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農辦漁〔2021〕8號 2021年5月2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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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
白名單制度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農辦漁〔2021〕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畜牧獸醫、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管,依法打擊水產養殖違法用藥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文件具體部署,我部制定了《實施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5月24日
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有關要求,為更好地指導各地試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制度(以下稱「白名單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一、白名單制度主要內容
白名單制度分為三項主要內容。一是明確白名單制度適用範圍。投入品使用環節適用,供有關監管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等查詢。二是加強執法監督。依法加強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環節的監督執法,加大對違法使用投入品行為查處力度。三是發布警示信息。對監管中發現養殖過程使用白名單以外投入品或養殖水產品質量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依法發布相關信息。
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查詢方法
白名單制度將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使用的水產養殖用獸藥,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所列適用於水產養殖動物的物質,依法獲得生產許可的企業生產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等,納入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實施動態管理。監管部門、執法機構、養殖用戶和社會公眾等均可通過查詢農業農村部規範性文件和相關官方網站,諮詢業務主管部門等方式,核實相關產品或物質是否在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單內。查詢方式如下。
(一)水產養殖用獸藥查詢方法。可以通過中國獸藥信息網(www.ivdc.org.cn)「國家獸藥基礎數據」中「獸藥產品批准文號數據」,以及「國家獸藥綜合查詢App」手機軟件等方式查詢。
(二)水產養殖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查詢方法。可以通過農業農村部官方網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詢。《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為準。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核發取消,改為產品配方備案。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產品配方備案信息和其他飼料添加劑產品批准文號等信息,可向省級飼料主管部門諮詢。
三、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環節監督執法有關要求
各地要結合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違法行為三年專項整治,不斷加大對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的水產養殖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人用藥、原料藥和農藥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故意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水質改良劑」「底質改良劑」「微生態製劑」等名義使用假獸藥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依法、依職能,對水產養殖用投入品使用環節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發布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漁業)部門,應依法發布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和養殖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按照白名單制度有關要求,發布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具體要求如下。
(一)信息發布主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負責匯總發布。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可以安排相關市級、縣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同時發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級主管部門發布。
(二)信息發布範圍。在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官方網站發布,同時在本轄區主要報刊、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媒體進行宣傳,在相關水產養殖生產單位所在的縣、鄉、村進行張貼公示。相關信息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建議在省會主要水產品批發市場張貼公示。
(三)信息發布頻度。每季度至少發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頻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見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礎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內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培訓,將宣傳與執法有機結合,重點教育水產養殖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以及執業獸醫、水產技術推廣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依法使用(或指導使用)國家批准的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指導其認準獸藥的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書號)和二維碼標識,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拒絕購買和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假劣獸藥、人用藥、原料藥、農藥和未賦獸藥二維碼的獸藥,以及無產品標籤等信息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依照本工作規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更為細化的工作規範。地方各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工作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強化督導考核,狠抓制度落實,及時總結經驗,確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試行白名單制度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由省級農業農村(漁業)部門匯總後,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反映。
工作聯繫電話:010-59192976。
附件: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
附件:
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doc
農辦漁〔2021〕8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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