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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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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辦漁〔2018〕68號
2018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

年度評價及複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辦漁〔2018〕6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

為加強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監管,規範和引導示範區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示範區典型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農業部關於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的通知》(農漁發〔2015〕18號)、《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農漁發〔2017〕5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存在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聯繫人:吳珊珊;

聯繫電話:010—59192934;

電子郵箱:zihuanchu@126.com。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8日

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加強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監管,規範和引導示範區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示範區典型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農業部關於創建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的通知》《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工作規範(試行)〉》等有關相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示範區的年度評價及複查工作。

第三條 職能分工 農業農村部主管示範區工作,組織開展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工作。沿海各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示範區年度評價工作,並組織開展示範區資源養護效果評價工作。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範區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示範區年度監測工作。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示範區年度評價及複查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公開透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時間安排 年度評價和年度監測工作從示範區正式公布後的第3年開始開展,以後每年開展一次。複查和資源養護效果評價工作從示範區正式公布後的第5年開始開展,以後每5年開展一次。如示範區當年需要開展資源養護效果評價工作的,當年不必再開展年度監測工作。

第二章  年度評價

第六條 評價內容 年度評價內容包括指標評價和工作評價。指標評價主要是對生態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量化指標實現情況進行評價,工作評價主要對海洋牧場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等方面相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1)。

第七條 評價等級劃分 年度評價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評價結果劃分為好、較好、一般、差4個等級。評價得分90分以上為好,75~89分為較好,60~74分為一般,60分以下為差。

第八條 總體程序 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每年委託有關單位開展年度監測,並自行撰寫年度工作報告(報告模板見附件2),經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示範區年度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送農業農村部,由農業農村部予以公示和通報。

第九條 評價方法 示範區年度評價應根據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在參考示範區年度監測和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監測系統監測情況的基礎上,對照年度評價內容,採用書面評價與現場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對示範區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 示範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建設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監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見附件3),開展海洋牧場資源養護和環境修復等生態效果的在線觀測。農業農村部建立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示範區年度評價網上辦理,並接入各示範區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監測系統,對示範區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第十一條 年度監測 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應於每年10月底前開展一次年度監測,對海洋牧場有關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進行科學調查,並形成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監測技術報告(年度監測方法和技術報告撰寫要求見附件4)。具體監測工作應委託具有海洋牧場研究工作基礎的技術依託單位開展。

第十二條 年度報告提交 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在總結梳理本年度海洋牧場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工作的基礎上,參考示範區年度監測結果和日常監測情況,自行撰寫年度工作報告,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工作報告相關材料(見附件5)報送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組織評價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於次年2月底前組織專家組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對示範區年度工作進行打分。專家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其中3名專家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十四條 現場評價 對年度報告內容及相關材料嚴重缺失或存在疑問,以及其他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示範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工作組開展現場考評並打分。現場評價工作組要求5人以上,由漁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組成,其中3名專家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十五條 通報程序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示範區考評結果、示範區年度工作報告以及相關材料報送農業農村部,由農業農村部對示範區的年度評價結果予以通報。通報前應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

第十六條 督促整改 農業農村部對評價結果為差的示範區,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應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要求限期整改,並將整改報告(包括整改落實措施以及整改成效等內容)經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及時報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對示範區整改落實情況認真核實,並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第三章  復 查

第十七條 評價內容 複查內容包括示範區工作開展、海洋牧場構建、綜合效益以及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發揮等情況(複查指標體系見附件6)。

第十八條 複查等級劃分 複查評分滿分為100分,評價結果劃分為較好、合格、不合格3個等級。評價得分80分以上為較好,60~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九條 總體程序 每年3月份農業農村部下發文件啟動複查工作,明確當年需要進行複查的示範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組織需要複查的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及時開展資源養護效果評價。效果評價結束後,農業農村部組織開展示範區複查工作,對示範區進行評分。複查評分結果由農業農村部予以公示和通報。

第二十條 效果評價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於複查當年10月底前開展資源養護效果評價工作,對示範區建設運行產生的綜合效益進行科學評估,並形成效果評價技術報告。效果評價工作應委託具有海洋牧場研究工作基礎的技術依託單位承擔。效果評價方法和技術報告撰寫要求參照《SC/T 9417-2015 人工魚礁資源養護效果評價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複查方法 效果評價結束後,農業農村部組成檢查工作組對示範區進行實地核查,並對示範區進行評分。工作組要求5人以上,由漁業主管部門和專家組成,其中3名專家從海洋牧場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中隨機抽取。

第二十二條 評分方法 示範區複查評分應根據現場考察情況,在參考示範區資源養護效果評價和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監測系統監測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曆年年度評價情況,對照複查指標體系進行評分。

第二十三條 通報程序 農業農村部將於次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示範區的複查結果予以通報。通報前應向社會公示7天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結果運用 農業農村部對複查結果較好的示範區將在政策支持和項目安排方面予以傾斜,對連續3年年度評價結果均為差或複查結果不合格的示範區將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五條 工作要求 年度評價及複查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確保客觀公正,依規有序開展。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年度工作報告的審核把關工作,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應如實報告示範區工作開展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篡改、偽造相關數據和材料。對於存在上述問題並被查實的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評價或複查等級確定為差,並由農業農村部通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異議處理 示範區管理維護單位和有關漁業主管部門對年度評價、複查結果和處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農業農村部提出書面申訴,農業農村部將依法依規受理並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評價指標體系

      2.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工作報告模板

      3.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智能監測平台(可視化、智能化、信息化監測系統)建設技術指南

      4.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監測方法和技術報告撰寫要求

      5.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年度工作報告相關材料

      6.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複查指標體系

附件:農辦漁〔2018〕68號.ceb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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