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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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5年11月9日
(1955年1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勞動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統一地使用社員的土地、耕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並且逐步地把這些生產資料公有化;它組織社員進行共同的勞動,統一地分配社員的共同勞動的成果。 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滅農村中的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克服小農經濟的落後性,發展社會主義的農業經濟,適應社會主義工業化的需要。這就是說,要逐步地用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代替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規模的、機械化的生產代替小生產,使農業高度地發展起來,使全體農民共同富裕起來,使社會對於農產品的不斷增長的需要得到滿足。

第二條 農業合作化是使勞動農民永遠擺脫貧窮和剝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逐步地吸收全體勞動農民入社,使社會主義在農村中得到完全的勝利。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達到這個目的,決不能用強迫的方法,應該用勸說的方法,並且作出榜樣,使沒有入社的農民認識到入社只有好處,不會吃虧,因而自願地入社。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是勞動農民互相有利的聯合,特別是貧農和中農互相有利的聯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證農民自願地走合作化的道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原則是依靠貧農,鞏固地聯合中農。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不損害任何貧農的利益,也不損害任何中農的利益。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的高級階段,主要生產資料已經公有化,農民已經共同富裕起來,那時候將沒有貧農和中農的區別。

第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化的發展,分做初級和高級兩個階段。 初級階段的合作社屬於半社會主義的性質。在這個階段,合作社已經有一部分公有的生產資料;對於社員交來統一使用的土地和別的生產資料,在一定的期間還保留社員的所有權,並且給社員以適當的報酬。 隨着生產的發展和社員的社會主義覺悟的提高,合作社對於社員的土地逐步地取消報酬;對於社員交來統一使用的別的生產資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員的同意,用付給代價的辦法或者別的互利的辦法,陸續地轉為會社公有,也就是全體社員集體所有。這樣,合作社就由初級階段逐步地過渡到高級階段。 高級階段的合作社屬於完全的社會主義的性質。在這種合作社裡,社員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別的生產資料,都已經公有化了。 無論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初級階段或者高級階段,社員所有的生活資料和小塊園地、零星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營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實行公有化。

第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不斷地發展生產,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提高社員的勞動效率和農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要有計劃。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和產品銷售計劃要根據本身的具體條件,同時要適應國家的生產計劃和收購計劃。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統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勞動的基礎上,要儘可能地使用進步的農業生產工具,不斷地改進農業技術,逐步地在國家和工人階級的幫助下,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種辦法,充分地發揮有組織的共同勞動的優越性,開展勞動競賽,鼓勵和要求每一個社員積極地勞動,努力地創造公共的和歸社員個人所得的財富。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員的勞動的報酬,實行「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不許進行任何剝削,不許僱傭長工、出租土地、放債取利、進行商業剝削,也不許社員帶僱工入社。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僱請技術人員;在生產緊急需要的時候,也可以僱請少數短工幫忙。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給被僱請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處理社內一切經濟問題的時候,應該遵守公私兼顧的原則,使國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員個人的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模範地盡它對國家的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交納農業稅,按照國家的統購計劃交售農產品,按照同國家採購機關所訂的預購合同出賣農產品。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分配勞動成果的時候,應該給全社留下為發展生產和發展公共文化福利事業所必需的資金,同時使每個社員得到應得的報酬。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內部生活,應該遵守民主的原則、團結的原則和不斷進步的原則。 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員應該同社員密切結合,遇事充分協商,依靠群眾辦好合作社,不得濫用職權,壓制民主。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不斷地加強社內的團結,發展社員之間的同志的友愛。任何社員都不許歧視少數民族社員、外來戶社員、新社員和女社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不斷地提高社員的政治覺悟,在社員中間經常地進行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的思想教育,保證社員遵守國家的法律,響應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號召,領導社員向社會主義社會前進。

第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同別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聯繫,並且要同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等合作組織和農村裡的國營經濟機關建立密切的聯繫,以便互相協助來實現各自的經濟計劃,共同努力來實現國家的經濟計劃。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努力團結社外的勞動農民(包括加入農業生產互助組的農民和單幹的農民),積極地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開展對於富農和別的剝削分子的鬥爭,使農村中的資本主義剝削受到限制,逐步消滅。

第二章 社 員[編輯]

第十一條 凡是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勞動農民,或者能夠參加合作社勞動的別的勞動者(例如手工業勞動者和會計人員),自願申請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經過社員大會通過,就成為社員。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吸收社員的時候,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一)不許限制貧農入社,也不許排斥中農入社。 (二)要積極地吸收復員軍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屬和外來移民入社,並且要有計劃地吸收參加輔助勞動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幾年之內,不接受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經鞏固,並且本縣和本鄉的勞動農民已經有四分之三以上參加了合作社的時候,對於已經依照法律改變成份的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多年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才可以經過社員大會審查通過、縣級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個別地接受他們入社。 (四)不接受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屬不受這個限制。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夠社員條件而要求參加合作社勞動的人(例如不滿十六歲的男女)參加勞動,並且應該同對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們的勞動給以報酬。

第十三條 每個社員在社內都有以下的權利: (一)參加社內的勞動,取得應得的報酬。 (二)參加社務活動,提出有關社務的建議和批評,對社務進行監督。選舉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被選為合作社的領導人員。擔任合作社的職務。 (三)在不妨礙參加合作社勞動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 (四)享受合作社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的利益。 過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不許擔任社內任何重要的職務。

第十四條 每個社員在社內都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二)遵守合作社的勞動紀律。按時完成分配給他的工作任務。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全社公有的財產和社員私有而交給合作社公用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團結,同一切破壞合作社的活動作堅決的鬥爭。

第十五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還是他私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如果他的土地已經由合作社進行了重要的建設,無法帶走,合作社應該用相當的土地同他交換,或者付給他適當的代價。如果他的土地經過合作社的經營質量變好了,他的農具和工具經過合作社的修理價值提高了,退社的人也應該付給合作社適當的代價。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後才能退社,以免妨礙全社生產,並且便於結算賬目。

第十六條 社員如果犯了嚴重罪行,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合作社必須把他開除出社。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錯誤,經過多次教育和處分還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經過社員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開除出社。被開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縣級人民委員會解決。 開除社員,不能把他的家屬中的社員連帶開除。 對於被開除的人在合作社裡的財產,同退社的人的財產一樣處理。

第三章 土 地[編輯]

第十七條 社員的土地必須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因為農業生產合作社組成的基本條件,就是把社員分散經營的土地聯合起來,加以合理的和有計劃的經營。 社員所有的藕池、魚塘、葦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積比較大,不宜於個人經營,經過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 為了照顧社員種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的需要,應該允許社員有小塊的自留地。社員每戶自留地的大小,應該按照每戶人口的多少和當地土地的多少來決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過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 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初級階段,合作社按照社員入社土地的數量和質量,從每年的收入中付給社員以適當的報酬。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員的勞動創造出來的,不是由社員的土地所有權創造出來的,因此,土地報酬必須低於農業勞動報酬,以便鼓勵全體社員積極地參加合作社的勞動。但是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的初期,土地報酬也不要過低,以便吸收土地較多較好的農民入社,並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勞動力的社員能夠得到適當的收入。 在土地特別多、人口特別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辦的時候,也可以根據當地的習慣,把土地報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給土地報酬。相反,在土地特別少、人口特別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辦的時候,經過省級人民委員會許可,土地報酬也可以暫時相當於農業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在社員取得土地報酬的條件下,農業稅應該由社員負擔。如果農業稅由合作社負擔,社員的土地報酬就應該相應地減少。

第二十條 土地報酬一般地應該由合作社議定固定的數量,不隨着全社生產的發展而增加,以便全社生產發展的利益能夠充分地用在勞動報酬方面和公共財產積累方面。 但是,在合作社初辦的時候,特別是在土地的產量比較不穩定的地方,如果還沒有把握議定土地報酬的固定數量,也可以暫時採取分成報酬的辦法,或者別的適當的過渡辦法。分成報酬就是從每年實際收穫中扣除當年的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分出一定的成數作為土地報酬,把其餘的部分作為勞動報酬。 土地報酬的數量或者成數議定以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在生產沒有顯著地增長以前,不應該降低,以免土地較多較好的社員覺得吃虧,有土地而缺少勞動力的社員減少收入。 藕池、魚塘、葦地等特殊土地的報酬,分別參照當地的習慣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報酬按照社員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達到的產量來計算。評定社員入社土地的產量,一方面要根據土地的質量,照顧許多貧苦社員的土地原來不能達到應有的產量,而入社以後產量就能夠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據土地的實際產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質量的社員得到應得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社員租種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應該改為由合作社租種或者代管。但是,個別的貧苦社員用低租租種的土地,或者替親友代管的土地,經過社員大會同意,也可以給他以相當的報酬。 社員私有的荒地,經過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進行開墾,並且在開墾以後的兩三年內不給土地報酬。 農業生產互助組所開墾的荒地,在組員集體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歸合作社使用;對於個別沒有入社的組員,可以由合作社給以適當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社員入社的時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帶有青苗,應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處理青苗地的收穫可以採取下列辦法的一種: (一)收穫全歸本主所有,由本主償付合作社在統一經營中所費的工本。如果這塊青苗地當年只收穫這一次,本主就不應該得土地報酬;如果不止收穫這一次,本主也應該少得土地報酬。 (二)收穫歸合作社統一分配,由合作社償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青苗上所費的工本,並且照付土地報酬。 (三)收穫按照議定的土地報酬和勞動報酬的臨時分配比例單獨處理,單收、單打、單分。

第二十四條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渠、壩等水利建設,隨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負責保養和修理。 如果這種水利建設是舊有的,因為它已經增加了社員入社以前的土地產量和入社以後的土地報酬,合作社一般地無須再給本主以報酬。如果這種水利建設在歸合作社以後,還可以灌溉別的土地,合作社應該按照灌溉的效益和當地的習慣,給本主以適當的報酬。如果這種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還沒有得到適當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買,並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適當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轉為全社公有。應付的款項,在幾年以內分期付清;沒有付清以前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和本主協商解決。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編輯]

第二十五條 社員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為農業生產合作社所需要的,應該由合作社統一使用或者統一經營,給本主以適當的報酬,並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條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實行公有化。統一使用或者統一經營這些生產資料的具體範圍和方式,給本主報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時間和方式,應該按照生產資料的性質分別處理。 本章所說的生產資料包括以下三類: (一)耕畜(耕種用的馬、牛、騾、驢等)、大型農具(犁、新式犁、馬拉農具、水車、風車、抽水機等)、農業運輸工具(車、船等)等。這一類生產資料是農業生產所不可缺少的,應該儘先由合作社統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飼養的牲畜)等。這一類生產資料同農業有密切的關係,一般地應該逐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 (三)大型的副業工具和副業設備。這一類生產資料同農業的關係比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統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員私有的耕畜的處理辦法,可以有以下三種: (一)社員的耕畜還是由社員私有,並且由他自己餵養,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正常的租價租用(私有私養公用)。這種辦法,一般地適用於初辦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時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給別人或者借給別人。但是本主如果出賣這些耕畜,必須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間因為照管不周,以致社員的耕畜死亡或者殘廢,要給本主以適當的賠償。 (二)社員的耕畜還是由社員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統一餵養,統一使用,給本主以適當的報酬(私有公養公用)。 私有公養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伙分收益,也可以完全歸本主或者完全歸合作社。處理的辦法,參照當地的習慣議定。 如果合作社因為照管不周,以致社員的耕畜死亡或者殘廢,也要給本主以適當的賠償。 (三)社員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正常的價格收買,轉為全社公有。這種辦法,是一切合作社在辦了相當時期以後所必須採取的。有些合作社雖然辦得不久,但是確實有力量收買和餵養耕畜,也可以採取這種辦法。 為了兼顧社員的負擔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買耕畜的價款應該在適當的期限內分期地付給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為宜,至多不能超過五年。沒有付清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和本主協商解決。 農業生產互助組公有的耕畜,在組員集體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轉為全社公有,對於個別沒有入社的組員,可以由合作社給以適當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產的需要租用。租用的報酬,按照開始租用的時候這些東西值多少錢、能用多少年來議定。 租用的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有了損壞,由合作社負責修理。如果損壞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賠償。 小型農具(鐮刀、鋤頭等)由社員自備自修。

第二十八條 社員私有而合作社經常需用的大型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買耕畜的辦法收買,轉為全社公有。 農業生產互助組公有的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在組員集體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按照處理互助組公有的耕畜的辦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員私有的林木,應該根據以下的原則,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 (一)零星樹木,歸社員自己所有,自己經營。 (二)需要經常投入大量勞動的林木,例如果園、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應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由合作社付給合理的報酬。報酬的議定,要根據收益的大小和經營的難易,兼顧本主以前所費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後所費的工本。 (三)費工比較少、收益比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經過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合作社經營這種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費的工本(護林、砍伐、運送等)和應得的利益以後,其餘部分都給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應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本主應得的報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時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費的工本收買,轉為全社公有。幼林轉為公有以後,林地的土地報酬問題,由合作社按照當地的習慣處理。

第三十條 在畜牧業不占主要地位的農業生產合作中,社員私有的牧畜,一般地還是歸社員自己所有,自己經營。如果牲畜數量很大,合作社又有發展畜牧的適當條件,經過合作社和本主雙方同意,也可以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本主應得的報酬,參照當地的習慣議定。 社員要求合作社收買他的牲畜,在雙方同意的條件下,合作社可以收買,轉為全社公有。

第三十一條 社員的大型的副業工具和副業設備,應該按照副業的性質來處理。如果副業宜於由家庭經營,工具和設備應該歸社員自己所有;如果副業宜於由合作社集體經營,工具和設備可以按照處理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的辦法處理。

第五章 股份基金[編輯]

第三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準備種子、肥料、草料等生產開支,為了收買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需要向社員徵集股份基金。用作生產開支的,叫做生產費股份基金;用來收買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般地由社員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攤。如果社員的土地報酬比較低,也可以按照勞動力分攤一部分;如果土地報酬很低甚至沒有報酬,就應該完全按照勞動力分攤。如果徵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業、林業或者副業生產方面的,可以另行規定分攤的辦法。 貧苦的社員確實不能交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銀行申請(自己申請或者由合作社代為申請)貧農合作基金貸款來交清。 社員交納的股份基金分記在各人名下,不計利息,只有在社員退社的時候才能抽回。

第三十三條 社員應交的生產費股份基金,大致相當於當地普通農民一年內在同樣的土地上生產所用的種子、肥料、草料等的價款。 生產費股份基金按現金計算,但是社員可以用實物抵交。 生產費股份基金一般地應該在社員入社的時候交清,但是其中草料一項,在合作社還沒有公養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養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第三十四條 社員應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則上相當於合作社所收買的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價款。如果這筆價款數目過大,許多社員負擔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這筆價款的數目來規定,而只能夠相當於價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其餘部分的價款應該由合作社用公積金付清。 向合作社出賣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社員,可以用合作社所應付給他的價款抵交他所應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補;這就是說,抵交以後多餘的部分由合作社補付給社員,不足的部分由社員補交給合作社。 社員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規定的合作社給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本主付清價款的期限一樣,一般地也以三年為宜,至多不能超過五年。在社員沒有交清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價款應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積金付出。

第三十五條 農業生產互助組的組員集體地加入合作社,把他們的公共財產轉為合作社公有,他們所應交的股份基金就應該適當地減少。

第三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資金不夠的時候,社員應該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資。社員的投資應該由合作社在一年至三年內償還。 合作社對於社員的現金投資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當於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合作社對於社員的實物投資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當地的習慣議定,或者比現金投資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計利息。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有權按照合理的價格優先收買社員家庭所積存的肥料。肥料的價款可以在收穫以後付清,不計利息。

第六章 生 產[編輯]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據本身的經濟條件和當地的自然條件,積極地採取以下各種辦法,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條件種植適宜的作物,各種作物合理地輪種和間作,根據可能的條件增加複種面積,擴大高產量作物的播種面積等)。 (二)興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築壩、開渠、修堤、修圍、修建小型水庫等),增加水田,擴大灌溉面積,改善灌溉方法。 (三)採用新式農具,掌握使用新式農具的技術。 (四)保護和繁殖耕畜(建立餵養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餵養不好和使用過度,防治畜疫,積極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種等),發展畜牧業。 (五)改良作物品種(實行選種、留種,換用和培養優良品種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儘量利用各種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勵社員積肥,改進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進耕作方法(深耕細作,採用先進的方法處理種子和培育秧苗,及時地播種,適當地密植,加強田間管理等),防治病蟲害,同各種自然災害作鬥爭。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護林造林,培護草坡,進行農、林、牧、水綜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礙水土保持的條件下開墾荒地,在可能的條件下組織移民墾荒。 (十)利用荒山發展林業,利用水流發展水產。 每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產的最關緊要的辦法,用最大的力量貫徹實行。

第三十九條 在不妨礙農業生產、不進行商業投機的條件下,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地經營副業生產,逐步地發展農業同手工業、運輸業、畜牧飼養業、漁業、林業等生產事業相結合的多種經濟,以便發揮合作社的潛力,幫助農業和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 在不妨礙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鼓勵和幫助社員經營宜於分散經營的家庭副業生產。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動員全體男女社員積極地參加全社的農業和副業生產勞動。合作社應該儘量幫助女社員克服參加生產所遇到的障礙和困難,並且在分配生產任務的時候注意到她們的特長和特點。

第四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積極地提倡和組織社員學習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獎勵社員在生產上的創造。合作社應該同農業科學機關和農業技術推廣站合作,提高社員的技術水平,培養本社的技術人員,按照具體條件積極地推廣各種先進經驗。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有計劃地進行生產,逐步地實現本章所規定的發展生產的各項任務,並且使自己的生產同國家的要求相適應,應該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 年度生產計劃應該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內容:播種計劃和產量計劃;勞動力和畜力的使用計劃;生產資料的供應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副業生產計劃。 為了保證年度生產計劃的完成,合作社應該按照當地的農事季節或者耕作段落,訂出一個季節或者一個段落的計劃,具體地規定生產任務和完成任務的期限。 為了使年度生產計劃能夠有長遠的打算作根據,並且使合作社的活動能夠適應整個農村的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合作社應該制定三年以上的長期計劃,全面地規劃這個時期內各項生產和建設的任務。

第七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紀律[編輯]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進行有組織的共同勞動,必須按照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條件,實行勞動分工,並且建立一定的勞動組織,逐步地實行生產中的責任制。 合作社為了實行農業生產中的責任制,應該把社員編成幾個生產隊,把生產隊作為勞動組織的基本形式,讓各個生產隊在全社的生產計劃的指導下,自行安排一個時期的和每天的生產。 生產隊可以按照需要,分成臨時性的生產組。規模比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產組,不設生產隊。 合作社應該指定專人擔任或者兼任會計員、技術員、飼養員、保管員等。公共牲畜比較多的合作社,可以設專門負責餵養牲畜的生產隊或者生產組。 副業規模比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設專門負責副業的生產隊或者生產組。 生產隊設隊長,生產組設組長,負責全隊全組的生產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合作社在配備田間生產隊的成員的時候,一般地應該使各個隊在勞動力的多少上、技術的高低上、領導力量的強弱上和居住地點的遠近上相差不多,都便於獨立活動;在給各個生產隊分配任務的時候,應該作適當的安排,使各個隊都能夠經常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生產隊的組織應該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開始也可以是一個耕作段落的或者一個季節的組織,以便取得經驗,逐步地過渡成為常年的組織。 田間生產隊有了常年固定的組織以後,各個隊所負責經營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農具,也應該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個隊能夠負責經營好分配給它的土地,負責保護好分配給它的耕畜和農具,能夠作出自己的生產計劃,負責完成自己的生產任務。 田間生產隊有了常年固定的組織以後,合作社對於生產隊的人員、耕畜、農具還是可以作必要的調整和臨時的調動。

第四十六條 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應該注意正確地分配本單位每個人的勞動任務,充分地發揮有組織的共同勞動的優越性,使生產效率提高;並且儘量地使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病殘的社員)都能夠發揮力量,都能夠從勞動中得到一定的收入。 在可能的範圍內,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應該給每個人指定負責專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徹底地實現生產中的責任制。

第四十七條 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應該在每天工作完畢的時候,檢查本單位各人的工作成績,並且根據工作定額登記各人所應得的勞動日。如果合作社還沒有規定工作定額,隊長或者組長要在一定時期內,召集隊員或者組員,根據各人的工作狀況,民主評定各人所應得的報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負責工作人員,應該經常地有計劃地檢查生產隊、生產組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員大會許可的以外,都必須每年在社內做夠一定的勞動日。

第四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勞動紀律必須包括以下各項:(一)不無故曠工;(二)勞動的時候聽指揮;(三)保證勞動的質量;(四)愛護公共財產。 對於違反勞動紀律的社員,要進行教育和批評;如果情節嚴重,應該酌量給以扣減勞動日、賠償損失、撤銷職務以至開除出社的處分。

第八章 勞動的報酬[編輯]

第五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社員勞動的報酬,應該根據「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原則,逐步地實行按件計酬制,並且無條件地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為了實行按件計酬制,必須規定各種工作的不同的定額和不同的報酬標準。 對於一種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農具、天時等條件下,一個中等的勞動力做了一天所能夠達到的數量和質量,就是這一種工作的定額。合作社必須逐步正確地規定全社各種工作的定額。定額不應該定得太低,以免多數社員都可以不費力地超過定額;也不應該定得太高,以免多數社員都達不到定額。如果原定的定額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勞動條件有了變化,就應該適當地修改定額。 完成每一種工作的定額所應得的報酬,用勞動日作計算單位。一個勞動日等於十個工分。完成每一種工作的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的多少,應該根據每一種工作所需要的技術程度、勞動過程中的辛苦程度和這種工作在整個生產中的重要性來評定。完成一種中等工作定額,應該記一個勞動日。 合作社必須正確地評定完成每一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完成各種工作定額所得的勞動日必須有適當的差別,這種差別既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義,不使擔任繁難工作的社員吃虧;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報酬標準過高,大家搶着做,一部分工作報酬標準過低,沒有人願意做。

第五十一條 在沒有規定各種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標準以前,合作社可以暫時採取「死分活評」的辦法,按照每個社員勞動力的強弱和技術的高低評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據他每天勞動的實際狀況進行評議,好的加分,不好的減分,作為他當天所得的勞動日。但是這種辦法既費時間,又不能按照每個社員的實際的勞動正確地計算報酬,因此,合作社必須儘快地規定各種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標準,以便克服勞動報酬上的混亂現象,避免生產上的損失。

第五十二條 一個勞動日能夠分到多少東西,根據全社全年收入多少東西來決定。一般地說,全社全年在生產中得到的實物和現金,在扣除生產費、公積金、公益金和土地報酬以後,用全社全年勞動日的總數來除,除出來的就是每一個勞動日所應該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個勞動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個勞動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個社員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積極勞動,以便多得勞動日;又要努力促進全社的整個收入增加,使每一個勞動日所能夠分到的東西跟着增加。這樣,就使社員的個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體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

第五十三條 合作社內因為參加社務工作不能經常參加生產勞動的工作人員,可以每年由社員大會議定,根據他所負擔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績的好壞,補貼他適當數目的勞動日。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補貼,加上他自己參加生產勞動所得的勞動日,一般地應該高於全社中等勞動力所得的勞動日的平均數。會計員和規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員,如果必須脫離生產勞動,他們所應得的報酬也由社員大會議定;這種報酬一般地應該相當於或者高於中等勞動力所得的勞動日的平均數。

第五十四條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可以把代耕的人(無論是不是社員)代他們完成的勞動日作為他們自己的勞動日。領代耕費的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如果他們和合作社雙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費交給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記相當數目的勞動日。

第五十五條 為了把勞動報酬上的按件制同勞動組織上的責任制結合起來,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產任務,按照工作定額預先計算出一定數目的勞動日(如果合作社還沒有規定工作定額,可以按照當地包工的習慣,議定一定數目的勞動日),包給生產隊限期完成。生產隊無論因為勞動效率高,少用了勞動時間,或者因為勞動效率低,多用了勞動時間,都得到同樣數目的勞動日。 如果生產隊的工作質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減它所應得的勞動日。如果生產隊的工作時間超過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減它所應得的勞動日。如果生產隊在生產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難,創造了特殊的成績,合作社應該酌量地多給勞動日。 實行包工制的生產隊所得的勞動日,應該按照各個隊員實際上完成工作定額的多少分配給隊員。如果合作社還沒有規定工作定額,可以暫時採取民主評議的方法,評定各個隊員所應得的勞動日。

第五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儘可能從實行耕作段落的和季節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過渡到實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在實行常年包工制的時候,應該規定生產隊所必須完成的農作物的產量計劃和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所必須負責執行的生產資料的供應計劃,並且實行超產獎勵制。對於超額完成了產量計劃的生產隊,應該酌量地多給勞動日,作為獎勵;對於經營不好,產量不到計劃數的百分之九十的生產隊,也可以酌量地扣減勞動日,作為處罰。如果在包工期間遇到不能抗拒的災害,應該根據受災程度,修改產量計劃。

第五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勞動競賽中優勝的單位和個人,對於在生產技術、生產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給以獎勵。農業生產合作社由於領導得好,超額完成了全社的生產計劃的時候,經常負責社務的工作人員也應該得到適當的獎勵。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分配[編輯]

第五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應該在制定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預算,也就是財務收支計劃,提交社員大會審查和批准。 合作社的預算應該包括:資金(包括實物和現金)的來源和本年使用資金的計劃;本年生產總值(包括農業和副業生產中所得到的實物和現金)的概算和分配的概算。

第五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資金的主要來源是:社員交納的股份基金;生產的收入;社員的投資。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請銀行或者信用社貸款。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資金,必須嚴格地注意節約,避免浪費。每年預算中的生產費(包括種子、草料和社內肥料的開支,向外購買肥料、農藥的費用,修理農具、醫治耕畜的費用,租用社員的耕畜、農具的報酬,生產管理費等)的多少,應該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體情況規定,不應該過高或者過低。生產費的各個項目,應該定出開支的限額,其中生產管理費的限額不能超過全年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一。 合作社應該教育和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在使用資金的時候厲行節約,並且應該教育和監督全體社員愛護公共財產,防止公共財產的浪費和損失。

第六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了避免資金的浪費和損失,應該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 預算內一般的開支,必須經過管理委員會主任批准。預算內較大的開支,必須經過管理委員會通過。追加預算,必須經過社員大會審查和批准。對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會計員有權拒絕。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須有單據證明,會計員必須憑單據記賬。會計和出納必須逐步地做到分人負責:會計員管賬不管錢,出納員管錢不管賬。出納員無權自行支付任何款項。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財產必須有專人保管,並且定出登記、保管和按時清點的辦法。 合作社社員如果對於公共財產有貪污、盜竊、破壞的行為,或者由於不負責任造成公共財產的重要損失,都必須賠償,並且受到應得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合作社應該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賬目必須按時公布。每個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賬目,按月、按生產季度公布。財務開支,按月、按年度公布。公共財產的清單,在年度結帳的時候公布。 合作社監察委員會必須定期檢查合作社的各種賬目。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全年生產中得到的實物和現金,有以下兩種分配辦法: (一)在由社員家庭各自負責交納農業稅、交售國家所統購的農產品、向採購機關出賣農產品的情況下,應該按照下列次序進行分配: 一、扣出本年生產中的各項消耗,留作下年的生產費。 二、留出一定數量的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員的土地、林木和牲畜的報酬,支付租種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農業生產、副業生產和社務工作的全部勞動日,分配社員的勞動報酬。 (二)在由合作社統一負責交納農業稅、交售國家所統購的農產品、向採購機關出賣農產品的情況下,應該首先履行上述對國家的義務,然後對餘下的實物、現金和由交售、出賣農產品得來的現金按照上一項所列的次序進行分配。 實行第一種辦法的合作社應該積極準備實行第二種辦法。

第六十四條 公積金的用途限於進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設(例如購買耕畜、農具和副業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興修小型水利,墾荒,造林等)和增加生產費,不能挪作別用。公積金的數量,在合作社初辦的時候,一般地不要超過合作社每年實際收入(生產總值扣除生產中的各項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後隨着生產的發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但是,在經營技術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略為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於發展合作社的文化事業和公共福利事業,也不能挪作別用。公益金的數量,在合作社初辦的時候,一般地可以占合作社每年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後隨着生產的發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第六十五條 在豐收的年份,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在災荒的年份,公積金、公益金和社員的土地報酬應該酌量消減,社外的貸款和社員的投資可以由合作社向債權人請求延期歸還。下年的生產費如果不能留夠,可以在下年收穫以後補齊。

第六十六條 春季和夏季收穫的農產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應該按照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數目,同時顧到社員的實際需要,預先分配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再結算。 合作社的現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也可以根據社員的實際需要,允許社員(特別是有困難的社員)預支,到生產年度終了再結算。社員預支,一般地不應該超過他已經完成的勞動日預計應得的報酬。

第六十七條 分配給社員的實物和現金的搭配,以及各種實物的搭配,都要儘量顧到社員的實際需要。屬於國家統購統銷範圍內的產品,社員中間有多餘的,有不足的,合作社應該加以調劑。

第六十八條 公積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積累的別的一切公共財產,都不允許分散。社員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的規定,帶走還是他私人所有的生產資料,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積累的任何公共財產。兩個以上的合作社合併的時候,不允許任何一個合作社分掉合併以前所積累的一切公共財產。 已經積累了公共財產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員入社的時候,除了要他交納應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應該對他提出額外的要求。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業[編輯]

第六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的協助下,進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內容: (一)向社員講解國內外時事,宣傳共產黨的主張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別着重宣傳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和各種農村工作的政策,號召社員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鞏固工農聯盟,建設社會主義。 (二)提倡愛護合作社和愛護公共財產,提倡勤儉辦社,愛社如家。 (三)教育社員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反對破壞勞動紀律的行為。 (四)開展勞動競賽,提倡鑽研和改進生產技術,鼓勵社員在勞動中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增加生產,增加收入。 (五)發揚合作社內的民主,鼓勵社員積極地參加社務管理,為不斷地改進合作社的工作而鬥爭。 (六)進行集體主義的教育,加強全體社員之間、生產隊同生產隊之間、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間、合作社同社外勞動農民之間的團結,提倡社員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濟。在民族雜居的地區,要特別注意民族間的團結互助和互相尊重風俗習慣的教育。 (七)提高社員的革命警惕性,加強合作社的保衛工作。

第七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積極地動員、組織和幫助社員掃除文盲,學習文化和科學。 合作社應該有計劃地開展文化、娛樂和體育的活動,提高社員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注意社員在勞動中的安全。在分配勞動任務的時候,要注意照顧社員的身體狀況。 合作社對於因公負傷的社員要設法醫治和給以幫助;對於因公犧牲的社員要撫恤他的家屬。

第七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應該隨着生產的發展,逐步地發展以下的福利事業: (一)開展公共衛生工作和社員家庭衛生工作。 (二)組織農忙托兒所,解決女社員的困難。 (三)女社員生孩子的時候,酌量給以幫助。 (四)社員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酌量給以幫助。

第十一章 管理機構[編輯]

第七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選出合作社主任領導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擔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對外代表合作社。

第七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改社章。 (二)選舉和罷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委員。 (三)決定土地和別的主要生產資料入社的報酬、股份基金的徵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所提出的生產計劃和預算、各種工作的定額和各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對外簽訂的重要合同。 (五)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六)通過新社員入社。 (七)決定對於社員的重大獎勵和重大處分。決定開除社員。 (八)決定社內的其他重大事務。 社員大會行使第(一)(二)(三)(四)項職權和決定開除社員,必須有三分之二社員的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的通過,才能作出決議;行使其他各項職權,必須有過半數社員的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的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七十五條 社員大會由管理委員會召開,每季至少開會一次。

第七十六條 合作社在社員人數過多,或者居住地點過於分散,召開社員大會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經過縣級人民委員會許可,可以由社員代表大會代行社員大會的職權。 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數和產生辦法,應該由管理委員會提出,報請縣級人民委員會批准。為了便於反映全體社員的意見,社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能過少,一般地不能少於一百名。 社員代表大會代行本章程第七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職權和決定開除社員,必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的通過,才能作出決議;代行其他各項職權,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七十七條 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根據社章和社員大會的決議管理社務。 管理委員會一般地由五個到十五個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可以按照農業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副業生產管理、財務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業等事務,進行分工。 在需要的時候,管理委員會可以推選一個到幾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七十八條 合作社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會委派生產隊長和直屬的生產組長,要徵求隊員或者組員的同意。生產隊以下的生產組長,由生產隊長指定。

第七十九條 合作社監察委員會監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員會委員遵守社章和社員大會的決議,檢查合作社的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確,檢查合作社內對公共財產有沒有貪污、盜竊、破壞、浪費、損失的情形。監察委員會應該按期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並且可以隨時向管理委員會提出意見。 監察委員會一般地由三個到九個委員組成。在需要的時候,監察委員會可以推選一個到兩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計員、出納員和保管員,都不能兼任監察委員會的職務。

第八十條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委員,每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在合作社迅速擴大的情況之下,改選的時候要注意吸收新社員裡面的積極分子參加管理機構。 在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女社員應該占有一定的名額。 如果合作社社員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員應該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占有適當的比例。

第十二章 附 則[編輯]

第八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立,應該向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會登記。登記的時候,應該把社章、社員名單和管理機構成員名單送交登記機關。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主要地適用於初級階段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已經過渡到高級階段的合作社,應該根據土地和別的主要生產資料已經公有化了的情況,參照本章程制定社章,送交登記機關批准。 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