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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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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18〕63號
2018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18〕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2號)要求,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規定,全面強化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等監管措施,有效防範非洲豬瘟疫情跨區域傳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要求

公告對生豬運輸車輛備案有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明確了1個月的過渡期限。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車輛備案工作,充分認識實施這一應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緊緊抓住1個月過渡期,通過張貼公告、發放明白紙和網絡新媒體等方式廣泛宣傳公告內容,使交易、養殖、運輸、屠宰生豬的單位和個人詳細知曉,自覺配合做好備案,確保從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生豬運輸車輛備案和監管。

二、規範開展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辦理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驗承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留存相關證件複印件,在指定場所對生豬運輸車輛實施嚴格的現場檢查。對於符合條件的生豬運輸車輛,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隨車同行。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長29.7cm、寬21cm,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有效期暫定為半年。

三、及時報送運輸車輛備案信息

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公告第四條要求記錄的內容,收集本省(區、市)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填寫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採集表(附後),於2018年11月30日前發送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電子郵箱:cadc2016@126.com)。對2018年11月30日後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要定期做好信息匯總和報送。各省信息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統一匯總後,上傳至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電子出證平台公眾查詢服務系統。

四、嚴格查驗跨區域運輸車輛條件

跨省(區、市)運輸生豬,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鄰省份內跨縣調運生豬的車輛申請備案時,應檢查其是否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未配備的不予備案。同時應明確告知承運人,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的相關信息記錄須保存半年以上。

五、督促建立生豬運輸台賬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承運人建立台賬制度,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內容。台賬管理的具體辦法可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六、切實加強產地檢疫環節把關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後,對擬運輸外調的生豬,應當嚴格查驗運輸車輛備案及清洗消毒情況,核實後逐項填寫動物檢疫證明所列內容。發現承運生豬的車輛未經備案或有偽造、變造、租用、借用備案表等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及時通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七、着重強化運輸環節監管

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運輸環節監管,發現有違反公告規定情形的,一經查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農業農村部關於切實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明字〔2018〕第29號)、《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跨省調運監管的通知》(農明字〔2018〕第33號)有關規定處理。要着力完善生豬調運聯查聯動工作機制,參與、支持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附件:**省(區、市)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採集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7日

附件:農辦牧〔2018〕63號.ceb

附件 省(區、市)生豬運輸車輛備案信息採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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