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沼氣設施安全處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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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沼氣設施安全處置工作的通知
農辦科〔2019〕2號
2019年1月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沼氣設施安全處置工作的通知

農辦科〔20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的有關要求,做好農村沼氣設施安全處置工作,有效防範安全風險,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處置原則

(一)實行屬地管理。堅持誰立項誰負責,農村沼氣設施安全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負有監管責任,要結合本地實際,健全完善農村沼氣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提高環境安全風險防控和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能力。

(二)明確業主主體責任。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農村沼氣設施業主是安全處置的責任主體,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農村沼氣設施業主做好安全處置工作,堅持業主自願、確保安全、不留隱患。

(三)科學分類處置。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對正常使用的農村沼氣設施,要建檔立卡、規範管理;對閒置廢棄的農村沼氣設施,分類施策。可盤活再利用的積極盤活;符合報廢條件的,按程序進行報廢處置,徹底解決安全隱患。

二、處置方式

(一)合理盤活現有沼氣資產。充分挖掘閒置農村沼氣設施在農村改廁、生活污水處理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潛力,積極探索轉變功能、盤活資產的有效模式。對於改造為化糞池、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儲肥池等的農村沼氣設施,不再納入管理統計範疇。

(二)安全處置報廢沼氣設施。以人身和環境安全風險防控為目標,對應報廢的農村沼氣設施,要積極協調地方財政部門,加大地方財政資金投入,做好拆除、填埋等安全性處置工作。

三、報廢條件

(一)正常報廢。達到正常使用年限,整體功能嚴重退化已無法使用的農村沼氣設施。

(二)災毀報廢。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影響或基礎塌陷等地質條件變化,導致池體嚴重受損、無法正常使用的農村沼氣設施。

(三)政策性報廢。因畜禽養殖禁(限)養區劃定、村莊集並、生態移民、扶貧搬遷等政策影響,致使不再具備運行條件的農村沼氣設施;受交通、水利等各類工程建設影響需要拆除的農村沼氣設施。

(四)功能性報廢。由於沼氣業主自行改造為水窖、污水池等因素,造成功能轉變的農村沼氣設施。

(五)其他報廢。受業主用能條件變化、外出打工長期閒置等其他因素影響,須報廢的農村沼氣設施。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宣傳培訓,落實安全措施,嚴防事故發生,妥善處理好各類農村沼氣設施。

(二)制定處置辦法。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儘快研究制定相關安全處置辦法。《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規範戶用沼氣報廢管理的通知》(農辦科〔2013〕11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三)建立處置台賬。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全面梳理轄區內農村沼氣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儘快完成農村沼氣設施摸底調查,建立台賬。

(四)規範安全處置。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沼氣設施相關標準、辦法,指導農村沼氣設施業主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專業拆除、填埋或改造。

聯繫人: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 徐文灝

聯繫方式:010-59192910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1月2日

附件:農辦科〔2019〕2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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