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辦質〔2021〕9號 2021年5月1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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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1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通知
農辦質〔2021〕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央巡視組有關巡視整改要求,為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我部決定開展2021年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督抽查重點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媒體報道和群眾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結合我國「菜籃子」大縣的主要生產和消費地區,我部確定了監督抽查的重點品種、參數及檢查的重點對象,明確了抽查省份、承擔單位、產品名稱、樣品數量,並確定了重點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詳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任務表》(附件1)。
(一)重點品種
種植業產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對於所抽取的地區有豇豆和韭菜產品的,要加大抽檢比例。
畜禽產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養殖水產品:鱸魚、烏鱧、鯿魚、鯽魚、鯉魚、大黃魚、鱖魚、鱅魚。
重點品種抽查樣品量不低於樣品總量的80%。
(二)重點對象:種植養殖基地、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種植養殖大戶、屠宰廠(場)。
(三)重點參數:禁止使用的農藥及蔬菜、水果等特定農產品中禁用農藥,畜禽產品、養殖水產品中禁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產蛋期不得使用獸藥、停止使用獸藥,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規農藥殘留。
各省抽取樣品的地點應至少含有一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每個縣抽取樣品不超過20個,每個抽樣單位同一來源的樣品抽取不超過2個,每個抽樣單位抽取樣品總共不超過6個。
二、做好組織實施
農業農村部統一部署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委託相關任務承擔單位開展樣品檢測、監督抽樣過程和開展飛行檢查。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本地鄉鎮名錄和執法人員名錄,負責樣品的抽取和後續執法查處工作。被抽到的鄉鎮監管機構負責提供當地的生產主體名錄。各任務承擔單位會同當地農業農村部門依據名錄,按照「雙隨機」原則隨機選擇抽樣對象,確定承擔抽樣任務的執法人員,並對隨機確定抽樣對象的過程進行視頻錄像,監督樣品的抽取過程,並負責後續樣品檢測、結果匯總和報告等工作。各任務承擔單位應主動與被抽查省份農業農村部門銜接與溝通,科學制定監督抽查實施方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抽查任務。
(一)抽查時間及頻次。各承擔任務檢測機構應按照農產品生產季節特點,分批安排抽樣檢測任務,每檢測一批報告一批。所有抽樣檢測任務應於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樣檢測及判定。各類產品的抽樣、檢測、判定、復檢、異議處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主要程序與方法》(附件2)執行。詳細操作方法將另行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原則上同一生產主體同一品種抽取樣品不得超過2批次。
(三)不合格產品執法查處。各任務承擔單位應及時進行樣品檢測,每次檢測發現不合格產品後,應及時通知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有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有關地區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我部將在監督抽查工作期間,適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飛行檢查,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結果報送
(一)抽查方案報送。各任務承擔單位應於2021年5月31日前將監督抽查實施方案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
(二)檢測結果報送。抽檢結果報送採用「隨檢隨報」方式。各任務承擔單位及時將每次抽樣及檢測情況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並通過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報樣品抽查結果,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請於2021年12月20日前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年度工作報告及結果匯總表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
(三)查處結果報送。查處結果報送採用「隨查隨報」方式。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每次開展執法查處後,及時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表(附件3),加蓋公章後報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法規司,抄送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
四、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開展檢查
為強化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運行,此次監督抽查在抽查農產品的基礎上,各任務承擔單位也要對所到鄉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人員配備、制度規範、工作開展等情況,填寫《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檢查表》,檢查情況將與食品安全工作評議等考核掛鉤(詳細操作方法將另行印發《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紮實開展。監督抽查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的關鍵手段之一,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務必高度重視,以查找問題、治理問題為導向,重點抽查「菜籃子」大縣中問題突出的產品,找准問題、精準打擊,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落實到位。監督抽查過程中,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如存在不認真配合、選擇性抽樣、以各種理由推諉阻撓的,將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部延伸績效考核中扣減分數,情節嚴重的將予以通報。同時,我部將適時公開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信息,並開展後續執法查處工作的跟蹤評價。
(二)遵規守紀,嚴格規範實施。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測技術要求,科學、獨立、客觀、規範地開展檢測工作,科學制定實施方案,現場監督抽樣,按時完成任務,及時報送檢測結果,並對檢測結果負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執法工作的農業農村部門應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雙隨機」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嚴禁選擇性抽樣,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抽查工作客觀、真實、科學。在監督抽查中未按照實施細則執行的檢測中心,三年內不得再承擔監督抽查任務,所抽檢省份在相關考核中也將予以扣分。
(三)加強執法,確保取得實效。堅持問題導向,實施「檢打聯動」,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檢測報告後要立即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查清、糾正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跟進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絕不給違法違規者留有可乘之機。要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絕不手軟,依法從嚴處理,加大打擊力度,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
(四)強化協作,形成合力。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研判、聯合辦案協作機制。對不合格產品,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及時跟進開展執法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使用農藥獸藥等行為。種植、畜牧獸醫、漁業主管機構要針對問題,切實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用藥的培訓指導等質量安全管理,嚴禁禁用農藥、蔬菜水果等特定農產品禁用農藥、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產蛋期不得使用獸藥、停用獸藥等用於蔬菜、水果、畜禽、養殖水產品等農產品生產;指導農民嚴格按照推薦劑量用藥,上市農產品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
在工作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需書面報請我部進行調整。有關政策問題請與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監督處聯繫,有關組織實施問題請與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督導檢查處聯繫,有關檢測技術、數據報送問題請與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聯繫。
聯繫方式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監督處
聯繫人:鄧程君
電 話:010-59192694
傳 真:010-59193157
郵 箱:nybjgc@163.com
農業農村部法規司執法監督處
聯繫人:張國橋
電 話:010-59193393
傳 真:010-59192784
郵 箱:zfszfjdc@163.com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督導檢查處
聯繫人:成 昕
電 話:010-59192678
傳 真:010-59198560
郵 箱:aqscjdc@126.com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
聯繫人:邱 靜
電 話:010-82106551
傳 真:010-82106517
郵 箱:zbzx@caas.cn
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聯繫人:閆 偉
電 話:010-59198588
手 機:13438892809
郵 箱:yanwei107@163.com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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