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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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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通知
農漁發〔2021〕10號
2021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通知

農漁發〔202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有關單位:

為及時掌握我國重要水生動物疫病情況,做好水生動物疫病風險預警和防控,避免發生區域性重大水生動物疫情,推動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保障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根據動物防疫法、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部組織制定了《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21年4月21日

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一、主要任務

2021年計劃對鯉春病毒血症、白斑綜合徵、草魚出血病、錦鯉疱疹病毒病、病毒性神經壞死病、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傳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壞死病、鯽造血器官壞死病、鯉浮腫病、羅非魚湖病毒病等水生動物疫病進行專項監測。專項監測範圍覆蓋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樣品總數910個(任務分配見附件)。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黑龍江水產研究所、黃海水產研究所、長江水產研究所、珠江水產研究所等項目承擔單位在監測白斑綜合徵、傳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壞死病、傳染性造血器官壞死病等蝦類、鮭鱒魚疫病的基礎上,同時對蝦肝腸胞蟲病、蝦虹彩病毒病、急性肝胰腺壞死病、傳染性胰臟壞死病等有關病害開展調查,並對草魚相關病害進行研究。

各地應結合本地水產養殖實際情況,根據動物防疫法制定省級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以下稱「省級監測計劃」),並完成省級監測計劃應採樣檢測的最低任務數(最低任務數見附件)。認真組織開展水生動物疫病監測工作,通過專項監測和水產養殖動植物病情測報,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態勢。要加強水生動物疫情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科學研判防控形勢,為防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職責分工

(一)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組織制修訂《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以下稱「國家監測計劃」),按照法定程序發布監測結果,組織國家監測計劃實施的檢查和效果評估。

(二)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國家監測計劃,組織各省級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水產養殖病害防治、水產技術推廣機構,以下稱「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協調水生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和相關檢測機構,開展全國水生動物疫病監測工作,指導各省開展監測、淨化與評估工作;組織首席專家開展監測信息的分析評估、疫病形勢會商和疫情預警工作;及時完成監測結果匯總、分析和上報;發生突發水生動物疫情時,及時組織開展緊急監測診斷處置工作。

(三)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監測計劃主要任務安排,結合本省水產養殖情況、水生動物疫病流行特點等因素,依法制定省級監測計劃,保障監測等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法定程序報送疫情,及時發布預警預報信息,組織做好突發疫情處置。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省級監測計劃,將監測分析結果報告本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時將檢測結果反饋監測點,對出現陽性樣品的監測點,指導其對陽性樣品同池(或同區域)的養殖對象進行隔離並限制流通,必要時依法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組織開展病原溯源工作;將採樣信息、檢測結果等情況(包括省級監測計劃的相關結果)及時上傳至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國家監測系統」)。

(四)相關檢測機構應負責做好本機構實驗室能力建設,取得疫病檢測相關資質或通過2020年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的水生動物防疫系統實驗室檢測能力驗證,具備相應疫病的檢測資格;承擔樣品檢測和有關病害調查任務,配合有關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做好採樣、送樣等工作;承擔國家水生動物疫情監測與防治項目購買服務的檢測機構應按合同規定承擔採樣、送樣、檢測等相關費用;按照規定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將檢測和病害調查結果及時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並反饋有關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對陽性樣品進行基因測序並將測序結果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或直接將陽性樣品送相應疫病參考實驗室測序、備份);按國家對病原微生物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實驗室管理、病原體保存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五)水生動物疫病首席專家和參考實驗室負責對相應疫病的監測、陽性養殖場無害化處理、淨化等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妥善保管病原樣品和基因測序結果;參與重大疫情認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發疫情應急處置等相關工作;及時跟蹤國內國際相應疫病動態,結合監測數據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形成相應疫病的風險評估報告,並於2022年2月底前,上報至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強化責任落實。抓好水生動物疫病防控,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是漁業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生動物防疫工作的組織領導,保障監測等相關工作經費,切實將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作為水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落到實處。要強化監督檢查,對發現陽性樣品或疫情的,及時組織做好疫病信息上報、陽性養殖場淨化、突發疫情處置等工作,避免疫情擴散。

(二)科學布局,嚴格依規採樣。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要按照國家和省級監測計劃認真制定監測方案並填寫監測點備案表,4月30日前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省級監測計劃一併上傳)。監測點要全面覆蓋相關品種的省級以上水產原良種場、重點苗種場、遺傳育種中心和引育種中心。樣品採集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監測點採集樣品,原則上應按市場價格支付相關費用。

(三)保質保量,加強績效管理。各檢測單位按照完成一批報告一批的方式將檢測結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水生動物疫病檢測報告掃描件等材料)及時上傳至國家監測系統,每份樣品依法出具正式檢測報告並及時反饋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各省級水生動物疫控機構要結合主動監測和被動監測相關結果,及時做好疫病上報、預警預報、防控等工作,形成本轄區年度監測分析報告,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於12月31日前報至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將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自評報告於12月31日前報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聯繫方式: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

電話:010-59192976,郵箱:aqucfish@163.com

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疫病防控處

電話:010-59195074,郵箱:bfc712@163.com

附件:《2021年國家水生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任務分配表

附件:

農漁發10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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