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經發〔2021〕4號 2021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鄉村振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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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有關工作的通知
農經發〔202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鄉村振興局:
近年來,為解決基層組織負擔重、村級權力運行不規範、為民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一些地方將「清單制」引入鄉村治理,探索出了村級小微權力清單、承擔事項清單、公共服務清單等做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貫徹落實2020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辦、國辦《關於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和中央關於減輕基層負擔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總結推廣典型範例和創新手段,提升鄉村治理效能,現就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清單制在鄉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鄉村治理中運用清單制,是在黨組織領導下,將基層管理服務事項以及農民群眾關心關注的事務細化為清單,編制操作流程,明確辦理要求,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鄉村治理方式。清單制在各地廣泛運用,對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產生了積極作用。
(一)有利於減輕村級組織負擔。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基礎作用,設立村級事務清單,明確村級組織工作職責,梳理和列舉村級組織承擔工作事項和協助政府工作事項等內容,清理整頓村級組織承擔的過多行政事務,切實減輕村級組織負擔。
(二)有利於保障農民各項權益。設立小微權力清單、「三務」公開目錄等,明確權力行使規範,加強對基層小微權力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設立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推動便民服務,提升農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三)有利於提高鄉村治理效率。堅持賦權與減負相結合,設立行政權力清單、村級事務清單等,規範村級組織承擔行政性事務的權責與方式,推動行政性事務與鄉村治理相結合,提高處理鄉村複雜問題能力與鄉村治理效率。
(四)有利於提升為民服務能力。通過設立公共服務事項清單、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等,明晰鄉鎮和村對群眾的管理和服務職責,創新「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層延伸的實踐形式,為農民群眾提供「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
(五)有利於密切基層黨群幹群關係。通過清單制理順基層權責邊界,規範辦事流程,強化監督檢查,村幹部照單履責,從繁雜、不必要的事務中解放出來,抓主抓重謀鄉村發展,行使權力有制度約束,服務群眾有具體要求,增強了基層幹部的號召力、凝聚力。
二、在鄉村治理中有序推進運用清單制
各地要以減輕村級組織負擔、提高鄉村治理效能為目標,堅持黨建引領、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有序推進清單制在鄉村治理中的應用。
(一)加強黨的領導。要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加強對開展清單制工作的指導和支持,發揮好村級黨組織作用,確保通過實施清單制達到保障農民權益、減輕村級組織負擔、提升為民服務能力的效果,切實防止清單制流於形式。
(二)依法依規編制清單。確定清單內容要遵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全面、規範,防止通過清單制將部門攤派任務制度化。要突出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編制村級小微權力清單、村級事務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等。要建立清單動態調整制度,規範調整程序,根據政策法規立改廢釋情況以及工作實際,適時變更清單。
(三)推動清單規範運行。要對清單事項、調整程序、落實執行、監督考核、保障措施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推動清單制運行「有章可循」。編制清單事項流程圖,明確清單名稱、運行流程、法律依據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印發流程圖手冊、村委會公示等途徑,讓群眾心中有數、按圖辦事,幹部心中有戒、照單履職。
(四)完善監督評價機制。明確清單事項的監督主體、監督對象、監督方式等,形成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監督的監督體系。健全公開制度,公開清單內容、運行程序、運行結果,實現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建立群眾評價機制,把群眾評價作為清單運行效果的重要依據。
(五)建立健全配套措施。推動加強鄉鎮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農村綜合服務站點硬件和軟件建設。落實「權隨責走」「費隨事轉」制度,對下放給基層組織承擔或協助的事項,要明確下放權限、經費來源,確保各項保障與工作任務相匹配。推動「互聯網+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擴大智能化服務平台在鄉鎮和村的覆蓋面,提高為農服務效率。加強幹部素質能力建設,建立正面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基層幹部擔當作為。
三、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機構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加強鄉村治理的決策部署,高度重視推廣運用清單制工作,因時因地有序推進,確保取得實效。
(一)加強部門協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機構要將清單製作為減輕村級組織負擔、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主動加強與紀委監委、組織、農辦、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協調合作,細化工作措施,形成部門工作合力。
(二)強化工作指導。各級農業農村部門、鄉村振興機構要加強對清單制工作的指導,根據工作需要編印工作指引、問答手冊等,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三)分類有序推進。各地要因地制宜、分類實施、有序開展,可以整省推進清單制,出台指導意見;也可以市、縣為單位,開展不同類型清單的實踐;鼓勵鄉鎮、村級組織結合實際探索特色清單。有工作基礎的地區要認真總結已有做法,逐步完善推廣。
(四)加強宣傳推廣。各地要深入總結推廣在鄉村治理中運用清單制的好做法好經驗,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平台等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典型經驗的輻射帶動作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現隨文一併印發典型案例,供各地學習借鑑。
附件: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在鄉村治理中推廣運用清單制有關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21〕4號).pdf
1.小微權力清單「36條」 構建鄉村反腐新機制(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
2.規範權責事項 推動村居減負增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
3.實施三清單一流程 規範村級權力運行(河南省濟源市)
4.推行四項清單 以鄉村善治助力鄉村振興(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
5.互聯網+村級小微權力監督 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和水平(湖南省婁底市漣源市)
6.全域梳理便民清單 全力推進政務服務下沉(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
7.建立村級小清單 賦能鄉村治理「大智惠」(廣東省汕頭市)
8.明確村級組織承擔事項 助推基層減負增效(重慶市渝北區)
9.注重「四個突出」 解決鄉村治理難點問題(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
10.網格化黨建+四張清單 打通基層治理「最後一公里」(上海市金山區漕涇鎮)
農業農村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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