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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開展全國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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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開展全國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農漁發〔2020〕13號
2020年5月2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開展全國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工作的通知

農漁發〔2020〕1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漁船管控 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17〕2號)和《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準確掌握當前我國海洋捕撈漁船、沿海漁港基本情況,及早謀劃「十四五」管理思路,助力漁船漁港綜合管理改革,我部決定開展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既是沿海漁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工具和生產場所,也是海洋捕撈業監管的重點。我部曾於2000年及2001年分別開展首次全國海洋漁船普查和全國沿海漁港普查,並於2011年對沿海漁港進行核查,2015年對全國海洋漁船數據庫中捕撈漁船情況進行清理。近年來,隨着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不斷加快,沿海漁港與海洋捕撈漁船的情況變化較大,給漁船漁港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帶來困難。為此,有必要藉助現代信息技術對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核查,建立數據動態管理和分析新機制,更準確地掌握我國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基本情況,以更好地服務於漁船漁港綜合管理改革,推動我國海洋捕撈業高質量發展。

二、核查對象

(一)海洋捕撈漁船核查對象。納入全國統一數據庫和地方(含各省及市、縣)數據庫管理的海洋捕撈漁船和海洋捕撈輔助船,不包括鄉鎮管理的相關船舶。

(二)漁港核查對象。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20年之前投入運行的漁業港口和避風錨地。

三、核查方式

本次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工作,由沿海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漁船、漁港實際情況,指定漁船、漁港核查工作負責人和經辦人,對歸屬本地區管轄的漁船和漁港進行實船(實地)核查,並依託電腦、手機APP或微信小程序「全國漁船漁港核查」完成核查信息的在線填報、移動端採集、數據匯交以及逐級審核等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本次開展的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是漁船漁港管理工作的重要決策基礎和數據支撐,既與「十四五」管理政策的制定緊密相關,也將與漁業油價補貼、漁港建設支持、漁獲物定點上岸等工作直接掛鉤。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核查工作的重視程度,將其作為提高漁船漁港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確保核查工作取得實效。

(二)認真組織。請各省漁業主管部門根據2020年全國海洋捕撈漁船和沿海漁港核查方案(詳見附件1、2),明確分工、細化責任、落實到人,紮實有序推進各項核查工作,並按時將核查信息報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全國漁船漁港核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將於6月1日正式上線,我部將組織錄製系統培訓視頻並編印系統操作手冊,詳細講解介紹系統操作辦法,以便具體核查人員了解掌握,並就有關疑問進行解答。

(三)保證質量。核查工作能否取得實效關鍵在於數據質量。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對照漁船漁港歷史數據,結合當前漁船漁港實際情況,全面、真實、準確填報有關數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審核,加強監督檢查,對核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應責令重報,對弄虛作假、偽造捏造數據的要嚴肅處理,確保核查工作質量。我部也將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核查情況進行核實評估,並視情抽取部分地區進行實地核查,對發現的問題將及時通報並督促整改。

核查工作中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聯繫人: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郭毅、陳振業,聯繫電話:010-59192962、2983;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李苗,聯繫電話:010-59195064。

附件:1. 2020年全國海洋捕撈漁船核查工作方案

2. 2020年全國沿海漁港核查工作方案

農業農村部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2020年全國海洋捕撈漁船核查工作方案.doc

      2、2020年全國沿海漁港核查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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