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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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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工作的通知
農辦規〔2019〕12號
2019年4月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工作的通知

農辦規〔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中辦國辦《關於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和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創建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業綠色發展試驗示範,按照《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範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管理辦法(試行)》,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七部委,決定開展第二批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以下簡稱「先行區」)評估確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擬申請的先行區,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耕地、水、氣候、生物等重要農業資源底數清晰,基本形成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與生產生活生態相協調的農業發展格局。

(二)科學使用化肥農藥,推進農業投入品減量增效,實現農藥化肥使用負增長。實行種養結合,發展循環農業,推進畜禽糞污、秸稈、農膜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率、秸稈綜合利用率高於本省及全國平均水平,分別達到70%和83%以上。

(三)近兩年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總體抽查合格率不低於97%,沒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綠色、有機、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比例達到10 %以上。

(四)有穩定的技術依託單位,在技術模式引進、集成創新、先行先試、示範推廣等方面路徑清晰、科學合理。

(五)政府重視,建立先行區建設組織領導及部門間分工協作協調機制,編制完成先行區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出台支持先行區建設的政策性文件,整合資源用於先行區建設。

二、申請程序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願申請、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廳局聯合遴選、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覆核確認的程序組織開展先行區申請和評估確定工作。

(一)組織申請。落實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和脫貧攻堅部署,第二批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工作向長江經濟帶及有條件的貧困地區適當傾斜,每個省份原則上以縣為單位申請1個先行區,長江經濟帶省(市)可增加1個名額。由先行區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農業農村及資源環境概況、農業綠色發展工作情況、先行區建設規劃及實施方案、出台的政策文件、有關基礎數據等,申請書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1,《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指標體系基礎數據表》見附件3。

(二)擇優遴選。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廳局通過材料審查、評估指標測算(《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指標體系》見附件2)、現場答辯等方式遴選擬推薦的先行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送至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八部門。上報材料包括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廳局聯合上報的文件、推薦先行區的申請書和省級遴選情況等。

(三)覆核確認。農業農村部等八部門推薦組成專家組,通過材料審核、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覆核確認,提出候選名單報協調小組審定,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授予「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資格。

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於2019年5月31日前報送遴選名單和申請材料等(其中農業農村部8份,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各1份,並附電子文檔光盤)。

三、有關要求

(一)做好組織申請工作。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會同相關廳局,組織做好先行區申請主體遴選推薦工作,做到嚴格把關,確保推薦質量。未通過覆核的先行區,直接取消申請資格,不再遞補。

(二)按時報送推薦材料。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廳局抓緊組織先行區申請與推薦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報送,逾期和超額報送的不予受理。

(三)切實加強先行區建設。各省(市、區)要切實加強先行區建設,鼓勵各省先行區建設與現代農業示範區、現代農業產業園、長江經濟帶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項目縣建設相結合,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資金向先行區傾斜,把先行區打造成為農業綠色發展的「展示板」和「排頭兵」。

聯 系 人:農業農村部發展規劃司

任雅薇  010-59192563

陳世雄  010-59192590

電子郵箱:lsfzc@agri.gov.cn

附件:1. 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申報書格式及內容.doc

      2. 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指標體系.doc

      3. 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評估確定指標體系基礎數據表.doc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4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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