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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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農辦漁〔2018〕66號
2018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農辦漁〔2018〕66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

為更好地發揮國內漁業油價補貼轉移支付專項資金效益,加強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監管,確保人工魚礁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2017年,我部制定了《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試行)》(以下簡稱「試行細則」)。試行細則發布以來,在規範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着人工魚礁建設深入推進和管理要求不斷提高,亟需進一步修改完善。為此,我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9月19日


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加強國內漁業油價補貼轉移支付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支持人工魚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人工魚礁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人工魚礁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使用安全,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977號)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相關實施方案的通知》(農辦漁〔2015〕6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支持方向 人工魚礁項目原則上應在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內實施。

第三條 創建項目 項目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當年未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的,可申請使用油補調整資金支持創建1個項目(以下簡稱「創建項目」)。創建項目應優先安排有一定建設基礎、項目實施後可以建成符合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要求的海洋牧場建設單位,並且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具體保障措施。

第四條 補助內容 人工魚礁項目補助內容包括:人工魚礁的設計、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管理維護平台等日常管護設施和監測設備的購買;海藻場和海草床的種植修復;海洋牧場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設;海洋牧場標識標誌和宣傳展示;項目前期準備和組織實施期間的本底調查、項目論證、招投標、監理、效果跟蹤監測和評估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 補助金額 人工魚礁項目補助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制定的國內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執行。原則上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人工魚礁項目每個補助金額不超過2500萬元,創建項目每個補助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六條 資金比例 用於人工魚礁的補助資金不低於項目補助資金的70%,海藻場和海草床種植修復補助資金不高於15%,其他補助內容的總額不高於15%。不適宜開展海藻場和海草床建設的區域,經專家論證後可以不予建設,相應補助資金應用於人工魚礁建設。

第七條 補助標準 人工魚礁的補助標準(僅包括魚礁的設計、建造和投放)為:構件礁每空方中央補助不超過500元,投石礁每空方中央補助不超過200元。支持船長大於12米經無害化處理後的廢舊漁船改造建設人工魚礁。海藻場和海草床種植修復補助標準(僅包括海藻海草購買和種植費用)為:中央補助不超過20萬元/公頃。

第八條 補助時限 補助資金僅對人工魚礁項目申報後新增建設內容予以補助,申報前建設的內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計入完成的項目任務量。

第二章 項目申報評審

第九條 儲備項目申報 人工魚礁項目申報採取提前審查、儲備申報的方式。農業農村部在每年年底前下發通知,組織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報送第二年人工魚礁項目申報意向及實施方案。

第十條 方案編制要求 項目實施方案應按照《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申報及編制要求》(附件1)和《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編制模板》(附件2)進行編制,深度要求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的可研報告。

第十一條 形式審查 農業農村部組織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對申報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和前期手續等有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具體要求見附件3)。形式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入評審程序,由秘書處提出補充完善意見反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方案評審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人員由農業農村部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設或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

第十三條 評審迴避 項目評審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凡屬項目申報材料編制單位的專家或與項目實施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四條 評審結果運用 評審要形成具體審查意見,作為人工魚礁項目的安排依據。評審意見應及時反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項目申報 按照項目資金申報要求,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年度項目資金申請,於每年3月20日前上報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抄送同級審計部門。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審核 農業農村部對資金申請和實施方案審核後,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項目執行和績效考評情況提出年度資金補助建議,報財政部審核,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十七條 資金下達 財政部確定各省(區、市)項目數量和補助資金,並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下達沿海各省(區、市)或計劃單列市。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具體方案編制 項目資金撥付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撥付資金規模和農業農村部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並組織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深度要求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農業農村部評審通過的範圍內。

第十九條 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審查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要求將編制完成的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報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具體實施方案進行統一評審,對通過評審的項目具體實施方案予以批覆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相關批覆文件將作為項目資金下撥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 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批覆後,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抓緊組織實施,並要求其定期報送資金使用和建設工程量等實施進展情況。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開工或實施前取得環評和海域使用相關手續。未取得相關手續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 人工魚礁建設實行工程監理和漁業主管部門監督相結合,建設單位應委託工程監理單位對人工魚礁礁體製作、安裝和投放全過程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設計、論證、實施等重點領域和環節的監督檢查,嚴把招投標、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等關鍵環節,確保項目建設質量。

第二十三條 項目監督管理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加強人工魚礁項目的組織管理、任務落實和監督考核工作,重點做好項目實施單位確定、任務量核定、項目驗收和公示等關鍵環節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 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詳細檔案,強化項目檔案管理。在人工魚礁投放施工時,應當留存全部影像資料、技術資料及投礁前後海區海底多波束側掃資料。項目所有的批覆文件、技術資料、設計施工及規章制度等資料要全部歸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項目變更 人工魚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施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農業農村部批准。

(一)變更建設主體;

(二)改變建設地點;

(三)改變人工魚礁類型;

(四)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超過10%的;

有下列情況的,應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一)工程量或投資額變動不超過10%的;

(二)不改變魚礁類型僅改變魚礁單體結構的。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準備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資金正式下達的兩年內完成項目,並在項目完成後的3個月內準備好驗收材料。主要包括: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檢測報告;由項目實施單位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出具的四方驗收報告;由具有審計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出具的專項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驗收材料報送 驗收材料準備齊全後,經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逐級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驗收標準為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批覆的項目具體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驗收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人員由秘書處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抽取,要求至少包括一名工程建設或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秘書處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要求,做好項目驗收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驗收回避制度  項目驗收專家選取實行迴避制度,凡與項目實施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三十條 驗收結果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召開驗收會議。驗收會議設置合格和不合格兩種結論。結論為不合格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專家組意見進行整改,並經專家組同意後,方能確認為驗收合格。

第三十一條 驗收文件及公示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收到專家組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意見後,應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公示無異議後及時出具驗收合格文件,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五章 項目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 人工魚礁項目實施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並嚴格遵守政府採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金。

第三十三條 項目資金監管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加強人工魚礁項目資金使用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執行項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條 項目績效評價  農業農村部制定《人工魚礁項目績效評價辦法》,組織各省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五條 評價結果運用 績效評價結果將與各省人工魚礁項目安排相掛鉤。

第三十六條 信息報送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6月、9月、12月31日前向農業農村部報送項目工作進展情況,每年年初向農業農村部報送上年度人工魚礁項目總結報告。

第三十七條項目督查 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適時對各地人工魚礁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配合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項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八條處罰措施 對騙取、套取、貪污、擠占、挪用項目補助資金的行為,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財務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截留或挪用項目補助資金、不按實施方案建設內容進行建設、未能完成項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經發現,農業農村部將減少或暫停安排所在地次年項目,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申報及編制要求

      2.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編制模板

      3.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形式審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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