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辦農[2018]6號 2018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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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辦農[20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加強農藥監督管理,保障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安全,我部決定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採取例行抽查、重點抽查、專項抽查的方式抽取農藥樣品(具體抽樣數量見附件1),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農藥產品質量,重點檢測有效成分含量及違規添加的其他農藥成分含量。
(一)例行抽查。從農藥市場隨機抽樣檢測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衛生殺蟲劑等產品質量。
(二)專項抽查。從農藥市場隨機抽樣檢測蔬菜(含食用菌)、瓜果、茶葉、中藥材生產用農藥產品質量。
(三)重點抽查。從農藥生產企業(標稱)和市場上抽樣檢測指定抽查企業的農藥產品質量。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應到被抽查企業成品倉庫和市場分別抽樣檢測指定企業的農藥產品質量,其他省(區、市)從市場上抽樣檢測指定企業的農藥產品質量。
二、抽樣要求
根據農藥生產經營及農業生產用藥實際,並按監督抽查結果上報時限要求,適時開展農藥監督抽查,具體時間由各省(區、市)自定。
(一)抽樣人員。抽樣工作由省級農業部門組織實施,抽樣人員不得少於2人。抽樣前應向被抽查單位出示有關文件和抽樣人員證件,說明有關情況。
(二)抽樣規定。從生產企業成品倉庫抽樣的,應抽取附有合格證的農藥產品,查驗其原材料進貨和農藥產品出廠銷售記錄以及農藥產品名稱、規格、出廠數量、購買人名稱、銷售日期、庫存數量、自檢報告,在抽樣單上完整記載,並複製原材料進貨和農藥產品出廠銷售記錄及資金往來憑證。從市場抽樣的,應查驗農藥經營者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以及農藥名稱和規格、進貨日期、進貨數量、銷售數量、購買人姓名、庫存數量,在抽樣單上完整記載,並複製相關進貨憑證、資金往來憑證等。
(三)抽樣單簽署。抽樣人員要認真填寫抽樣單,內容必須與所抽產品標籤標註內容一致。填好的抽樣單應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抽樣單上簽字、加蓋公章的,應在抽樣單上註明,並由當地執法人員簽字見證。每個產品封樣三份,交檢測單位一份檢測,抽查單位、被抽查單位各留存一份。
三、樣品確認和檢測
(一)樣品確認。在市場上抽取的農藥樣品,抽樣單位應當書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憑證)標籤標稱的生產企業確認(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企業收到通知書而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標稱企業確認為其產品。若標稱企業書面確認為假冒其產品,並提交相關證據(2018年1月1日以後生產的產品,要對二維碼的真實性和追溯查詢情況進行說明),且被抽查經營單位不能出具進貨憑證的,當地農業部門應對經營單位依法按涉嫌經營假農藥進行立案查處。
(二)樣品檢測。樣品檢測應當由具備農藥檢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檢測項目除有效成分含量、違規添加的其他農藥成分外,還應當檢測與人畜、農產品質量安全或生態環境安全密切相關的質量控制項目(以下簡稱「安全控制項目」),尤其要檢測違規添加的禁限用農藥成分。樣品檢測採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農藥登記核准的產品化學資料(或企業標準)等質量標準和檢測方法。
(三)質量判定。依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和相應產品標準控制項目指標要求進行判定。對產品已取得農藥登記、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項目均符合標準要求,且未檢出其他農藥成分的,判定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標籤標註、質量標準要求的。
2.違規添加其他農藥成分的。
3.安全控制項目中有不符合標準要求的。
4.2017年6月1日以後生產,禁用的、未取得農藥登記的、未附具標籤的或超過質量保證期的。
四、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對農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抽樣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保存好寄送原始憑證)標籤標稱的農藥生產企業和被抽查經營單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確認。對收到通知書而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抽查結果。標籤標稱生產企業或被抽查單位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監督抽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異議請求,並說明異議理由。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採用抽查單位封好的留存樣品進行,由原檢測機構承擔,特殊情況下由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指定其他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請求的企業承擔。
(二)結果處理。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農藥生產企業、被抽查經營單位未提出異議請求或復檢仍不合格的,應及時組織依法立案查處,或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對其他省(區、市)生產的產品,在依法查處經營者的同時,通知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協同調查(通知格式見附件4),同時抄送我部種植業管理司。標稱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農業部門收到通知後應積極配合,及時對涉嫌違法的農藥生產企業進行突擊檢查或抽樣檢測,情況屬實的,進行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吊銷其農藥登記證或生產許可證的,立案查處的農業部門應當報請發證機關吊銷相應許可證,並附具相關證據材料。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整改,並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整改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細化方案,強化責任,依法有序開展監督抽查。對連續幾年抽查都有不合格產品或群眾舉報制假售假的企業,要組織精幹力量,重點抽查,緊盯不放。
(二)檢打聯動。要堅持問題導向、檢打結合、縱橫聯動的原則,開展監督抽查工作。省際間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聯互通的工作機制,做到監督抽查工作全國一盤棋。
(三)及時響應。要按時報送監督抽查結果及調查處理情況,對於抽查中發現的重大案件和突發事件要隨時報告。監督抽查結果應包括監督抽查總結、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格式見附件5)、標稱生產企業確認假冒其產品信息、拒絕接受監督抽查企業名單、企業提出異議及復檢的處理情況等。調查處理情況應包括查處情況總結及分析、查處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件6)、不合格企業整改複查情況等。
各省(區、市)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包括例行抽查、專項抽查和重點抽查)分兩批報送,報送時限分別為6月30日、11月15日。監督抽查結果處理情況報送時限分別為7月底、12月底。
聯繫方式:種植業管理司(電話:010—59192899/2810,傳真:010—59191875,郵箱:pmd@agri.gov.cn);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監督處劉亮(電話:010—59194351,傳真:010—59194003,郵箱:icamales@agri.gov.cn)。
附件: 1.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表
2.農藥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樣本)
3.農藥監督抽查結果確認通知書(樣本)
4.農藥監督抽查協查通知書(樣本)
5.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6.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查處情況匯總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表
附件2
農藥監督抽查產品確認通知書(樣本)
: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農辦農〔2018〕6號),我單位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縣)的 農藥經營店抽查了標稱你企業生產的 產品,農藥登記證號為: ,生產日期(批號)為 (所抽查產品標籤複製材料見附件)。
請你企業接到本通知後及時核實確認被抽查的產品是否由你單位生產,並將回執寄回我單位。如不是你企業生產的產品,請書面說明理由,提交相關證據,並加蓋公章連同回執一併寄回。對收到本通知15日內未書面回復的,視為確認該農藥為你企業生產的產品。
產品執行企業標準的,請將產品標準同回執一併寄給我單位。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地址: 郵編:
抽查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回 執
(抽查單位的名稱):
經我單位核實,在 抽到的
產品,(是、不是)我單位生產的產品,現予以確認。
附相關證明材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農藥監督抽查結果確認通知書(樣本)
:
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農辦農〔2018〕6號),我單位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縣)的 (農藥經營者名稱)抽取標稱 (生產企業名稱)生產的 產品,農藥登記證號為: ,生產日期(批號)為 。
經質量檢測和判定,結果如下(質量檢測報告附後):
標籤判定結果為: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的,註明具體違規行為)。
現將監督抽查檢測和判定結果通知你單位,請予以確認。如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所提出書面申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2號,郵政編碼:100125;電話:010-59194351;傳真:010-59194003),書面說明理由,提供相關證據,並抄送我單位。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監督抽查結果。
抽查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農藥監督抽查協查通知書(樣本)
省(區、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
按照農業農村部的統一部署,我省(區、市)在農藥監督抽查中發現了標稱你轄區內企業生產的農藥存在違法行為(詳見附表),已組織對農藥經營單位進行了查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8年農藥監督抽查的通知》(農辦農〔2018〕6號)的要求,現將有關情況函告你單位,請配合對標稱生產企業進行調查處理。
省(區、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
(抽查省份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附件:農辦農[2018]6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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