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強化生豬收購販運管理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強化生豬收購販運管理的通知 農辦牧〔2020〕30號 2020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業部辦公廳 |
農業農村部網站 |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強化生豬收購販運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及時掌握生豬收購販運情況,切實規範生豬收購販運行為,加強生豬產地檢疫與運輸監管的銜接,降低非洲豬瘟疫情傳播風險,現就強化生豬收購販運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生豬收購販運主體基礎信息管理
各地要完善產地檢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導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微信小程序「牧運通」(以下簡稱「牧運通」)登記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單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基礎信息,實行全國統一編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後,要通過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核對從事生豬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信息登記情況,指導其做好基礎信息登記。從事生豬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的統一編碼和基礎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各地要做好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開發工作,並與中央系統對接,實現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和「牧運通」之間的數據聯通。
二、壓實生豬收購販運環節防疫主體責任
各地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壓實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動物防疫主體責任,督促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認真學習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建立健全販運、收購台賬,核對收購的生豬是否佩戴合法耳標、是否使用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督促承運人憑檢疫證明運輸生豬,在裝載前和卸載後及時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在接到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代為申報檢疫後,應該嚴格查驗其信息登記情況、養殖場(戶)委託書及申報材料,未取得養殖場(戶)檢疫申報委託書的,或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檢疫證明。
三、加強生豬收購販運風險管理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要求,加強生豬產地檢疫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強化生豬收購販運活動風險管理,及時將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販運生豬情況錄入「牧運通」系統。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出現過一次有關違法違規記錄的,申報檢疫時,涉及的生豬應附具非洲豬瘟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檢測比例不得低於該批次生豬數量的30%;出現過兩次及以上有關違法違規記錄的,暫停受理與其相關的檢疫申報。
農業農業部辦公廳
2020年6月10日
附件:農辦牧〔2020〕30號.ofd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