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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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
農牧發〔2019〕2號
2019年1月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牧發〔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進一步強化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禁止用餐廚剩餘物飼餵生豬等有關要求,規範實施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我部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農業農村部對檢疫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各地要高度重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工作,探索並逐步建立檢測出證制度,不斷提升檢疫工作水平。要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隊伍穩定,人員充足,專人專崗,切實有效履行檢疫職責。

現將上述檢疫規程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牧發〔2018〕9號)中附件《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和《農業部關於印發〈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及〈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的通知》(農醫發〔2010〕33號)中附件2《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1. 生豬產地檢疫規程

      2.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3. 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2日

附件:農牧發〔20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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