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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採取便民措施優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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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採取便民措施優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21〕6號
2021年6月3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採取便民措施優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2021年7月1日,《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將正式施行。按照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為引導農業機械銷售者規範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銷售發票」),優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法規知識宣貫

各地要進一步向農業機械銷售者、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所有人(以下簡稱「機具所有人」)宣傳《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引導農業機械銷售者依法開具銷售發票,並在銷售發票備註欄註明發動機號碼、底盤號/機架號等能夠反映機具唯一性的信息;引導機具所有人持依法開具的銷售發票申請辦理登記。

二、結合實際留存銷售發票

登記機構在辦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時,機具所有人同意留存紙質銷售發票原件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規範》的規定留存原件;機具所有人要求自己留存紙質銷售發票原件的,登記機構應在原件標註「已辦理登記手續」後,留存複印件。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通過信息化手段便利機具所有人使用電子銷售發票辦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業務流程。

三、積極推行便民措施

對機具所有人確有原因無法提供銷售發票等來歷證明的,登記機構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要求和地方有關規定,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等便民措施。機具所有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依據書面承諾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尚未實現通過信息化手段受理電子銷售發票登記業務的地區,可以通過實行告知承諾制方式為機具所有人使用電子銷售發票辦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提供便利。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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