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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治非洲豬瘟加強生豬移動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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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治非洲豬瘟加強生豬移動監管的通知
農辦醫〔2018〕38號
2018年8月10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防治非洲豬瘟加強生豬移動監管的通知

農辦醫〔2018〕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牧、農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切實做好非洲豬瘟防治工作,嚴防因生豬移動導致疫情擴散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等文件要求,現就加強生豬等易感動物移動監管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強化生豬移動風險管控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疫區所在地市為該動物疫病的高風險區,省內其他地市和其他省份為低風險區。嚴禁非洲豬瘟疫區內的生豬(包括種豬、野豬,下同)及其產品調出。嚴禁高風險區內的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調出。在低風險區間調運生豬及其產品的,禁止途經高風險區。嚴禁生豬養殖場(戶)、從事生豬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動物產品生產經營者從高風險區引進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

二、加強生豬產地、屠宰檢疫工作

要督促養殖場(戶)和生豬屠宰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按規定申報檢疫,在裝載前、卸載後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要嚴格按程序和規程要求開展檢疫工作,不得受理高風險區內調出的生豬和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檢疫申報。要強化對調運生豬的臨床健康檢查和屠宰生豬的待宰、宰後檢疫,重點檢查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脾臟、淋巴結等典型病理變化,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和病變,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

三、加強生豬屠宰環節監督管理

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對轄區內生豬屠宰企業監管力度,強化日常監管,督促生豬屠宰企業切實落實入場查驗、待宰靜養等質量安全控制措施,積極配合獸醫部門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一旦發現生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要及時報告獸醫部門。要加強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對屠宰環節發現的疑似非洲豬瘟生豬及其產品,要督促屠宰企業按獸醫部門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防流出屠宰場。

四、強化流通環節監督檢查

各公路、鐵路、航空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要加強對運輸生豬及其產品運輸工具的監督檢查,對來自高風險區的生豬及未經高溫處理的生豬產品,要立即扣押,做無害化處理。要強化對生豬及其產品的查驗力度,加強對生豬的臨床健康檢查。嚴格按照《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的要求,加強對運載工具的消毒。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違法調運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8月8日

附件:農辦醫〔2018〕38號.CEB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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