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規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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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規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8〕78號
2018年11月2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規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漁〔2018〕7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規定,我部於前期印發農業農村部公告第69號,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的國內管理級別進行重新核准。為進一步明確管理要求,規範上述物種的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和進出口審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CITES」)附錄中的水生動物物種,已經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或尚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其野外種群和人工繁育種群均已被我部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對應保護級別進行國內管理。申請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上述物種的,應依法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或經營利用批文。

二、CITES附錄中的水生動物物種,尚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僅野外種群被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其野外種群按照對應保護級別進行國內管理,人工繁育種群不再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申請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上述物種的,無論涉及野外種群或人工繁育種群,均應依法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或經營利用批文。

三、CITES附錄中的水生動物物種,尚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被暫緩核准的,不再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國內管理,無需辦理人工繁育許可證或經營利用批文。但是,已按照CITES公約要求制定單獨管理政策的,依照相關管理政策執行。

四、CITES附錄中的水生動物物種,在進出口環節的管理要求不受國內保護級別核准影響。需要進口或出口CITES附錄水生動物物種的,需按CITES公約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報經農業農村部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

各地在開展水生野生動物審批管理過程中,對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可及時與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溝通聯繫。聯繫人:張宇,聯繫電話:010-59193273。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農辦漁〔2018〕78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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