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制度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制度的通知 農辦漁〔2018〕36號 2018年5月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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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制度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7〕49號)要求,加強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單位(以下簡稱「供苗單位」)監管,推動落實供苗單位苗種生產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我部決定從2018年起實施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報內容
發生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嚴重違法違規情形(詳見附件1)的供苗單位將被通報。
二、通報程序
縣級以上漁業主管部門歸集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供苗單位並逐級上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上報的供苗單位進行核定,報我部備案。我部及時對經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核定的供苗單位進行通報(具體工作程序見附件2)。
三、通報範圍及時間
(一)通報範圍:面向全社會公開通報。
(二)通報時間:原則上,將於每年2月底前通報上一年度經核定的嚴重違法違規供苗單位。特殊情況,將隨時對相關信息進行通報。
四、處理措施
被通報的供苗單位將被納入重點管理對象。重點管理期限為兩年,從通報之日起計算。期間未發生本通知所列的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期限屆滿後不再實施重點管理。期滿前出現新的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期限從新通報之日重新計算。重點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准入。實施重點管理的供苗單位不得承擔增殖放流項目苗種供應任務,各級漁業主管部門也不得將其納入增殖放流供苗單位招標範圍。
(二)重點抽查。實施重點管理的供苗單位應納入省級以上水產苗種藥殘抽檢和水生動物疫病專項檢測計劃,加大苗種質量安全抽查力度。
(三)聯動制約。實施重點管理的供苗單位原則上不得承擔各級漁業部門管理的漁業項目,也不得參加各級漁業部門組織的各種評優、評先及示範創建活動,包括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精品休閒漁業示範基地(休閒漁業主題公園)和休閒漁業示範基地等。
五、有關要求
本通知將作為《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7〕49號)要求實施的增殖放流供苗單位黑名單制度管理措施。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工作,相關工作人員不得瞞報、謊報相關信息,濫用職權、故意損害供苗單位合法權益。對已知供苗單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而未依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漁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各地在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制度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聯繫人:吳珊珊
聯繫電話:010—59192934
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供苗單位通報工作程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5月4日
附件: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種供應嚴重違法違規情形.doc
附件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違法違規秒鐘供應單位通報工作程序.doc
農辦漁〔2018〕36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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