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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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農業部
關於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報告的通知

國發〔1992〕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1992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農業部《關於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發展鄉鎮企業,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繁榮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國民經濟的必由之路。實踐證明,鄉鎮企業的蓬勃發展,不僅對於解決農村富餘勞動力就業、發展農業生產、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使億萬農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且對於增加出口創匯和國家稅收,實現國家工業化,建設農村集鎮,逐步縮小城鄉差別,鞏固工農聯盟和基層政權,促進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一項戰略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堅持不懈地抓下去。要繼續堅持「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鄉鎮企業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規,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指導鄉鎮企業調整結構,提高效益。要採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幫助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發展鄉鎮企業,認真解決鄉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為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作出更大的貢獻。

農業部關於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報告

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鄉鎮企業蓬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預計到一九九一年底,全國鄉鎮企業(包括鄉辦、村辦、聯戶辦和戶辦企業,下同)擁有職工九千三百萬人,占農村總勞動力的22%;總產值達到一萬一千億元,占全國社會總產值的四分之一,占全國農村社會總產值的近60%,其中工業產值八千五百億元,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三分之一;上交國家稅金四百三十億元,約占全國各項稅收的15%;出口商品交貨額超過六百億元,占全國外貿出口商品收購總額的四分之一;擁有總資產五千三百億元,其中固定資產原值三千四百億元。「七五」期間,全國社會總產值淨增量的31.9%,農村社會總產值淨增量的66.4%,工業總產值淨增量的37.2%,稅收淨增量的32.8%,外貿出口創匯淨增量的30%,農民人均純收入淨增量的32%,都來自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利潤支出用於農村各項建設投資達四百五十九億元,用於以工補農建農資金二百七十九億元。一些鄉鎮企業產品在全國工業產品中已占相當比重,如原煤占33.1%,水泥占28.4%,機製紙及紙板占39.4%,服裝占60%,中小農機具占80%,磚瓦占90%以上。鄉鎮企業已經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的強大支柱、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中小企業的主體,為實現現代化建設的戰略目標,促進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實踐證明,黨中央、國務院根據我國國情所作出的發展鄉鎮企業的戰略決策和一系列方針政策是完全正確的。

  到本世紀末要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的第二步戰略目標,農民生活要達到小康水平,要合理利用農村富餘勞動力,為農業生產上新台階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相應的資金,實現有中國特色的工業化,提高國民經濟總體實力等,都離不開鄉鎮企業的發展。根據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的精神,為促進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發展目標和指導思想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的要求,到一九九五年,全國鄉鎮企業總產值(按一九九0年不變價計算,下同)達到一萬六千一百多億元,其中鄉鎮工業產值為一萬一千六百億元,出口商品交貨額達到一千二百億元,「八五」期間年均增長分別為11%、10%和19.5%;到二000年,鄉鎮企業總產值規劃達到二萬六千億元,其中鄉鎮工業產值為一萬八千三百億元,出口商品交貨額力爭達到二千億元,「九五」期間年均增長分別為10%、9.5%和11%。到一九九五年,力爭安置就業人員一億一千萬人,二000年力爭達一億四千萬人。

  為實現上述目標,「八五」期間和今後十年,鄉鎮企業發展總的指導思想是: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的推動科技進步,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保護生態環境,把我國鄉鎮企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今後鄉鎮企業的發展,應繼續堅持以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所有制結構,實行鄉(含鎮)辦、村(含村民小組)辦、聯戶(含農民合作)辦和戶(即個體、私營)辦鄉鎮企業;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按市場需要組織生產,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堅持內涵發展與外延發展並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並重;堅持國內外兩個市場同時開拓,大力發展外向型經濟;堅持強化管理與推動技術進步一起抓;堅持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製度;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

  二、合理調整經濟結構和布局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產業政策、市場需求和效益原則,不斷優化產業、產品、技術和組織結構,不搞低水平重複建設。建立符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業結構,逐步形成城鄉協作、優勢互補、以城帶鄉、以鄉促城、協調發展的格局。

  鄉鎮企業要因地制宜,積極開發利用當地資源,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包括林、畜和水產品)加工業、原材料工業、建材工業、農用工業和第三產業;在合理開發資源的前提下發展採礦業;根據條件和市場需要,積極發展為大工業配套服務、出口創匯、勞動密集型產品和城鄉人民生活必需品。加強農村工業小區和集鎮建設,逐步實行城鄉一體化、貿工農一體化。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今後興建農產品加工業應主要放在農村,適合農村加工的工業品也應向農村擴散。積極興辦農副產品的儲藏、保鮮、運輸業,促進農產品的流通。繼續發展建築業,大力發展商業、飲食服務業及信息產業。大力增加出口創匯,積極引進外資、新技術和關鍵設備,使外向型經濟有一個新突破。沿海地區和有條件的地方,要立足於現有企業的挖潛改造,在提高中發展;中部地區要發揮當地資源優勢,搞好綜合開發,實行發展和提高並重;西部和起步較晚的地區,要根據自己的特點和優勢,積極創造條件,堅持以經濟開發為主的方針,有計劃地加快發展,在發展中提高。

  三、大力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從整體上講,目前還有相當數量的鄉鎮企業仍然處於技術落後、產品質量差、成本較高、經濟效益低的狀況,這是制約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樹立長期抓科技和管理的思想,依靠科技和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企業技術、管理水平。重點加強基礎管理,健全專項管理制度,有計劃地在骨幹企業中逐步推行現代化管理。要以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為目標,通過強化管理,實現企業管理的整體優化和企業素質的全面提高。同時,要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

  依靠科技進步,是鄉鎮企業實現由量的增加到質的飛躍的根本性戰略措施。動員和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積極參與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活動,建立多種形式的為鄉鎮企業服務的技術依託和信息諮詢等服務機構。積極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斷開發新產品,把科技進步的重點放在產業政策鼓勵的產業和產品上。各地要制定鼓勵鄉鎮企業開發新產品的優惠政策和科技進步獎勵辦法,表彰有成果的科技人員。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技術進步的機制,鼓勵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

  要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培養大批管理和技術人才。鄉鎮企業職工的教育培訓,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堅持多途徑、多形式、多層次依靠社會力量和自身力量辦學;堅持短期與長期相結合、思想政治與業務文化教育相結合,脫產與非脫產相結合。要圍繞產品質量、增加品種、降低能耗、提高效益、改進管理等問題,組織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學歷教育。進一步抓好崗位培訓、文化基礎教育等,培養和造就一支素質較高的企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才隊伍。

  四、不斷深化企業改革

  鄉鎮企業要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和提高。對鄉村集體企業要繼續穩定和完善承包經營責任制與廠長(經理)負責制,堅持以集體承包為主,完善和健全承包指標體系,把企業的產品質量、經濟效益、資產增值、企業素質等作為重要的承包考核內容。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分配政策,處理好國家、集體、個人的關係,積累與消費的關係。要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在尊重群眾意願的基礎上,鄉村集體企業可有計劃有步驟地試行或推行股份制,要明確產權關係。提倡實行增量股份制,吸收投資入股。股份可以是資金、技術、設備、勞力等。

  繼續搞好企業兼併和改組。通過經濟手段引導優勢企業兼併劣勢企業,推動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組合。企業兼併要與調整結構相結合。積極推動橫向聯合,按照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要求,廣泛開展工商、工農、工貿、工科(研)等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和技術協作。促進企業集團的形成和發展,鼓勵以骨幹企業為龍頭,以名優產品為依託,組建或參加各種企業集團,提高競爭能力和規模效益。

  進一步完善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的鄉鎮企業運行機制,如市場導向的經營機制,自負盈虧的風險機制,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多勞多得的分配機制,合同聘用的勞動機制,外引內育的人才機制,自我積累的發展機制,自我監督的約束機制等,使鄉鎮企業進一步適應外部環境和市場變化,不斷增強企業活力。

  五、繼續對發展鄉鎮企業實行扶持政策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繼續從政策上扶持和引導鄉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已經制定了有關發展鄉鎮企業的一系列政策,特別是一九九0年六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是促進鄉鎮企業發展的重要行政法規,要認真貫徹執行。

  (一)鄉鎮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主要依靠農民自籌和鄉鎮企業自身積累,各級政府也要給予必要的支持。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以財政和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周轉資金為基礎,統籌其他資金,作為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資金,合理安排,擇優投放,有償扶持,到期收回,周轉使用。這種做法效果較好,各地可以借鑑。

  (二)充分發揮信貸資金的導向作用,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銷路、技術水平高、經濟效益好的企業,金融部門應給予貸款支持。根據鄉鎮企業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鄉鎮企業流動資金、技術改造和科技開發貸款。鄉鎮企業要切實加強企業內部各項資金管理,逐步增加企業自有資金的比例。

  (三)重點扶持鄉村集體骨幹企業。特別是對為國營大中型企業配套、農產品加工和生產名特優新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和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有關部門在資金、稅收、能源、原材料、運輸、人才、技術等方面應繼續給予必要的扶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下達。

  (四)加快鄉鎮企業的技術改造。對鄉村集體骨幹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的,可以適當提高。要把鄉村集體骨幹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科技開發項目,列入各級有關部門的技改、科技和新產品開發計劃。

  (五)要把鄉鎮企業的人才培養列入教育發展計劃。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每年要為各地定向培養一定數量的鄉鎮企業所需的大中專業生。鄉鎮企業要有計劃地輸送職工到大專院校代培,並向社會招聘各類人才。繼續鼓勵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與鄉鎮企業協作,支持科技、管理人員承包、領辦鄉鎮企業。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與有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職稱評定工作,並相應發給國家承認的職稱證書。

  (六)認真落實國家對鄉鎮企業出口創匯的各項政策,鼓勵鄉鎮企業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積極同外貿公司發展各種形式的聯合和聯營。不斷提高出口商品質量和檔次,強化質量意識,確保出口商品質量符合規定的標準。引導鄉鎮企業參加和組建外向型企業集團,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和外向型企業集團賦予外貿出口權,鼓勵其參與國際競爭。

  (七)劃清有關政策界限,進一步搞活企業的供銷、流通。允許各級鄉鎮企業供銷公司和各類專業公司,從事生產、銷售、批發、零售和必要的異地物資串換。要努力做好為鄉鎮企業的供銷服務工作。

  (八)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鄉鎮企業發展流通和服務產業。充分發揮鄉鎮企業的優勢,同農村供銷社、農民建立產供銷、種養加、農工商聯合體,為農民提供穩定的產品銷售渠道,同時建立可靠的貨源或原料基地。有關部門要為各種產供銷聯合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

  (九)切實減輕鄉鎮企業的負擔。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堅決制止向鄉鎮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農村各項事業的建設要量力而行。鄉村集體企業稅後利潤留給企業的部分不應低於60%,由企業自主安排,主要用於增加生產發展基金,增強企業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

  (十)進一步推進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鄉鎮企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要按照優勢互補、經濟互利的原則,組織東部沿海地區和西部地區的經濟聯合,處理好利益關係,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

  六、切實加強對鄉鎮企業的領導

  發展鄉鎮企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重大決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把發展鄉鎮企業作為一項戰略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經常研究解決鄉鎮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配備強有力的工作班子抓好這項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加強對企業的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各級政府要賦予與其職能相適應的權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採取有效措施,幫助解決好鄉鎮一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實際困難,保證基層管理隊伍相對穩定。

  要積極鼓勵和扶持各種形式的集體企業的發展,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認真加強鄉村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審計和監督等制度,防止集體資產的流失。同時,要引導個體經濟、私營企業健康發展。

  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對鄉鎮企業開展技術指導、人才培訓和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幫助和監督企業搞好勞動和環境保護。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政策和規章,凡涉及鄉鎮企業的,應事先徵求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除國家規定以外,其他部門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收取鄉鎮企業管理費。進行行業管理,不得改變鄉鎮企業所有制性質、管理體制和利潤上交渠道。

  各級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用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思想教育幹部職工。認真開展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政策和我國基本國情的教育。深入進行艱苦奮鬥、移風易俗的教育,以及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科學文化教育,不斷提高鄉鎮企業幹部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進一步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使之經常化、制度化,充分調動鄉鎮企業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培養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保證鄉鎮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農業部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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