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2020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0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農業農村部通告﹝2020﹞2號 2020年4月20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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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於2020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
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為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監管,規範伏休專項捕撈管理,根據《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現將2020年伏休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及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海蜇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遼寧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個點順次連接圍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河北省管轄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個點順次連接所圍成區域內的天津市管轄海域;
山東省:35°00′N—38°30′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山東省管轄海域;
江蘇省:33°00′N—34°00′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江蘇省管轄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漁區以內的上海市管轄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漁區。
(二)許可作業時間
7月10日12時至8月15日12時之間,由各省(市)視資源狀況確定不超過10天的捕撈作業時間。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辦理特許捕撈證書,但實際作業時間總計不超過10天。
(三)許可作業類型
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刺網(主捕種類:海蜇,最小網目尺寸不小於110mm);
江蘇省:刺網(主捕種類:海蜇,最小網目尺寸不小於110mm)、張網類(最小網目尺寸不小於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張網類(最小網目尺寸不小於90mm)。
二、丁香魚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27°20′N—30°20′N之間,禁漁區線以西20海里至禁漁區線範圍內海域(產卵場保護區除外)。
(二)許可作業時間
5月1日12時至6月15日12時。
(三)許可作業類型
雙船有囊圍網(最小網目尺寸由浙江省規定)。
(四)許可捕撈輔助船數量
不超過3艘。
三、毛蝦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34°40′N—34°50′N,119°40′E—120°10′E之間海域。
(二)許可作業時間
6月15日12時至7月15日12時。
(三)許可作業類型
多錨混合張網(最小網目尺寸由江蘇省規定)。
四、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一)浙江省和福建省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1.許可作業海域
26°30′N—35°00′N之間海域,禁止在A類漁區轉載漁獲物。
2.許可作業時間
8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3.許可作業類型及數量
為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方式提供漁獲及漁需物資運輸的捕撈輔助船。其中,浙江省數量不超過786艘,福建省數量不超過71艘。
(二)廣東省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1.許可作業海域
廣東省海域。
2.許可作業時間
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3.許可作業類型及數量
為內地與港澳之間養殖水產品運輸服務的捕撈輔助船,數量不超過92艘。
五、專項許可申請與審核審批
申請從事以上專項許可作業的漁船須為納入全國數據庫管理且持有合法有效證書的漁船,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需通過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辦理。專項(特許)捕撈作業漁船要按照規定的時限、海域、品種、作業類型和網具規格等作業,每天向漁船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報備特許捕撈品種及兼捕品種產量。專項(特許)捕撈作業漁船和捕撈輔助船應實施進出港報告和定港上岸制度,出海漁船應安裝船位監控設備,並保持全天開啟。
各有關省(市)農業農村和海洋漁業部門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專項捕撈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7〕38號)的要求,報送出海作業漁船名單,加強對從事專項許可作業漁船的監管,制定並嚴格實施限額捕撈和監管實施方案,專項捕撈作業結束後應及時開展工作總結和對資源狀況的影響評估,各省(市)總結評估情況將作為來年專項捕撈許可安排依據。
農業農村部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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