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 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 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 農種發[2020]2號 2020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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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 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全國畜牧總站、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其他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主體責任,推進農業種質資源登記與大數據平台構建等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壓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主體責任
(一)堅持科學布局。健全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體系,實施國家和省級兩級管理,是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要統籌規劃、科學布局農業種質資源庫(場、區、圃),以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國家統籌、分級負責、有機銜接的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體系與保護機制。
(二)強化分類分級管理。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工作,保護單位確定應當符合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體系總體規劃布局。在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全國畜牧總站、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分別設立農業農村部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心,作為牽頭組織實施單位,分別負責國家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工作。申請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的,按照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實施方案(見附件1),向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初審、牽頭組織實施單位組織專家評估後,由農業農村部公告確定並授牌;承擔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的農業農村部直屬單位,申請材料直接提交至相關牽頭組織實施單位。國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的具體工作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與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分別牽頭組織實施,按照《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水產原、良種場資格驗收與複查辦法》辦理(已公告的無需再確定)。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工作,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指定牽頭單位組織實施,並與各地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相銜接。
(三)嚴格條件保障。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應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條件、專業人才隊伍、專業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有明確的任務分工,依法有序開展農業種質資源收集、登記、保存、鑑定、評價等工作,能夠提供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工作持續穩定開展的經費保障。保護單位確定名稱沿用種子法、畜牧法、漁業法及配套法規規定名稱。各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依託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根據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總體布局與功能分工,在全國一級農業生態區,擇優設立國家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區域中心、分中心,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組織開展農業種質資源表型精準鑑定、基因型高通量鑑定、功能基因深度發掘。保護單位總體布局、管理規定等由牽頭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分別報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漁業漁政管理局批准後公布。
(四)落實主體責任。各牽頭組織實施單位要切實做好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工作,嚴格按照國家、省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體系規劃布局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各保護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農業種質資源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與保護目標任務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確崗位分工,細化崗位責任,規範技術要求,完善檔案管理,做到應收盡收、應保盡保,確保農業種質資源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交流順暢、運轉高效。
(五)規範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考核評估制度,強化績效考核,在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年度自評基礎上,由牽頭組織實施單位對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的管理情況、運行情況與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與評估,形成年度工作報告報農業農村部。對管理混亂、運行不良、工作質量較差,或者造成資源丟失的予以摘牌處理,並追究有關機構和主要管理人員的責任,摘牌後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二、組織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
(六)建立分級登記制度。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行統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農業種質資源安全、推進共享交流與創新利用的基礎性工作,是貫徹落實《意見》的重要任務。農業種質資源登記要堅持統分結合、分級分類、共享交流、推進利用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國家、省級兩級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制度。
(七)明確任務分工。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分別負責國家和省級保護單位的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全國畜牧總站、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研究所分別牽頭組織實施國家作物、畜禽、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登記工作,制定發布分物種登記細則。水產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與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組織實施。省級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由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指定的技術支撐單位牽頭組織實施。
(八)規範登記要求。登記工作優先從國家和省級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等登記主體開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其他登記主體延伸,力爭3年內完成現有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要按照國家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施方案(見附件2)要求,依據全國農業種質資源登記總則(見附件3)與分物種登記細則,對現有庫存種質資源、創新種質、改良種質、攜帶新基因的優異種質、具有突出性狀的優異種質,以及新收集、引進、鑑定、創製、匯交的種質資源等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保護單位、種質資源信息等,實現農業種質資源身份信息可查詢可追溯,促進共享利用。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各地實際,及時組織制定省級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施方案,有序開展登記工作。
(九)推進共享利用。農業種質資源登記信息實時匯入國家種業大數據平台,推進國家與省級之間、保護單位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與共享、查詢。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分別定期發布農業種質資源登記信息、公布可供利用的農業種質資源目錄,相關單位免費交流共享利用。由公共財政科技項目支持形成的農業種質資源成果,要及時匯交相應登記平台,並依約定交流共享。對登記主體享有知識產權的創新種質、改良種質等,有關單位可通過簽訂種質資源共享交流協議等方式,依法進行交流交換與有條件共享利用。鼓勵有條件的保護單位探索開展農業種質資源代儲藏保管、代登記業務。
(十)強化責任落實。各登記主體要對登記資源的來源和真實性負責。對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登記記載事項出現錯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種質資源滅失的,要及時變更登記。對於提供非法或虛假信息登記的,予以撤銷登記。要加強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專業培訓,強化技術支撐,穩定壯大專業人才隊伍。
三、加快構建農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台
(十一)加快信息匯交。構建全國統一的農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台,是推進數字化動態監測、促進資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依託現有作物、畜禽、水產、農業微生物種質資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聯形成國家農業種質資源管理系統,構建全國統一的農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台,與國家種業大數據平台相銜接。國家和省級農業種質資源登記、保護單位確定、資源信息匯交、共享利用、監管等信息統一納入平台管理。
(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做好農業種質資源大數據平台使用、管理及培訓等工作,積極創造條件,指導督促保護單位配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設備,實時上傳數據和信息,及時反饋、協助解決平台運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四、強化責任落實與指導
(十三)落實各方責任。要切實將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市縣政府、保護單位等各方責任落到實處,健全督導調度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將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納入相關工作考核。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爭取支持,加強溝通協調,狠抓工作落實,在抓好以上重點工作的同時,不斷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探索有利於農業種質資源收集、保存、鑑定、評價、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推動落實《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成系統完整、科學高效的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顯著提升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水平。
(十四)強化責任考核。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是農業農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主體多、領域廣,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意見》落實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督導,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資源流失、滅絕等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意見》有關要求,對在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於今年11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意見》有關情況報送我部。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畜禽種業處 孫雯,電話:010-59193186,郵箱:zysxzc@agri.gov.cn。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 朱健祥,電話:010-59192918,郵箱:aqucfish@agri.gov.cn。
附件:
1.國家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實施方案.docx
2.國家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施方案.docx
3.全國農業種質資源登記總則.docx
農業農村部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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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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