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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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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21〕23號
2021年5月1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2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中國農業科學院各有關研究所,各有關高校、科研單位:

為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化解實驗室生物安全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做好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對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認識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是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近年來,各地持續加強管理,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但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及時進行備案、違規開展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等問題時有發生。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深入貫徹落實《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積極開展宣傳培訓,掌握核心要義,指導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健全實驗室管理制度,增強生物安全意識,提高生物安全風險防範能力。

二、強化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管理

各地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在內的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備案管理。要積極探索制定備案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實驗室電子備案及信息化系統,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應備盡備,不留死角,不落下一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三、進一步規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審批

各地要落實「放管服」要求,進一步規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審批,參照我部相關行政審批辦事指南,編制省級辦事指南,細化審批條件,嚴格審批要求,規範審批流程,按時辦結並及時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我部,不得由申請人代為郵寄。

四、嚴格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藏管理

國家對具有保藏價值的實驗活動用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實行集中保藏,除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和相關專業實驗室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藏菌(毒)種和樣本。各地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違規保存菌(毒)種和樣本的實驗室,監督其就地銷毀或送我部指定的保藏機構保存。

五、加強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實驗活動常態化監督檢查

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轄區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常態化監管工作。要嚴格監督執法,對未經批准從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堅決依法嚴肅查處,對由此產生的科研成果不予認可。對實驗室能力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國家標準或相關規定的,要及時暫停或取消實驗活動許可。

六、嚴格科研成果發表管理

各地要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農業部衛生部中科院中國科協關於加強我國病毒研究成果發表管理的通知》(國科發社〔2012〕921號)要求,加強對所屬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出版機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發表的管理,將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納入相關績效評價工作。

七、切實做好值班和應急處置工作

各地應當制定並組織、指導和督促相關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設立單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督促指導菌(毒)種保藏機構和從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設立單位,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應急值班制度,嚴格安全保衛措施。一旦發生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等情況,要按規定報告,並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5月1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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