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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浙江省台州市開展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建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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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浙江省台州市開展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建設的函
農辦漁函〔2018〕16號
2018年3月30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同意浙江省台州市開展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建設的函

農辦漁函〔2018〕16號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你局《關於轉報〈台州創建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的函》(浙海漁防函〔2018〕21號)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省台州市開展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建設。

請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漁兩輪驅動,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為基礎、產出控制為閘門的海洋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重點推進漁船分類分級分區管理改革,完善捕撈作業分區管理,提高捕撈業組織化程度;實施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深入開展限額捕撈試點,推行捕撈限額制度;推進實施依港管船管人管漁獲,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制度,建立健全漁獲物可追溯體系,推行漁獲物綠色標籤管理;探索建立漁港港長制,強化協同駐港監管,開展漁船漁港安全綜合治理,推動實施漁船進出漁港綜合報告制度和船員計分管理等。

請加強對台州市建設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的指導和支持,結合你省國家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試點創建,指導台州市進一步優化國家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實施方案,督促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落地,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監督檢查,幫助台州市解決漁船綜合管理改革試驗基地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認真總結有關工作進展和成效,提供可複製、能推廣的經驗,供其他地區學習與借鑑。

有關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具體協調聯繫單位為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3月30日

附件:農辦漁函〔2018〕16號.CEB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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