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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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的補充通知
農辦經〔2018〕10號
2018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的補充通知

農辦經〔201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委、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農業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國家林業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體育總局關於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要求,為切實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 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的指標說明

1.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總表、匯總表中的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其他農用地、其他建設用地等指標與《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的相關指標名稱相同,指標解釋與其一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所有權有爭議、協商不成的土地,按照土地調整劃定的工作範圍填報,並在備註中說明。

「其他建設用地」指標,填報除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之外的其他建設用地。

如果村莊內部工礦倉儲用地、商服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和水利設施用地等無法在自然資源部門獲取數據,可在「其他建設用地」中填列。

2.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總表、匯總表中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養殖水面」指標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沒有,分別對應其「溝渠」和「坑塘水面」指標。

二、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的格式調整

1.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1(農用地)(農清明細18-1)中,將「待界定農用地」調整到附報中。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1、附件3。

2.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2(建設用地)(農清明細18-2)中,將「其他經營性建設用地」「其他非經營性建設用地」合併成「其他建設用地」,並將「待界定建設用地」調整到附報中。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2、附件3。

3.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3(未利用地、林木) (農清明細18-3)中,將表頭改為「(未利用地、附報)」;表內各指標進行調整,按照未利用地小計、附報兩類填報。「附報」指標下設:(一)「四荒」地: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清查核實情況;(二)待界定土地:填報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所有權有爭議、協商不成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清查核實情況;(三)林木:填報農村集體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清查核實情況。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3。

4.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總表(農清明細20)、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農清匯總02),做相應的調整。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4、附件5。

三、其他需要調整的事項

1.長期投資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07)中,將「投資形式」拆分成「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兩列,按照類別依次填列。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6。

2.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1(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1)、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2)中,增加「類別」一列,按照「房屋建築」「機器設備」「其他」三類分別依次填列。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7、附件8。

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1(經營性固定資產)(農清明細08-1)中,增加「附報:固定資產清理賬面數、固定資產清理核實數」填報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清理合計數。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7。

3.在建工程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在建工程)(農清明細09-2)中,將「建築面積」改為「占地面積」。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9。

4.「短期借款、應付款項和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等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按照負債類科目拆分為「短期借款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1)」「應付款項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2)」「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清查登記表(農清明細11-3)」三張清查登記表,分別填列。

5.資產負債表(農清明細19)調整為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農清明細19-2)、資產負債表(合併報表)(農清明細19-3)。其中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反映鄉鎮、村、組不同層級集體經濟組織本級清查前後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農清明細19-2)反映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全資企業清查前後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資產負債表(合併報表)(農清明細19-3)反映各級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企業合併報表後資產負債的總體情況。

資產負債匯總表(農清匯總01)也相應調整為資產負債匯總表(組織類)(農清匯總01-1)、資產負債匯總表(全資企業類)(農清匯總01-2)、資產負債匯總表(合併報表)(農清匯總01-3)。將資產負債表(組織類)(農清明細19-1)、資產負債表(合併報表)(農清明細19-3)、資產負債匯總表(組織類)(農清匯總01-1)、資產負債匯總表(合併報表)(農清匯總01-3)內「其中:政府撥款等形成資產轉入」指標名稱改為「其中:政府撥款等形成資產轉增資本」。調整後的報表格式見附件10至附件15。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與自然資源部門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資源性資產清查核實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積極主動與自然資源部門進行溝通,從全國土地調查資料、不動產登記檔案中獲取相關數據,組織填寫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報表。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相關數據,並與農業農村部門共同做好清查數據的審核校驗工作,確認無誤後逐級匯總上報。

附件:1.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1(農用地)

2.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2(建設用地)

3.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明細表-3(未利用地、附報)

4.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總表

5.資源性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

6.長期投資清查登記表

7.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1(經營性固定資產)

8.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固定資產)

9.在建工程清查登記表-2(非經營性在建工程)

10.資產負債表(組織類)

11.資產負債表(全資企業類)

12.資產負債表(合併報表)

13.資產負債匯總表(組織類)

14.資產負債匯總表(全資企業類)

15.資產負債匯總表(合併報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18年6月27日

附件:附件1-1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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