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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關於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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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關於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農牧發〔2021〕24號
2021年8月5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

關於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農牧發〔202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19年以來,針對生豬產能嚴重下滑、豬肉價格大幅上漲等嚴峻形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政策措施,逐步將生豬生產恢復到常年水平。但長期困擾生豬產業發展的產能大幅波動問題尚未根本破解,產能恢復後市場價格再度陷入低迷,部分生豬養殖場(戶)虧損,一些地方政策出現反覆,生豬穩產保供的基礎仍不牢固。為鞏固生豬產能恢復成果,防止產能大幅波動,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保障豬肉基本自給為目標,建立預警及時、措施精準、響應高效的生豬生產逆周期調控機制,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不斷提升生豬產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形成長期穩定的豬肉供應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消費需求。

(二)工作原則。

精準調控,穩定發展。總結生豬穩產保供工作經驗,強化監測預警,完善調控機制,注重預調早調微調,保持合理生豬產能水平,有效調控產銷異常變化,確保生產和市場供應基本穩定。

市場導向,有序發展。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落實生豬穩產保供省負總責,穩定長效性支持政策,更多用市場化方式緩解「豬周期」波動,努力保持豬肉價格在合理範圍。

重點突破,轉型發展。以疫病防控、標準化養殖、屠宰加工、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為突破口,加快補齊生豬產業發展的短板和弱項,不斷推進節本提質增效。

(三)發展目標。用5—10年時間,基本形成產出高效、產品安全、資源節約、環境友好、調控有效的生豬產業高質量發展新格局,產業競爭力大幅提升,疫病防控能力明顯增強,政策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市場周期性波動得到有效緩解,豬肉供應安全保障能力持續增強,自給率保持在95%左右。

二、穩定生豬生產長效性支持政策

(四)穩定生豬貸款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加快推廣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和生豬活體抵押貸款。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經營困難的生豬養殖場(戶)和屠宰加工企業,不得隨意限貸、抽貸、斷貸。支持將符合農業發展銀行職能定位和政策性業務標準的生豬養殖相關貸款按程序納入政策性業務範圍。(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生豬政策性保險。深入推進生豬養殖保險,穩定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保額,根據生產成本變動對保額進行動態調整,增強保險產品吸引力,實現養殖場(戶)願保盡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並擴大生豬收入保險,進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經營風險。開展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與保險聯動機制建設試點,建立健全有關部門和保險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持續優化環境管理服務。加強對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動態監測,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規規定隨意擴大禁養區範圍,不得以行政手段對養殖場(戶)實施強行清退,切實保障養殖場(戶)合法權益。深入推進生豬規模養殖項目環評「放管服」改革,繼續對年出欄500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年出欄5000頭及以上和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生豬養殖項目按規定實行審批。(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生豬生產逆周期調控機制

(七)保持能繁母豬合理存欄水平。「十四五」期間,全國能繁母豬存欄量穩定在4300萬頭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於4000萬頭,後續根據豬肉消費和母豬繁殖率等變化動態調整。以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化率為核心調控指標,建立異常變化自動觸發調控機制,當月度同比變化率超過5%時,採取預警引導、鼓勵生豬養殖場(戶)加快補欄二元母豬或淘汰低產母豬等措施,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合理區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穩定規模豬場存量。將年出欄5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戶)納入全國生豬養殖場系統備案,動態監測其生產經營情況,保持規模養殖場(戶)數量總體穩定。不得違法拆除規模養殖場(戶),確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並給予合理經濟補償。對年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掛牌建立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相應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農業農村部負責)

(九)建立生豬產能分級調控責任制。嚴格落實生豬穩產保供省負總責和「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將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養殖場(戶)保有量等指標任務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定期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豬產能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繼續執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支持地方發展生豬生產。(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強化政策調控保障。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能繁母豬存欄量月度同比減少10%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3個月以上時,各地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對規模養殖場(戶)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人民銀行要發揮支農、支小再貸款引導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場(戶)信貸投放,地方可按規定統籌資金給予貼息補助。能繁母豬存欄量在合理區間波動,但種豬生產供應、新生仔豬數量或生豬存欄量出現異常減少等情況時,要及時研究並採取針對性政策措施,防範生產大幅下降。中央財政將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年落實穩定生豬產能和資金投入情況,在安排下一年度相關轉移支付資金時予以適當傾斜。(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生豬穩產保供綜合應急體系

(十一)強化全產業鏈監測預警。建立生豬產業綜合信息平台,定期發布全產業鏈重要信息數據。加強數據的採集分析預警,建立完善信息會商和發布機制,及時回應產業熱點和突發性問題,加強宣傳解讀,合理引導市場預期。(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統計局、銀保監會、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抓好生豬疫病防控。落實動物防疫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行業部門監管和生產經營者主體等三方責任。強化非洲豬瘟常態化防控,實行閉環管理,及時堵塞漏洞。分類推進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點豬病防控,做好仔豬腹瀉等常見病防控。以種豬場為重點,深入推進偽狂犬病等垂直傳播疫病淨化。加強部門協作,聯合開展案件查處、溯源追蹤等工作。推進非洲豬瘟等疫病疫苗和診斷試劑科研攻關。建立基於防疫水平的養殖場(戶)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和養殖場創建重點豬病無疫區、無疫小區。加快推進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分區防控。(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豬肉儲備調節。實施《完善政府豬肉儲備調節機製做好豬肉市場保供穩價工作預案》,保有一定數量的政府豬肉常規儲備,保持必要調節能力。根據不同預警情形,分國家和地方層面及時啟動儲備肉投放或增加臨時收儲等響應措施,有效調控市場異常變化。根據國內生豬產能和市場需求情況,科學引導進口節奏。(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持續推進生豬產業現代化

(十四)協同推進規模養殖場和中小養殖場(戶)發展。繼續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對生豬養殖場(戶)購置自動飼餵、環境控制、疫病防控、廢棄物處理等農機裝備給予積極支持。以標準化生產、精細化管理為重點,持續開展生豬養殖標準化示範創建,發揮標杆示範場的引領帶動作用。支持龍頭企業與中小養殖場(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加強技術指導與服務,幫扶帶動中小養殖場(戶)改變傳統養殖方式,實現增產增收。(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建設現代生豬種業。全面開展豬遺傳資源普查,加強國家級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建設,提高優良品種資源保護水平。深入實施全國生豬遺傳改良計劃,堅持產學研相結合,支持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開展商業化聯合育種,持續提高生產性能水平。實施生豬良種補貼項目,加快品種改良進程。(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優化生豬屠宰加工布局。結合生豬生產發展規劃,科學設置屠宰產能,調整屠宰加工布局,化解結構性產能過剩。繼續開展生豬屠宰標準化創建,鼓勵和支持主產區生豬屠宰加工企業改造屠宰加工、冷鏈儲藏和運輸設施,推動主銷區城市屠宰加工企業改造提升低溫加工處理中心、冷鏈集配中心、冷鮮肉配送點,促進產銷銜接。(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快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還田利用為重點,支持整縣實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推進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推行養殖糞污養分平衡管理制度。鼓勵在規模種植基地周邊建設與消納能力相配套的養殖場(戶),促進種養良性循環。加快培育社會化服務組織,推動養殖糞污就近就地利用,促進綠色循環發展。(農業農村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

2021年8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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