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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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8)88號
2018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8)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

近日,農業農村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規定》修訂的重大意義

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制度是漁業管理最基本的制度。此次《規定》修訂,本着「依法規範、簡政放權、強化監管」的原則,將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控的新規定和「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制度化,是2002年《規定》頒布實施後進行的一次全面修訂。《規定》的頒布實施,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提高新時期漁業發展和管理水平、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漁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規定》修訂對完善管理制度、控制捕撈強度、養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保障漁業安全生產、促進漁業綠色發展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認真組織好學習、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規定》中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紮實開展《規定》的宣傳教育

漁船管理和捕撈許可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把貫徹實施《規定》納入2019年工作重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落實工作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方式,迅速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漁區幹部、漁民群眾熟知漁船和捕撈許可管理的新規定、新要求,增強漁業部門依法行政和服務漁民的能力與水平,提高漁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合法持證生產的自覺性。近日,我部將組織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規定》進行學習宣傳,開展業務骨幹培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也要組織開展相應宣傳貫徹和業務培訓,共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三、認真做好重點配套制度的銜接完善

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對照《規定》,抓緊修訂地方配套規定和管理措施,與新制度相互銜接,確保《規定》有效落實。要進一步強化漁船分區作業管控,嚴格限定作業區域,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漁船應以禁漁區線為界相對獨立作業,堅決查處跨海區、跨區域作業行為。加強漁船屬地管理,漁船證書證件申請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登記地進行,嚴禁大中型漁船跨海區買賣,嚴禁小型漁船跨省買賣。強化漁船源頭管控,嚴格船網工具指標審批,加強漁船建造和修造船廠及柴油機製造企業的監管,嚴禁非法造船和隨意標註柴油機型號、功率,嚴禁審批製造「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加強漁撈日誌管理,進一步細化漁撈日誌的內容,以及填寫、提交、核查等操作程序,落實違規處罰措施,大力推廣電子漁撈日誌,為全面推行「依港管船管人管漁獲」措施奠定基礎。規範持臨時證漁船管理,嚴格限定許可證發放範圍,明確分類清理的條件和要求,逐步將現有臨時證漁船納入基本證漁船管理,具體方案報我部備案後實施。同時,要充分發揮漁民群眾和漁業企業參與捕撈業管理的基礎作用,在辦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時,應提供漁業組織的意見。

四、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按照中央簡政放權和「放管服」相結合的新要求,此次《規定》修訂大幅度下放了船網工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權限、簡化了辦事程序,取消了貼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相關規定,細化了船網工具指標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收回、核銷、註銷等措施,調整了製造或更新改造船網工具指標審批的前置條件,依照漁船設計圖紙核定的船舶參數更為科學合理。各地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簽發人責任制,確保漁船證書證件審批更加規範、責任更加明確。加強執法監督,落實行政處罰措施,加大對違反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規格、捕撈品種等規定進行捕撈的處理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對涉漁「三無」船舶、無證捕撈和「絕戶網」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建立失信懲戒制度,對失信申請人應按規定予以限制,維護漁業正常生產秩序。要加強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切實做好系統升級改造與推廣應用,大力推行全國一體化在線服務,實現漁船證書證件的申請、審核審批及發證等全國「一網通辦」和無紙化辦公。要強化信息公開,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公示辦理業務事項,搞好監督檢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更好服務產業發展和漁民群眾。

請各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於2019年1月15日前,將貫徹實施《規定》的工作方案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備案。各地在貫徹執行《規定》中遇到任何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聯繫人: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張信安

聯繫電話:010-59192949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農辦漁(2018)88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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