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推介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推介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的通知 農辦科〔2020〕15號 2020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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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推介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的通知
農辦科〔2020〕1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教育局:
鄉村振興,關鍵在人,基礎靠教育。當前,鄉村振興成為「三農」工作主旋律,基層鄉村治理、產業發展、社會事業等各領域人才需求越來越迫切和旺盛。為推動形成鄉村人才振興合力,調動全國涉農高校、涉農職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進一步發揮優勢,創新人才培養形式,加快培養適應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鄉村人才隊伍,農業農村部、教育部決定聯合開展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院校推介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義
2019年,農業農村部聯合教育部啟動「百萬高素質農民學歷提升行動計劃」,廣泛動員涉農院校創新人才培養方式,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利用5年時間培養100萬名具有較高學歷的鄉村振興帶頭人,打造100所左右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全面提升農業農村人才培養質量。推介人才培養優質校,按照「廣泛推薦、優中選優、引領示範」的原則遴選優質教育資源,暢通農民學歷教育發展通道,有利於推進涉農院校人才培養改革,用優質院校培養優質人才,在涉農院校中樹立產業辦學導向,示範帶動涉農院校創新體制機制,突破傳統學校圍牆內辦學的局限,真正實現產業鏈上培養人,生產實踐中培養人,形成貼近農業農村的人才培養新局面。
二、工作目標
(一)育人理念先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根據鄉村振興需求確定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規格,圍繞地方主導特色產業開展人才培養,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貫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耕讀教育,培養生產經營能力優、科學文化素質高、社會責任感強的現代農民。
(二)專業特色鮮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和區域產業發展情況,依照專業目錄及有關規定設置相關專業,涉農職業院校可自主開設專業方向,體現現代農業發展趨勢、新產業新業態融合趨勢、新成果新技術應用趨勢,培養引領現代農業發展的複合型技術技能人才。
(三)培養模式創新。遵循職業教育與繼續教育特點和農村生產生活實際量身定製培養方案,積極開展1+X證書制度試點,積極探索將職業技能等級標準有關內容及要求融入專業課程教學,突出農民的實際特點,與生產結合、與市場結合,滿足農民求學併兼顧生產的現實要求。培養內容實際、實效、實用,培養形式注重集中與分散教學、農忙與農閒教學相結合,線上教學與線下教學相結合。落實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計劃,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為廣大農村培養以高素質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
(四)師資隊伍健全。具備與培養規模適應的農科「雙師型」教師隊伍,具有熟悉農業農村產業,有豐富生產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雙師型」教師充足,師生比科學合理,有來自企業或生產實踐一線的高技能人才和拔尖師資在一線教學。
(五)培訓資源豐富。具有產教深度融合的示範性實習實訓基地,依託農業龍頭企業、農業科技園區、新型經營主體、產業示範園等,建設集實踐教學、技術展示、創業孵化等功能於一體的實訓基地,能夠在教育培訓中與生產實踐緊密結合。
三、工作程序
推介院校包括涉農高校、涉農職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等。
(一)院校自薦。11月25日前,由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組織本省內涉農院校填寫推薦材料,包括院校基本情況、工作背景、前期基礎、工作方案等,工作方案要明確今後5年院校涉農人才培養計劃,確定產業方向、培養模式、數量規模及社會效益等(申報書模板附後,一式兩份)。
(二)省級推薦。12月15日前,根據院校申報情況,各省(區、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定本省份推介的優質校,統一報送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
(三)部級遴選。2021年1月31日前,根據各省(區、市)推薦情況,農業農村部、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將採取專家交叉評審、實地調研等方式,確定100所左右優質校,並面向社會公開名單。
請各省(區、市)高度重視,組織專門力量推進此項工作,推介的學校應具有良好口碑,能夠在鄉村人才振興工作中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工作過程中如有問題,可聯繫農業農村部和教育部相關司局。
聯繫人: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教育處
高寶禎 電話:010-59193080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社教處
劉繼陽 電話:010-66097704
附件: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推薦材料(模板)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優質校推薦材料(模板)
一、基本情況
二、工作背景
三、前期基礎
四、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二)工作目標
(三)工作內容
(四)工作進度
(五)保障措施
五、評價意見(包括學校學術委員會、省農業農村、教育部門蓋章)
六、附件
附件:
農辦科〔2020〕15號.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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