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7年)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998年10月9日 |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06年) |
已經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
[編輯]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於1997年10月9日經農業部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 劉 江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關於轉發《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通知
[編輯]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農業部部常務會議通過,並由劉江部長簽發第27號農業部部令發布,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編輯]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農業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化等行政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下列部門或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農業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必要時方可委託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簽訂委託書,並由委託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託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農業管理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
[編輯]第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業務轄區進行管轄。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轄區範圍內發生的和上級部門指定管轄的漁業違法案件。
第八條 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和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農業部及其所屬的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管轄全國重大複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第九條 漁業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共管區、疊區的;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查獲地不一致的。
第十條 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由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報請共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發現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機關管轄,並製作《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 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
[編輯]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誌的應當佩帶執法標誌。
執法證件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採納。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 簡易程序
第十八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漁業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副本報所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條 實施農業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依法應受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處罰機關管轄;
(四)屬於一般程序適用範圍。
第二十三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二人。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以下簡稱被詢問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詢問人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複製。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製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第二十六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進行鑑定;當地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應當提交公認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製作《鑑定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鑑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鑑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物,決定沒收;對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製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登記保存物品時,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對異地保存的物品,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 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申請要求迴避。
案件調查人員的迴避,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迴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製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第三十二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組織聽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三十三條 案件調查完畢後,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情複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在水上按一般程序實施處罰時,執法人員可以利用船上無線電通訊設施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報批記錄必須存檔備案。
在水上,當事人可當場向執法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五條 農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年。
第三節 聽證程序
第三十六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地方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公民罰款分別超過5000元、3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超過30000元屬較大數額罰款。
第三十七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相應機構負責。
受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農業管理機構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四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委託書。
第四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四十三條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四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在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 聽證組織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 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編輯]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被處罰人,並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並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委託其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的,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 除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決定罰款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九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一條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二條 農業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三條 對需要繼續行駛的農業機械、漁船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農業機械、漁船駛往預定或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四條 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封存、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製作《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五十六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非法財物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五十七條 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後,案件調查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並將全部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第五十八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格式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實施。本規定實施之前農業部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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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格式一: │
│ 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 │
│ 字第 號(第 聯) │
├──┬────┬────┬──┬───────────────────────────┤
│當事│ 姓名 │ │住址│ │
│人基├────┼────┴──┴─────┬─────┬───────────────┤
│本情│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
│ 況 ├────┼─────────────┴─────┴───────────────┤
│ │單位地址│ │
├──┼────┼──────────┬────────────────────────┤
│違法│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地點 │
│事實├────┴──────────┴────────────────────────┤
│ │基本事實: │
├──┼────────────────────────────────────────┤
│處罰│ │
│ 內│ │
│ 容│ │
├──┼────────────────────────────────────────┤
│處罰│ │
│ │ │
│依據│ │
├──┼────┬──────┬────┬───────────────────────┤
│執基│ 姓 名 │ │ │ 處罰機關 │
│法本├────┼──────┼────┤ (印章) │
│人情│ 證件號 │ │ │ 年 月 日 │
│員況├────┼──────┼────┤ │
│ │所在單位│ │ │ │
├──┼────┴──────┴────┴───────────────────────┤
│ │ 1.當事人應對違法行為立即或在 日內予以糾正; │
│ 告│ 2.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第二聯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 │
│ 知│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 事│ 3.當事人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
│ 項│ 4.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 │
│ │ 向人民法院起訴。 │
├──┴────────────────────────────────────────┤
│備註:是否當場執行( ) │
└───────────────────────────────────────────┘
註:此表一式三聯
┌───────────────────────────┐
│文書格式二: │
│ 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
│ 編 號 │
├────┬─────────┬────┬───────┤
│受案地點│ │受案時間│ │
├────┼─────────┼────┼───────┤
│案件來源│ │案件性質│ │
├────┼──┬───┬──┼────┼──┬────┤
│ 違 │姓名│ │性別│ │年齡│ │
│ 法 ├──┼───┴──┴────┴──┴────┤
│ 嫌 │住址│ │
│ 疑 ├──┴─┬─────────┬─────┬─┤
│ 人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
│ ├────┼─────────┴─────┴─┤
│ │單位地址│ │
├────┴────┴─────────────────┤
│簡要案情: │
├────┬──────────────────────┤
│受案人 │ │
│ 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負責人 │ │
│審批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
│文書格式三: │
│ 詢問筆錄 │
│ (共 頁) │
│詢問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詢問時間__年__ 月__日__ 時__分至__時__分│
│詢問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詢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記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被詢問人:姓名__性別__年齡__ 民族__ │
│ 文化程度__職業__工作單位__ │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
│ │
└───────────────────────────┘
(註:本頁不夠可續頁)
┌──────────────────────────┐
│文書格式四: │
│ 勘驗檢查筆錄 │
│案由: │
├──────────────────────────┤
│勘驗時間: 年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
├──────────────────────────┤
│勘驗場所: │
├──────────────────────────┤
│勘驗人: 單位及職務: │
├──────────────────────────┤
│勘驗人: 單位及職務: │
├──────────────────────────┤
│當事人: 單位及職務: │
├──────────────────────────┤
│被邀請人: 單位及職務: │
├──────────────────────────┤
│記錄人: 單位及職務: │
├──────────────────────────┤
│勘驗情況及結果: │
├──────────────────────────┤
│ │
├──────────────────────────┤
│ │
├──────────────────────────┤
│ │
├──────────────────────────┤
│ │
├──────────────────────────┤
│勘驗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
├──────────────────────────┤
│被邀請人(簽名) 當事人(單位代表): │
├──────────────────────────┤
│(本頁填寫不下的內容或需要繪製勘驗圖的,可另附紙) │
└──────────────────────────┘
┌──────────────────────────┐
│文書格式五: │
│ 抽樣取證憑證 │
│ 案號: 字第 號(第 聯) │
├──────────────────────────┤
│被取證人: 郵編: 電話: │
├──────────────────────────┤
│被取證人地址: │
├──────────────────────────┤
│處罰機關地址: │
├──────────────────────────┤
│因 一案,需對你(單位)在 下列物品抽樣取證 │
├────┬────────┬────┬───────┤
│ 序 號│ 證據物品名稱 │ 規 格 │ 數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查人員:____ 證件號碼:____ │
│調查人員:____ 證件號碼:____ │
│ │
│ 處罰機關(印章) │
│ 年 月 日 │
├──────────────────────────┤
│被取證人簽名: │
│(印製說明,此附件為雙聯複寫式,按十六開印製) │
│ │
│ │
└──────────────────────────┘
┌─────────────────────────┐
│文書格式六: │
│ 鑑定意見書 │
├───────┬─────────────────┤
│ 案 由 │ │
├───────┼─────────────────┤
│鑑定內容及目的│ │
├───────┼─────────────────┤
│委託機關 │ │
├───────┼─────────────────┤
│受託單位 │ │
├───────┼─────┬─────┬─────┤
│ 鑒 │ 姓 名│ 職 務│ 職 稱│
│ ├─────┼─────┼─────┤
│ 定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鑑定地點 │ │時間│ │
├───────┴───────────┴──┴──┤
│鑑定意見: │
│ │
│ 簽定人簽名: │
│ 年 月 日 │
├─────────────────────────┤
│鑑定人單位意見: │
│ │
│ 簽定單位(印章)│
│ 年 月 日 │
├─────────────────────────┤
│備註: │
├─────────────────────────┤
│(本頁填寫不下的內容,可另附紙,並在備註中說明 │
│ │
└─────────────────────────┘
┌────────────────────────┐
│文書格式七: │
│ 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
│ 案號: 字第 號(第 聯)│
├────────────────────────┤
│被取證人: 性別: 年齡: │
├────────────────────────┤
│單位地址: │
├────────────────────────┤
│聯繫電話: │
├────────────────────────┤
│因____一案,需對你(單位)在____的下列物│
│品就地登記保存或由____ 保存在____。 在七│
│日內,你(單位)不得銷毀或轉移。 │
├─────┬────────┬────┬────┤
│ 序 號│ 證據物品名稱│ 規 格 │ 數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查人員:____ 證件號碼:____ │
│ │
│ 處罰機關(印章)│
│ 年 月 日 │
├────────────────────────┤
│被取證人簽名, │
│(印製說明,此附件為雙聯複寫式,按十六開印製) │
│ │
│ │
└────────────────────────┘
┌───────────────────────────────┐
│文書格式八, │
│ 案件處理意見書 │
│ 案號: 字第 號 │
├──┬──────────────┬────┬────────┤
│ 案│ │ 案件調│ │
│ 由│ │ 查人員├────────┤
│ │ │ │ │
├──┼─────┬────────┴────┴─┬────┬─┤
│ 當│ 姓名 │ 性別 │年齡 │ │
│ 事├─────┼───────────────┴────┴─┤
│ 人│ 單位名稱│ │
│ ├─────┼──────────────────────┤
│ │ 單位地址│ │
│ ├─────┼─────────────┬──────┬─┤
│ │ 聯繫電話│ │ 法定代表人│ │
├──┼─────┴─────────────┴──────┴─┤
│案件│ │
│調查│ │
│經過│ │
├──┼───────┬──────┬──────┬──────┤
│ 所│ 種 類 │ 證據名稱│ 規格 │ 數 量 │
│ 附├───────┼──────┼──────┼──────┤
│ 證│ │ │ │ │
│ 據├───────┼──────┼──────┼──────┤
│ 材│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調查│ │
│結論│ │
│及處│ │
│理意│ 調查人員簽名: │
│ 見 │ 年 月 日 │
├──┼────────────────────────────┤
│法機│ │
│制構│ │
│工意│ │
│作見│ │
├──┼────────────────────────────┤
│負責│ │
│人審│ │
│批意│ 簽名: │
│見 │ 年 月 日 │
├──┼────────────────────────────┤
│備 │ │
│注 │ │
├──┴────────────────────────────┤
│ (本意見書一式兩份,無法制工作機構的,該欄可不填) │
└───────────────────────────────┘
┌────────────────────────────────────────┐
│文書格式九: │
│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
│ 案號: 字第 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你(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經調查和審理,認│
│ │
│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違法事實清楚,擬給於如下行政處│
│ │
│罰:(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理由和依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通 │
│知之日起3日內向本部門進行陳述申辯或要求組織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或不要求組織聽證 │
│的,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在水上可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
│ │
│ │
│ 處罰機關(印章) │
│ 年 月 日 │
│處罰機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聯繫人: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用作備案存根) │
│ │
└────────────────────────────────────────┘
┌───────────────────────────────────────┐
│文書格式十: │
│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
│ 案號: 字第 號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 │
│ 你(單位)關於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現定於____年│
│ │
│ __月____ 日__ 午___ 時___ 分在____________ (公開、│
│不公開)舉行聽證會。 │
│ │
│聽證會主持人姓名__ 職務_______ │
│ 聽證員姓名__ 職務_______ │
│ 聽證員姓名__ 職務_______ │
│ 記錄人姓名__ 職務_______ │
│ 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應準時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視同放棄聽證要求,│
│委託代理人出席的,應提交當事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你(單位)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的,應在接到本通知│
│書後___日內向我單位提出並說明理由. │
│ 特此通知。 │
│ 處罰機關(印章) │
│ 年 月 日 │
│ │
│處罰機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聯繫人: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
│ │
├───────────────────────────────────────┤
│(本通知一式兩份,一份作備案存根) │
└───────────────────────────────────────┘
┌───────────────────────────┐
│文書格式十一: │
│ 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 │
│ 案號: 字第 號│
├──┬────┬──────┬────────────┤
│案 │ │ 聽證主持人│ │
│由 │ ├──────┼────────────┤
│ │ │聽證員 ├────────────┤
│ │ ├──────┼────────────┤
│ │ │記錄人 │ │
├──┴────┴──────┴────────────┤
│聽證會基本情況摘要(詳見聽證會筆錄,筆錄附後) │
│ │
│ │
│ │
├───────────────────────────┤
│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 │
│ │
│ │
│ 聽證主持人簽字: │
│ 聽證員簽字: │
│ 年 月 日 │
│ │
│ │
├───────────────────────────┤
│負責人審批意見: │
│ │
│ │
│ 簽字: │
│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本報告書一式兩份,所附證據材料清單列表附後) │
└───────────────────────────┘
┌───────────────────────────────────────┐
│文書格式十二: │
│ 行政處罰決定書 │
│ ××罰字(19 ) 號 │
├───────────────────────────────────────┤
│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或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 │
│ 表人) │
│ 當事人×××××××××××一案,經××省(市、自然區) ××縣××局依法審 │
│理,現查明: │
│ 當事人×××於 年 月 日(詳述案由、調查和聽證經過、證據及認定的事實 │
│等內容。) │
│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
│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簡述處罰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行為已經違│
│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依照××××××之規定,本機關依法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
│ │
│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當事人必須在收列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交繳納罰款,逾 │
│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
│×××局(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
│複議或起訴,也不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
│ │
│ │
│ 處罰機關(印章) │
│ 年 月 日 │
│(本格式為參照格式,使用時因案而異,可根據需要打印若干份) │
└───────────────────────────────────────┘
┌─────────────────────────────────────────┐
│文書格式十三: │
│ 處罰文書送達回證 │
│ 案號: 字第 號 │
├─────┬───┬──┬────────────────────────────┤
│ 受送達人│ │案由│ │
├─────┼───┴──┴────────────────────────────┤
│ 送達單位│ │
├─────┼───────────────────────────────────┤
│ 送達地點│ │
├─────┴─────┬─────┬────┬──────────────────┤
│ 送 達 文 件 │送達人 │收到日期│收件人簽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 │
│ 注│ │
├──┴──────────────────────────────────────┤
│ 註: │
│ (1)如受送達人不在場,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並在備註欄內寫明其與受送達人 │
│的關係; │
│ (2)受送達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入簽收; │
│ (3)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員到場,說明情況, │
│並在備註中寫明拒收的事由。 │
└─────────────────────────────────────────┘
┌──────────────────────────────────────────┐
│文書格式十四: │
│ 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
│ 案號: 字第 號 │
├──┬──┬────────┭───────────────────────────┤
│案由│ │ 案件調查人員├───────────────────────────┤
├──┴──┴────────┴───────────────────────────┤
│處理決定: │
│ │
│ │
│ │
├──────────────────────────────────────────┤
│執行情況: │
│ │
│ 調查人員簽字: │
│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
│ (本報告一式兩份,其中一份向上級備案,本頁填寫不下的內容,可另附紙,並在備註 │
│中說明) │
└──────────────────────────────────────────┘
┌────────────────────────────────┐
│文書格式十五: │
│ 案件移送函 │
├─────┬──────────────────────────┤
│ 案件名稱│ │
├─────┼────┬──┬──┬───┬──┬────────┤
│ 當 │ 姓名 │ │性別│ │年齡│ │
│ 事 ├────┼──┴──┴───┴──┴─┬──────┤
│ 人 │ 住址 │ │ │
│ 基 ├────┼───────┬──────┼──────┤
│ 本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 │
│ 情 ├────┼───────┴──────┴──────┤
│ 況 │單位地址│ │
├─────┼────┴┬────┬───────────────┤
│ 移送單位 │ │接受單位│ │
├─────┴─────┴────┴───────────────┤
│ 移送理由: │
│ │
│ │
│ │
│ 移送單位(蓋章)│
│ 年 月 日 │
├─────┬────────┬─────┬───────────┤
│ │ 材料名稱 │ 數量 │ 頁碼 │
│ ├────────┼─────┼───────────┤
│ 案 │ │ │ │
│ 件 ├────────┼─────┼───────────┤
│ 有 │ │ │ │
│ 關 ├────────┼─────┼───────────┤
│ 材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受單位意見: │
│ │
│ │
│ 接受單位(蓋章)│
│ │
│ 年 月 日 │
├────────────────────────────────┤
│ │
└────────────────────────────────┘
┌───────────────────────────────┐
│文書格式十六: │
│ 強制執行申請書 │
├─────┬─────────────────────────┤
│案件名稱 │ │
├─────┼─────┬───────┬──┬──┬──┬──┤
│ 被 │ 姓名 │ │性別│ │年齡│ │
│ 申 ├─────┼───────┴──┴──┴──┴──┤
│ 請 │ 住址 │ │
│ 人 ├─────┼───────┬─────┬─────┤
│ 基 │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
│ 本 ├─────┼───────┴─────┴─────┤
│ 情況 │ 單位地址│ │
├─────┼─────┴─────┬────┬────────┤
│ 申請單位│ │ 聯繫人│ │
├─────┼───────────┴────┴────────┤
│ 受案法院│ │
├─────┴─────────────────────────┤
│案件基本情況及強制執行理由: │
│ │
│ │
│ │
│ 申請單位(蓋章)│
│ 年 月 日 │
├─────┬─────────────┬───────┬───┤
│ 案 │ 材料名稱 │ 數 量 │ 頁碼 │
│ 件 ├─────────────┼───────┼───┤
│ 主 │ │ │ │
│ 要 ├─────────────┼───────┼───┤
│ 材 │ │ │ │
│ 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案法院意見: │
│ │
│ │
│ 受案法院(蓋章) │
│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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