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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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農牧發〔2021〕27號
2021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銀保監會關於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牧發〔2021〕24號),我部制定了《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農業農村部

2021年9月19日



 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銀保監會關於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牧發〔2021〕24號),更好發揮政策調控的保障作用,穩固基礎生產能力,有效防止生豬產能大幅波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幾輪「豬周期」波動表明,做好生豬穩產保供工作,必須以穩固的基礎產能作為支撐。能繁母豬是生豬生產的基礎和市場供應的「總開關」,只要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動保持在合理區間,仔豬生產就有保障,生豬市場供應和豬肉價格就能保持相對穩定。2009年以來,我國生豬生產和豬肉市場供應共發生4次較大波動(平均3年一次),價格大幅上漲的起因均為前期能繁母豬存欄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因此,從生產環節着手,建立以穩定能繁母豬存欄量為目標的生豬產能調控機制,劃定產能保障底線,完善和強化調控政策措施,對於有效應對生豬市場波動日益複雜的新挑戰、防止生產大起大落,十分必要。

  二、總體要求

  以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化率為核心調控指標,堅持預警為主、調控兜底、及時介入、精準施策的原則,落實生豬穩產保供省負總責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逐級壓實責任,細化「三抓兩保」(抓產銷大省、養殖大縣、養殖大場,保能繁母豬存欄量底線、保規模豬場數量底線)任務,分級建立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構建上下聯動、響應及時的生豬生產逆周期調控機制,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豬肉供應安全保障能力。

  三、調控能繁母豬存欄量

  (一)確定能繁母豬保有量

  「十四五」期間,以正常年份全國豬肉產量在5500萬噸時的生產數據為參照,設定能繁母豬存欄量調控目標,即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穩定在4100萬頭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於3700萬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份」)能繁母豬保有量的確定方式:以《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2020—2021年生豬穩產保供任務目標的通知》(農牧發〔2020〕11號)中各省份2021年生豬存欄目標的10%為基礎,結合各地生產實際,確定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的90%為標準,確定最低保有量(見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以國家統計局季度數據為基數,根據農業農村部監測數據測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豬合理存欄水平

  按照生豬產能調控要求,將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動劃分為綠色、黃色和紅色3個區域,採取相應的調控措施。

  1.綠色區域:產能正常波動。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於正常保有量的95%—105%區間(含95%和105%兩個臨界值)。以市場調節為主,不需要啟動調控措施。保持監測預警工作常態化,定期發布監測動態信息。

  2.黃色區域:產能大幅波動。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於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區間(含90%和110%兩個臨界值)。啟動相應調控措施,與市場調節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正常區間。

  情形一: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於正常保有量的90%—95%區間(含90%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及時發布監測動態信息,引導市場預期,增加能繁母豬飼養。二是啟動增加產能調節機制。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減緩淘汰能繁母豬,增加補欄,穩定和增加產能。三是向產能降幅較大的地方人民政府發預警函。農業農村部視情況向能繁母豬存欄量降幅較大的省級人民政府發預警函,要求及時採取必要應對措施,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增加至合理水平。省級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

  情形二: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於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區間(含110%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及時發布監測動態信息,引導市場預期,適度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二是啟動減少產能調節機制。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採取延遲能繁母豬補欄、加快淘汰低產母豬等措施,壓減生豬產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紅色區域:產能過度波動。能繁母豬存欄量低於正常存欄量的90%或高於正常存欄量的110%。強化相關調控措施,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正常存欄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於正常存欄量的90%(最低保有量)時:加強增加產能引導,農業農村部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於最低保有量且未採取調控措施或調控不力的省級人民政府發預警函,督促進一步採取補貼、信貸、貼息等政策措施,遏制產能下滑勢頭,恢復和增加能繁母豬飼養。

  情形二: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高於正常保有量的110%時:加強壓減產能引導,加快淘汰低產能繁母豬。

  (三)其他異常情況調控

  能繁母豬存欄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區間波動,但種豬生產供應、新生仔豬數量或生豬存欄量出現異常減少等情況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並採取相關措施,必要時可制定臨時性政策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四五」期間,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種豬核心群保有量保持在15萬頭以上,最低保有量不低於12萬頭。當核心群保有量處於12萬—13.5萬頭(含臨界值)時,特別是低於12萬頭時,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加強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欄量儘快回歸到合理水平。

  四、調控生豬規模養殖產能

  (一)確定規模豬場(戶)保有量

  農業農村部對全國現有年出欄5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戶)進行全數備案,根據2021年6月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備案規模豬場(戶)數量,結合生豬規模養殖發展趨勢,確定全國及各省份規模豬場(戶)保有量(見附件1)。各地要保持規模豬場(戶)數量總體穩定,不得違法拆除,確需拆除的,要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規模豬場(戶)自願退出的,各地要根據減少的能繁母豬產能情況,新建或改擴建相應產能的規模豬場,確保生豬產能總體穩定。

  (二)分級建立產能調控基地

  依託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對各地規模豬場(戶)數量進行動態監測,重點監測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對年設計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豬場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按照豬場自願加入並配合開展產能調控的原則,建立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於2022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掛牌工作,此後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掛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標牌式樣及授牌條件見附件2)。各地可結合實際建立相應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並掛牌。產能調控基地依法優先享受相關生豬生產支持政策。鼓勵由行業協會組織大型生豬養殖企業組建生豬產能調控聯盟,農業農村部適時引導聯盟成員合理調節產能,緩解生產周期波動。各地可參照建立相應調控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測預警。農業農村部及時發布生豬生產監測信息,向各省份反饋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月度數據變化情況。各省份參照農業農村部的監測和反饋制度,開展生產監測並向轄區內各地市反饋相關數據。各地要在人員、經費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強化監測數據採集、分析、形勢會商和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和供應情況,視情況啟動相應政策措施。針對行業熱點和突發性事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並加強宣傳報道,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二)強化督導考核。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不同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並將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指標任務分解落實。各省份制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2021年11月底前報農業農村部備案。農業農村部將定期組織考核各省份生豬產能調控工作落實情況,強化考核結果應用(考核實施細則見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場波動、自然災害或突發疫病等因素導致本省份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低於正常保有量95%)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由各省份自行確定標準並監測,原則上每頭生豬出欄虧損應大於100元)3個月(含)以上時,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對規模豬場(戶)和種豬場(含地方保種場)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同時,要協調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和增加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場(戶)的信貸投放,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給予貼息補助。各省份可結合實際出台其他調控產能的政策措施。鼓勵各省份參照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配套出台相應政策措施。

  附件:1.各省份能繁母豬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

              2.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標牌式樣及授牌條件

              3.生豬產能調控工作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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