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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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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農辦質〔2018〕32號
2018年10月19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

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的通知

農辦質〔2018〕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水利)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按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的總體安排,我部將於近期組織開展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驗收對象

農業部關於認定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的通知》(農質發〔2017〕3號)中認定的215個第二批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

二、核查驗收依據

農業部關於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創建活動方案〉和〈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的通知》(農質發〔2014〕15號)、《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要點〉的通知》(農辦質〔2018〕6號)。

三、核查驗收內容

(一)《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中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和群眾滿意度三個方面的內容;

(二)創建試點單位實行追溯管理情況,即《2018年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要點》中要求的「將農產品追溯與安全縣創建結合,並作為新命名安全縣的條件」。認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時,區域內80%以上的生產經營主體(指在工商註冊登記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產品實行追溯管理(包括電子追溯、標籤說明、合格證明等形式),如未實現,考核辦法第49條總分5分扣除3分。

四、核查驗收方式

主要採取聽取匯報、材料核查、現場檢查、抽樣檢測、召開座談會和暗訪等方式進行。農業農村部視情況對部分省開展抽查。

五、材料報送

(一)請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核查驗收情況,每一個創建試點單位填寫一份《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表》(附件1);

(二)形成一份考核報告(包括創建任務完成情況、典型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工作方向),並匯總形成《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結果匯總表》(附件2)。

上述材料請於12月7日前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並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請同時發送電子版)。

六、有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的核查驗收是創建活動的關鍵環節,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籌謀劃,制定具體可行的核查驗收工作方案,確保工作有力有序開展。省級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設的,由農業廳(局、委)牽頭開展。

(二)嚴把核查驗收關。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考核辦法》的要求,嚴格組織開展核查驗收工作,建立以工作考核、質量安全水平和群眾滿意度為重點的考核制度,其中群眾滿意度考核要委託具有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驗收要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嚴禁違規操作、嚴禁以任何形式干擾考核工作,把好考核關口,保證核查驗收結果有效可信,確保創建活動落到實處。

(三)加強總結推廣。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藉助核查驗收工作,積極探索強化縣域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模式,總結好經驗、好做法,加強縣域間的學習交流和經驗推廣,充分發揮質量安全縣的示範引領作用,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和水平。

核查驗收工作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或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聯繫。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聯繫人:鄧程君,電話:010–59192694,傳真:010–59193157;郵箱:nybjgc@163.com。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聯繫人:李慶江,電話:010–59198559,傳真:010–59198560。郵箱:aqsczzbs@126.com。

附件:1.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表

      2.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結果匯總表

附件1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工作表

創建試點單位:

考核評價情況:總得分       分,關鍵項       項不合格

考核評價結論:通過囗    不通過囗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考核項目
序號
        
考核評分
關鍵項是否符合要求
滿分
得分
工作考核 一、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依法履行(16分) (一)組織領導(4分)
1
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機構 2
 
2
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內的農業(畜牧、水產)、發展改革、財政、食藥、商務、質監、糧食等部門的職責清晰,落實到位 2
 
(二)績效考核(6分)
3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中所占權重高於5% 2
 
是囗
否囗
4
縣級人民政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鄉鎮的年度考核 2
 
縣級人民政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相關部門的年度考核 2
 
(三)規劃計劃(2分)
5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主體功能區規劃 1
 
是囗
否囗
6
*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 1
 
是囗
否囗
(四)經費保障(4分)
7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等各項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1
 
是囗
否囗
8
*農產品質量安全財政投入滿足監管工作實際需要 2
 
是囗
否囗
*增長幅度高於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 1
 
是囗
否囗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到位(11分) (一)監管名錄和「黑名單」制度(3分)
9
100%落實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畜禽屠宰企業、收購儲運企業、經紀人和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生產經營主體監管名錄製度 2
 
10
建立生產經營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公開生產經營主體違法信息 1
 
(二)人員培訓(1分)
11
對納入監管名錄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及種養殖大戶的責任告知率、培訓率達到100% 1
 
(三)過程控制(2分)
12
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實施質量承諾和開展從業人員培訓 0.5
 
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落實生產記錄製度 0.5
 
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嚴格執行禁限用農獸藥管理、農獸藥休藥期(安全間隔期)等規定 0.5
 
13
屠宰企業落實流向登記制度 0.5
 
(四)產品自檢(3分)
14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銷售的農產品開展自檢或委託檢驗 1
 
15
屠宰企業落實進場查驗、肉品品質檢驗、「瘦肉精」檢測等制度 1
 
16
農產品收購儲運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進貨查驗、抽查檢測制度 1
 
(五)無害化處理(2分)
17
建立病死畜禽及不合格農產品無害化處理機制 1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1
 
三、農業投入品監管有力(11分) (一)市場准入和監管名錄(2分)
18
*實行農藥市場准入管理和建立主體監管名錄 1
 
是囗
否囗
*實行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市場准入管理和建立主體監管名錄 1
 
是囗
否囗
(二)規範經營(4分)
19
落實農業投入品購買索證索票、經營台賬制度 0.5
 
探索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處理體系 0.5
 
20
*100%落實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 0.5
 
是囗
否囗
*推行獸藥良好生產和經營規範 0.5
 
是囗
否囗
*對養殖環節自配料實施監管 0.5
 
是囗
否囗
21
構建放心農業投入品經營和配送網絡 0.5
 
實施連鎖、統購、配送等營銷模式的農業投入品占當地農業投入品總量比例達到70%以上 1
 
(三)平台管理(3分)
22
建成農業投入品監管信息平台 1
 
實現農業投入品100%納入平台管理 2
 
(四)質量監測(2分)
23
建立農業投入品質量常態化監測制度 1
 
定期對縣域內主要生產基地、交易市場的投入品開展監督抽查和技術指導 0.5
 
嚴格執行禁限用農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有關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環節非法添加行為基本杜絕 0.5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紮實推進(9分) (一)隱患排查和監督抽查(5分)
24
制定實施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1
 
監測範圍覆蓋所有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生產基地、種養殖大戶和收購儲運企業及批發、零售市場 1
 
縣一級全年定性抽檢農產品樣品數量不少於6000個 1
 
全年定量抽檢農產品樣品數量不少於600個 1
 
縣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100%落實產品自檢制度 1
 
(二)日常巡查(3分)
25
鄉鎮監管機構落實日常巡查、速測等工作 1
 
每個鄉鎮監管機構全年定性檢測農產品樣品不少於4800個 2
 
(三)信息公告(1分)
26
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本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投入品監管、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等信息 1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到位(13分) (一)執法檢查(4分)
27
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和農產品生產、收購、儲運、屠宰、批發、零售市場等重點環節開展執法檢查 4
 
(二)依法處置(2分)
28
縣域內製售假劣農資、生產銷售使用禁用農獸藥、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收購銷售屠宰病死動物、注水、私屠濫宰、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偽造冒用「三品一標」產品標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率達到100% 2
 
(三)健全機制(4分)
29
*建立線索發現和通報、案件協查、聯合辦案、大要案獎勵等機制 2
 
是囗
否囗
30
針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案件移送率達到100% 1
 
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1
 
(四)應急處置(3分)
31
*3年內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發生因本縣生產的農產品造成其他地方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未因區域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 2
 
是囗
否囗
32
健全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機制 1
 
六、標準化生產全面實行(8分) (一)環境監測(2分)
33
開展產地環境和污染狀況監測,加強畜禽養殖糞便污染防治 1
 
34
科學合理調整農業結構和區域布局 1
 
(二)標準入戶(2分)
35
對轄區主導農產品全面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1
 
標準入戶率達到100% 1
 
(三)技術推廣(2分)
36
推行統防統治、綠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養殖和高效低毒農獸藥使用等技術 1
 
37
開展蔬菜水果茶葉標準園、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範場建設 1
 
(四)質量安全認證(2分)
38
建立健全認證監管和補貼獎勵機制 1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良好農業規範等獲證產品占當地食用農產品生產總量或面積的比重達到40% 1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健全(18分) (一)監管能力(5分)
39
*明確有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1
 
是囗
否囗
*具有全面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要求的能力 1
 
是囗
否囗
40
*縣域內鄉鎮農產品質量監管職責明確 1
 
是囗
否囗
*具有監管服務能力 0.5
 
是囗
否囗
*建立崗位責任、巡查檢查、信息上報、學習培訓、考核獎懲等監管制度 0.5
 
是囗
否囗
41
建立職責任務明確、考核體系完備的村級質量安全監管員隊伍,逐步建立村級服務站點 1
 
(二)檢測能力(4分)
42
*縣級農產品綜合檢測職責明確 2
 
是囗
否囗
*具有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有的檢測能力,工作落實到位 2
 
是囗
否囗
(三)執法能力(4分)
43
*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納入綜合執法 1
 
是囗
否囗
*執法工作能夠落實到位 1
 
是囗
否囗
44
*明確有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及相關檢測工作 1
 
是囗
否囗
*執法及相關檢測工作能夠落實到位 1
 
是囗
否囗
(四)設備條件(5分)
45
.配備縣鄉兩級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採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及交通工具 2
 
46
制訂實施縣、鄉、村三級監管人員專門培訓計劃 1
 
培訓計劃做到全員培訓 1
 
每名監管人員每年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集中專業培訓達到40小時 1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機制基本完善(14分) (一)完善制度(4分)
47
健全產地環境管理、農業投入品監管、生產過程管控、收購儲運過程監管、包裝標識管理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基本制度 4
 
(二)創新機制(10分)
48
*推行社會共治,發揮行業協會和認證機構作用,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3
 
是囗
否囗
49
因地制宜地建立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與加工、流通領域追溯體系的對接,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收購儲運企業和農產品批發市、零售市場、加工企業實施以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為基礎的農產品產地准出、市場准入、誠信管理等監管制度,保障農產品產地准出和市場准入的銜接機制有效運行 5
 
50
推進產銷銜接,積極探索建立面向分散農戶和收購儲運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落實機制和管理模式 2
 
質量安全水平 質量監測 質量監測
51
*監測合格率應達到98%以上 100
 
是囗
否囗
52
*本縣生產銷售的蔬菜、水果、茶葉等種植業產品中禁用農藥、畜產品中「瘦肉精」、水產品中孔雀石綠、硝基呋喃等禁用藥物的監測合格率達到100%
 
是囗
否囗
群眾滿意度 群眾滿意度 群眾滿意度
53
*群眾滿意度應在70%以上 100
 
是囗
否囗

註:1.考核內容前帶「*」號的考核項目為「關鍵項」。

2.工作考核部分各考核項目分值累加得工作考核得分,質量安全水平部分監測合格率分子數值為該部分得分,群眾滿意度部分群眾滿意度分子數值為該部分得分;考核總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計算:考核總得分=工作考核得分×60%+質量安全水平得分×20%+群眾滿意度得分×20%

3. 區域內80%以上的生產經營主體(指在工商註冊登記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產品實行追溯管理(包括電子追溯、標籤說明、合格證明等形式),如未實現,考核辦法第49條總分5分扣除3分。

4.考核總分值在90分(含)以上,且所有關鍵項符合要求方能通過考核。

 
 

附件2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市)創建試點單位核查驗收結果匯總表

                     (省、市、區)

序號
創建縣(市)
考核總得分
有無關鍵項不符合要求
考核評價結論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農辦質〔2018〕32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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