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農辦機〔2020〕2號 2020年2月19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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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我們共同制定了《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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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9日
按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實施指導意見等法規政策要求,為做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農民自願、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通過政策支持進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淘汰力度,加快先進適用、節能環保、安全可靠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努力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推進農業機械化轉型升級和農業綠色發展。
二、實施範圍和補貼對象
中央財政從農機購置補貼中安排資金,實施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對農民報廢老舊農機給予適當補助。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在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範圍內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各省」)也可結合實際,選擇部分市縣(場)開展試點再逐步擴大實施範圍。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補貼種類和報廢條件
中央財政資金補貼報廢農機種類為《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包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等,具體補貼種類由各省結合實際從中選擇確定。補貼的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監理機構核發的牌證;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由各省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對未達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四、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補貼額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詳見附表1),各省可在此基礎上歸併或細化類別檔次,確定具體補貼額。其他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同類型農機購置補貼額的30%測算,並綜合考慮運輸拆解成本等因素確定,單台農機報廢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2萬元。在多個省份進行報廢補貼的農機,相鄰省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信息溝通,力求補貼額相對統一穩定。更新部分補貼標準按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執行。
五、回收企業
報廢農機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以當地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為主,也可選擇依法具有農機回收拆解經營業務的其他企業或合作社。具體由各省農業農村部門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環保的規定,按照《報廢農業機械回收拆解技術規範》開展報廢農機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報廢舊機。機主自願將擬報廢的農機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當核對機主和擬報廢的農機信息,向機主出具《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見附表2,以下簡稱《確認表》),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回收企業及時對回收的農機進行拆解並建立檔案,對國家禁止生產銷售的發動機等部件進行破壞性處理。拆解檔案應包括銘牌或其它能體現農機身份的原始資料,保存期不少於3年。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對回收企業拆解或者銷毀農機進行監督。
(二)註銷登記。納入牌證管理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主持《確認表》和相關證照,到當地負責農機牌證管理的機構依法辦理牌證註銷手續。相關機構核對機主和報廢農機信息後,在《確認表》上籤注「已辦理註銷登記」字樣。
(三)兌現補貼。機主憑有效的《確認表》,按當地相關規定申請補貼。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財政部門向符合要求的機主兌現補貼資金。各地可結合實際,設置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報廢補貼的農機數量上限。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報廢補貼機具總量不超過購置補貼機具總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年度報廢補貼農機數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商務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細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機制。要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公眾知曉度。大力推行信息公開,對享受補貼的信息進行公示,對實施方案、補貼額、操作程序、投訴諮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開,主動接受監督。要加強補貼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能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推行便民服務。各地有關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式,鼓勵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做好與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信息平台的銜接,加快實現回收拆解等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相關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補貼申請資料校核效率。鼓勵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農機維修企業、農機合作社合作開展農機報廢回收工作,鼓勵回收企業上門回收、辦理業務。允許機主購買與報廢種類和數量不同的農業機械。
(三)強化監督管理。各省要將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納入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強化結果運用。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的監管。對未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具,各省要制定風險防控措施,嚴格加強監管,嚴查虛假報補等騙套補貼資金的違規行為,嚴懲違規主體。發現回收企業存在違規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採取警告、通報、暫停參與補貼實施並限期整改、禁止參與補貼實施等措施進行處理。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企業、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要參照農機購置補貼的有關規定和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四)及時報送情況。各省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省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並抄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和商務部。要加強實施進度統計分析,嚴格執行進度季報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總結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和全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工作總結。
附表:1.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中央財政資金最高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2.報廢農業機械回收確認表(樣式)
農辦機〔2020〕2號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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