任何成員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有關部門反映或依法提起訴訟,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集體資產經營以效益為中心,統籌兼顧分配與積累,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有關職權和程序,利用多種方式開展資產運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第三十二條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一)年度資產清查制度,每年組織開展資產清查,清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公示,無異議後及時上報;
(二)資產登記制度,按照資產類別建立台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
(三)資產保管制度,分類確定資產管理和維護方式,以及管護責任;
(四)資產使用制度,集體資產發包、出租、入股等經營行為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實行公開協商或對外招標,強化合同管理;
(五)資產處置制度,明確資產處置流程,規範收益分配;
(六) 。
第三十三條 本社嚴格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
本社建立集體收入管理、開支審批、財務公開、預算決算等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只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第三十五條 本社應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財務會計人員。
本社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務會計人員。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社換屆選舉而變動。
第三十六條 本社各項收支須經理事長審核簽章,重大財務事項應接受監事會(執行監事)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社在固定的公開欄每季度〔月〕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隨時公開集體重大經濟事項。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及時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財務公開資料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社接受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進行的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發現違規問題及時整改。
第五章 經營性資產量化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社將經營性資產(不含集體土地所有權,下同)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員,設置份額 份,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
〔本社將經營性資產(不含集體土地所有權,下同)設置股份 股,作為收益分配的依據。股金總額 元,每股金額 元。其中:成員股 股,股金總額 元〔集體股 股,股金總額 元〕。
成員股包括以下類型:
(一)人口股,共計 股,股金總額 元;
(二)勞齡股,共計 股,股金總額 元;
(三)扶貧股,共計 股,股金總額 元;
(四)敬老股,共計 股,股金總額 元;
(五)......〕
第四十條 本社建立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登記簿,記載份額(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戶為單位頒發證書,加蓋本社印章和理事長印鑑(簽名)。因戶內成員變化、分戶等需要變更證書有關內容的,由戶主向理事會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社按章程量化經營性資產後,成員份額(股份)實行戶內共享、社內流轉。
成員持有的集體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員內部轉讓或者由本社贖回。
轉讓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給本社其他成員的,受讓方所持份額(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額(股份)比重不得超過百分之 ;由本社贖回的,應由成員自願提出申請,經本社成員(代表)大會同意後,按照協商價格贖回。贖回的份額(股份)用於減少總份額(股份)〔追加到集體股中〕。
第四十二條 本社堅持效益決定分配、集體福利與成員增收兼顧的原則。集體收入優先用於公益事業、集體福利和扶貧濟困,可分配收益按成員持有的集體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分紅。嚴格實行量入為出,嚴禁舉債搞公益,嚴禁舉債發福利,嚴禁舉債分紅。
第四十三條 本社根據當年經營收益情況,制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當明確各分配項目和分配比例,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為當年收益與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歸集體的土地補償費應列入公積公益金,不得作為集體收益進行分配;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收益應充分考慮以後年度收入的持續穩定,不得全額在當年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提取公積公益金,用於轉增資本、彌補虧損以及集體公益設施建設等;
(二)提取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文教、衛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分紅。
第六章 變更和註銷
第四十六條 本社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由理事會依法依規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社因合併、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規需註銷的,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並依照相關法律政策履行審核批准程序。
註銷前,必須對本社進行清產核資,核銷債權債務。本社集體資產的處置方案必須提交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於 年 月 日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全體成員(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修改本社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具有表決權的成員提議;理事會擬訂修改草案並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在執行中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時,應以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為準,並按程序對章程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後附成員名冊、經營性資產份額(股份)登記簿〔、……〕,為本章程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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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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