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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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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工作的意見
農漁發〔2023〕1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
2023年7月1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文化和旅遊、文物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漁文化是我國農業文化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悠久的漁業發展歷史創造了大量極具特色的漁業物質和非物質文化,為賡續農耕文明、發展鄉村產業、推動文化振興、建設和美鄉村、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作出積極貢獻。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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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推進漁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利用為目標,健全漁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弘揚新時代漁文化精神,推進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其與產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相融合,傳承歷史文明,增強文化自信,滿足文化需求,構築美好精神家園,不斷提升漁文化影響力,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促進鄉村振興,助力農業強國和文化強國建設。

(二)主要原則

——整體調查,系統保護。加強統籌協調,開展重點流域漁文化普查。堅持系統保護與突出地方特色相統一,尊重並積極發揮漁民作用,增強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協同性。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針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漁文化狀況和特點,分類保護、多樣傳承、廣泛弘揚。推動漁文化及孕育、滋養漁文化的自然生態和人文環境一同保護,實現「見人見物見生活」。

——傳承轉化,融合發展。尊重文化發展規律,堅持創造性轉化,推動實現多元價值。堅持創新性發展,推動漁文化與鄉村產業、科普教育、文化旅遊等深度融合,促進漁文化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發揮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工作中的組織領導作用,建設相匹配的工作體系。強化政策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的工作機制。

(三)主要目標

完成長江流域漁文化普查工作,積極推進其他重點流域海域漁文化普查,搶救性挖掘和保護一批瀕危狀態的漁文化,推動產生一批漁文化保護載體和研究成果,認定一批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社會價值的漁文化相關文物和文化遺產,建成一批帶動作用明顯的漁文化保護和發展示範區域,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漁文化品牌,形成一批可複製能推廣的漁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利用經驗和模式。

二、加強漁文化調查和研究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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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文化調查。以長江、黃河和沿海等為重點,因地制宜系統開展水生生物物種、漁船、漁具、漁村建築、漁業工程和景觀、生活用品等物質類,以及漁史、漁業生產生活方式、漁俗、詩歌、漁舞、漁畫、漁味、漁規等非物質類漁文化的搜集調查,掌握漁文化種類、規模、分布和保護狀況等。

(五)開展分類整理。鼓勵各地開展漁文化分類整理工作,對於物質類漁文化,有條件的地區有計劃地進行集中存放和收藏,開展登記造冊;對於非物質類漁文化,予以記錄保存。充分利用數字技術構建漁文化資源數據庫。

(六)促進文化研究。加強對漁文化的系統研究和內涵闡釋,推動漁文化的理論體系構建。深入挖掘漁文化的內涵和外延,闡釋蘊含其中的文化精神,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構建漁文化標準體系。

三、推動漁文化認定和整體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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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進文物和文化遺產認定。具有價值的漁村建築、漁業工程和景觀等,認定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價值重要的,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鼓勵具有重要價值的漁文化系統,申報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等。

(八)開展區域性整體保護。加強城鄉建設中的漁文化保護,對具有重要價值、代表性強、分布集中、特色鮮明、保存完整、存續良好的漁村漁港漁區等漁文化重點區域,實行整體性保護。加強漁文化相關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修繕和活化利用,改善保存狀況,發揮社會效益。加強與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銜接,建立漁文化保護區域協同機制。

(九)強化陣地建設。支持將漁文化重點區域納入國家文化公園體系建設內容,鼓勵設立區域性漁文化生態保護區。鼓勵符合條件的漁文化重點區域申報美麗休閒鄉村、全國鄉村旅遊重點村鎮、中國傳統村落、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等,推動漁文化保護服務鄉村振興。

四、提升漁文化展示和傳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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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豐富展示載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體驗館、漁民驛站等,展示有典型特色的漁文化。將漁文化元素引入已建海洋館、水族館、博物館、文化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教育基地等場館,整合發揮好相關平台展覽展示功能。

(十一)推動體驗傳承。推動設立漁文化傳承基地和研學中心,引導漁文化進校園、進社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漁文化代表性項目傳承體驗中心,培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展示。

(十二)培育文化品牌。鼓勵舉辦形式多樣的主題活動,打造漁文化品牌。選樹優秀漁文化納入曲藝傳承發展計劃、傳統工藝振興計劃等,推動區域特色品牌列入中華老字號名錄、中國傳統節日振興工程等。

五、促進漁文化利用和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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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發展特色產業。鼓勵發展以漁文化為主題的休閒垂釣、漁事體驗、民宿美食和科普教育等產業,推動保護利用。推進漁文化和旅遊深度融合發展,鼓勵依託漁文化相關文物和文化遺產建設文物主題游徑,發展集漁文化傳承、體驗、旅遊、教育、研學等功能於一體的漁文旅產業。

(十四)豐富文化產品。挖掘漁文化產品和服務,研發優秀文化創意產品,促進漁文化與現代消費需求有效對接。深化藝術創作,推動產生一批反映漁文化的紀錄片、紀實訪談、報告文學、影視劇、動畫片、短視頻、攝影作品等優秀藝術作品。

(十五)拓展創意產業。引導和培育與漁文化相關的影視文化、動漫遊戲、數字藝術、工藝美術、創意設計等產業發展,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強呈現力和體驗感,建設漁文化展示體驗新場景,增強漁文化生命力。

六、創新漁文化傳播和推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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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促進公眾傳播。廣泛吸納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利益聯結機制,讓漁區漁民更多享受漁文化保護成果。開展形式多樣的漁文化活動,創新表達方式,提高文化品質和內涵。

(十七)增進交流合作。加強漁文化交流研討,促進經驗共享。推動將漁文化納入共建「一帶一路」和國際合作相關機制,促進文化交流。利用國際平台推廣中國漁文化,講好中國漁文化故事。

七、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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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提高對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弘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建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長江流域各地區要加強與長江水文化建設聯盟成員單位的合作,推動漁文化保護納入城鄉建設、鄉村振興、文化旅遊發展、文物保護等規劃。將長江漁文化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列入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考核範圍。

(十九)加強支撐保障。鼓勵各地完善相關地方性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漁文化有關工作。積極協調各級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大財政支持和基建投資力度。不斷擴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人才和科研優勢,加強研究隊伍建設。

(二十)加強宣傳引導。鼓勵利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漁文化有關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有關知識,增強保護意識,弘揚文化精神。選樹漁文化保護傳承和利用典型,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優秀案例,營造交流互鑒的良好氛圍。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文物局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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