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於印發《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於印發《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農漁發〔2021〕24號 2021年11月26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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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於印發《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
農漁發〔2021〕24號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漁業廳(局、委),中國海警局各海區分局和直屬局、省級海警局:
為規範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確保沿海各地各級漁政、海警機構公平、公正、合理實施漁業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部會同中國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漁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現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沿海各地區各部門要在全面調查、準確認定違法行為及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對照《基準》實施行政處罰。
二、按照《基準》規定確定處罰階次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酌情上調處罰階次。相關違法行為造成涉外漁業事件、安全生產事故或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可以按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確定處罰階次。當事人故意拋棄、轉移、銷毀非法捕撈漁獲物的,可根據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案發現場視頻監控、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以及船舶長度、噸位、漁具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處罰階次。
三、沿海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對《基準》進一步細化,制定本地區自由裁量基準。對同一違法行為,地方自由裁量基準設定了更嚴厲處罰標準的,優先適用地方自由裁量基準。
《基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執行過程中如有疑問與建議,請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或中國海警局反饋。
聯繫電話:農業農村部 010-59193085
中國海警局 010-67418193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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